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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司法認定路徑

2020年07月10日08:5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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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如何劃定侵權與合理使用的邊界,業內存有爭議。本文以適當引用情形為例,探討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司法認定路徑,總結出基於“三步檢驗法”的認定方式、基於兩步法的認定方式等4種認定合理使用的路徑,並提出兩點建議,希望對問題的探討有所啟發。

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針對原告的侵權主張,被告經常會辯稱被控行為屬於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其立法目的在於平衡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與鼓勵、促進作品的創作和傳播的關系。如何劃定侵權與合理使用的邊界,將直接影響當事各方及社會公眾的權益。此時,司法機關在實踐中認定合理使用的路徑,值得探究。筆者以涉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適當引用”情形的幾個案例為基礎,歸納總結認定合理使用的4種路徑。

基於三步法的認定方式

基於“三步檢驗法”的認定方式以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作為法律依據,依次審查被控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法列舉的特定情形、是否會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而判定被控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行為。

立法體例上,我國關於合理使用的制度框架與《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規定的“三步檢驗法”基本對應。其中,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列舉的12項特定情形對應“三步檢驗法”的第一步“某些特殊情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與“三步檢驗法”的第二步和第三步完全相同,屬於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

在“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判決書中展示了這種認定方式的標准模式,依次對被控行為是否屬於適當引用的情形、是否會影響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會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了審查。

法院認為,被告提供涉案圖片集的目的並非介紹或評論,而是迎合用戶在短時間內獲悉劇情、主要畫面內容的需求,不屬於適當引用的情形﹔被告提供圖片集的行為對涉案劇集起到了實質性替代作用,影響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對原作品市場價值造成實質性影響,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據此,認定合理使用抗辯不成立。在該案二審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維持了原判。

基於兩步法的認定方式

基於兩步法的認定方式以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作為判斷依據,重點審查被控行為是否會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是否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拘泥被控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特定情形。

認可認定方式的理由在於,隨著時代的發展、技術的發展,公眾對作品的利用方式越來越靈活多樣,除了著作權法規定的特定情形以外的其他行為也可能構成合理使用情形。此時,應綜合考慮合理使用制度的設立目的、是否會影響著作權人對作品的正常利用,是否會對著作權人的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損害,通過從嚴掌握認定標准來解決問題,而非僅以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特定情形為由,不予考慮。

在“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訴北京豆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由於互聯網新興技術的發展,著作權法規定的12種情形無法完全解決現實需求。在遵循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合理使用要件的基礎上,適用合理使用制度衡量某一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合乎著作權法立法原意與合理使用制度設計初衷。因此,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未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這種使用可以構成合理使用。

該案中,網絡用戶使用涉案截圖是為了在介紹評論涉案影視作品時,更加形象直觀地抒發和交流對影視作品的預期與觀感,這種使用方式有利於擴大涉案影視作品的宣傳影響,符合著作權人利益需求﹔並且,涉案截圖數量有限,客觀上未對涉案影視作品起到替代作用,不足以對其市場價值造成實質性影響。因此,被控行為屬於對涉案影視作品的合理使用。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基於四要素的認定方式

基於四要素的認定方式沒有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層面的依據,主要參考司法政策列舉的4個因素,即作品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質、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綜合判斷被控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之所以出現這種認定方式,主要是因為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構成要件的內涵外延模糊,在個案審理中不易論述,而司法政策所列舉的4個要素相對清晰,便於應用。換言之,這種方式是目前立法體系下,司法機關應對現實情況的一種變通性做法。

在“人民出版社等與汪黃任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確認被控行為是否屬於“適當引用”,需要考慮該種引用的目的、被引用作品的性質、被引用作品的數量及佔作者整體作品的實質程度、引用行為對被引用作品潛在市場和價值的影響等因素。

法院明確指出,引用59首全詩的方式,超出了介紹、評論詩人及其創作特點的必要,將對汪國真詩作產生替代作用。同時,詩歌作品本身具有短小精煉的形式特點,不能僅從詩作佔附錄字數比例來判斷引用是否合理。據此認定引用涉案汪國真詩作缺乏必要性和適當性,不屬於合理使用。

基於轉換性使用的認定方式

依現有規則體系無法妥善解決現實問題時,會促使法官查找類似問題的域外解決路徑,並嘗試以吸收轉化的域外法規則來解決現實問題。基於轉換性使用的認定方式即屬於這種情形。我國法院在判決中引入轉換性使用這一域外術語時,沒有明確說明轉換性使用在我國目前的合理使用體系中的法律依據,也沒有對轉換性使用的定義、構成要件作明確界定。

在“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訴浙江新影年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華誼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享有“葫蘆娃”“黑貓警長”角色造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電影《80后的獨立宣言》由浙江新影年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新影年代公司)投資制作,於2014年2月21日正式上映。為配合電影上映宣傳,新影年代公司制作了被控侵權海報,提供給華誼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該海報。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新影年代公司為了說明某一問題,即涉案電影主角的年齡特征,適度引用涉案作品,被控侵權海報的使用也未對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響,認定新影年代公司在電影海報中對涉案作品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的訴訟請求。

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不服上述一審判決,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涉案電影海報使用有代表性的少兒動畫形象“葫蘆娃”“黑貓警長”及其他具有當年年代特征的元素,不是單純展現“葫蘆娃”“黑貓警長”美術作品的藝術美感,其價值和功能已發生轉換,且轉換性程度較高,屬於轉換性使用,而且不影響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故構成合理使用。

結合上述法院認定合理使用的具體實踐,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建議在合理使用條款中增加“其他情形”,作為目前列舉的12種特定情形的兜底條款。從“兩步法”的認定方式來看,法院認為,雖然新出現的一些情形沒有被包含在目前著作權法明文列舉的“特定情形”中,但考慮到著作權人與公眾利益的平衡,仍應予以救濟。此時,如以“其他情形”作為“特定情形”的兜底,即可將“兩步法”並入“三步法”的軌道。

其次,建議對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是否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內涵外延進行界定。從“四要素”的認定方式來看,考量因素清楚明了、便於應用是其主要優勢。明確定義前述抽象的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進而以相關考量因素作為細化補充,體系上更有助於認定合理使用的規范化。(廉成赫)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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