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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四年、索賠額高達1000萬元的透水磚專利糾紛案有了結果

2020年07月10日08:5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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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全面進入汛期以來,我國多地都遭受了暴雨的侵襲,而“一下雨就看海”的城市內澇問題頗受關注。讓積水及時滲入地下,鋪貼透水磚成為解決城市內澇、建設海綿城市的選擇之一。最近,一起歷時4年、索賠額達1000萬元的有關透水磚的專利糾紛有了結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仁創生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創公司)與北京英輝創業建筑材料廠(下稱英輝材料廠)專利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英輝材料廠侵犯了仁創公司的涉案專利權,判令英輝材料廠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5.84萬元,駁回仁創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對於上述判決結果,英輝材料廠相關人員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並不認可,其正在商討下一步打算,如有最新消息將會及時對外披露。

“透水磚”引發侵權糾紛

據介紹,該案的涉案專利是一件名為“復合透水磚”的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0610140628.7),該專利於2006年9月30日提交申請,並於2012年3月獲得授權。該專利針對現有技術中混凝土透水磚靠縫隙透水、表面顆粒粗大、抗壓等能力較差等不足,研發出一種成本低、結構簡單、表面致密的透水磚。

2015年8月,仁創公司發現英輝材料廠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的復合透水磚涉嫌侵犯“復合透水磚”專利權,在對相關產品進行公証之后,仁創公司認為英輝材料廠的透水磚技術落入了其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遂於2016年6月23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英輝材料廠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1000萬元。

對此,英輝材料廠不予認同。首先,英輝材料廠認為,其生產的透水磚技術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3、4、6、7、8、10均不相同或等同,其早在2006年即開始生產透水磚,研發生產早於仁創公司。此外,英輝公司還提交了一件名為“一種預覆膜沙子及制備方法以及復合透水磚”的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1110325746.6號)用以証明其產品依托於自有專利生產,無需侵犯仁創公司的專利權。

2016年9月6日,英輝材料廠就涉案專利向原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了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5全部無效。2017年3月6日,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3161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在仁創公司提交的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第1-12項的基礎上繼續維持該專利權有效。英輝材料廠不服該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12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英輝材料廠的訴訟請求。隨后,英輝材料廠提起上訴請求,目前該案仍在二審期間。

一審認定技術特征不等同

在仁創公司與英輝材料廠專利侵權訴訟的審理過程中,英輝材料廠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1、2、5、9與被訴侵權產品的部分技術特征構成相同的技術特征無異議,但認為其相關技術與技術特征3、4、6、7、8、10均不相同或等同,該六個技術特征包括“透水表層和透水基層中分別包含有骨料和包覆骨料的粘結劑”“所述透水表層中的粘結劑中至少包含有親水性粘結劑”等。

經過對英輝材料廠持有異議的技術特征進行逐一比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技術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特征3、6、10相比,屬於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但與權利要求1中對應技術特征4、7、8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法院認為,對於親水性樹脂粘結劑,在案並無証據証明其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普遍知曉的技術術語,屬於專利權人在專利文件中的自定義詞,應當依據說明書中的特定含義進行解釋。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后至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涉案專利說明書后,需要創造性的勞動才能想到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親水性樹脂粘結劑”替換成聚醚,因此,該技術特征使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方案。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技術特征,不構成侵犯專利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中對應技術特征相比,有一項或一項以上的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構成侵權。”基於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並未侵犯涉案發明的專利權,判令駁回仁創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9年10月,仁創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認定落入保護范圍

在二審過程中,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親水性樹脂粘結劑”是否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普遍知曉的技術用語﹔被訴侵權產品中的聚醚是否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等。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盡管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系專利申請人自行創設的技術術語,並非本領域常規的技術術語,但根據該用詞的字面語義,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知曉其確切含義和用途,即具有親水性可以起到粘合固體的作用的高分子類樹脂化合物。

由於聚醚屬於人工合成的高分子聚合物為公知常識,因此對第二個焦點的分析便立足於被訴侵權產品中的聚醚是否具有親水性,以及其在被訴侵權產品中的制造過程中是否起到粘結劑的作用。而在案鑒定意見能夠証明被訴侵權產品中的聚醚屬於“親水性樹脂粘結劑”,即被訴侵權產品中具有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相同的技術特征。

在前兩個爭議焦點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中的相應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相應技術特征構成相同或者等同,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前述判決。

自創技術術語如何認定

有業內人士指出,該案的審理對如何理解技術特征中的技術術語具有啟示意義。在案件關於“親水性樹脂粘結劑”這一術語的認定上,盡管法院認定該術語為專利申請人自行創設的技術術語,並非本領域常規的技術術語,但是,透過現象看本質,法院仍認為優先從字面上來看,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其含義和用途。該案明確:如專利權利要求中某一技術特征為自行創設的技術用語時,對於該技術用語含義的解釋,應當優先適用字面解釋的原則,原則上應採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之后對該用語所能理解的通常含義,在此基礎上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作出准確明晰的界定。

該案判決書同時指出,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本報記者 張彬彬)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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