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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的世界》變有聲讀物“荔枝FM”被判侵權

2020年07月10日08:5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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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針對原告路某茗與被告廣州荔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荔支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荔支公司在其經營的“荔枝FM”平台中提供小說《平凡的世界》電子版有聲讀物的行為侵犯了路某茗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荔支公司賠償路某茗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5000元。

路某茗訴稱,路遙(原名王衛國)系我國當代著名作家,其創作的小說《平凡的世界》(下稱涉案圖書)於1991年獲中國第三屆茅盾文學獎。1992年路遙去世后,其依法繼承了路遙全部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路某茗發現,荔支公司在其經營的“荔枝FM”平台上傳播大量涉案圖書電子版有聲讀物(下稱涉案圖書有聲讀物),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荔支公司辯稱,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並沒有改變平台上的節目,不知道用戶上傳的內容存在侵權。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獨創性程度、文學價值、知名度、荔支公司侵權行為的侵權惡意程度以及涉案作品有聲讀物播放量等因素,按照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進行判賠。

目前,被告已就該案提起上訴。

點評

涉及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的案件,如網絡平台運營者主張提供的僅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一般應綜合以下因素予以認定:(1)被告提供的証據可以証明其網站具備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功能﹔(2)被告網站中的相關內容明確標示了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3)被告能夠提供上傳者用戶名、注冊IP地址、注冊時間、上傳IP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上傳時間、上傳信息等証據。

該案中,荔支公司雖主張自己僅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但其未提交主播用戶的注冊IP地址、注冊時間、上傳IP地址、上傳信息等關鍵証據,現有証據不足以認定其僅為空間服務提供者,其作為涉案作品有聲讀物的內容提供方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法院綜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及文學價值、侵權行為性質、被告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按照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進行判賠,體現了對原創作品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與重視,對有聲閱讀產業的合法規范經營具有一定指導作用。(韻唯)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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