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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曉青:以民法典頒布為契機,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2020年07月02日09:2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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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近日,我國首部民法典出台,您對新頒布的民法典有何評價?

馮曉青:民法典的制定和頒布是當前我國社會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對於充分有效地保護私權、推進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編纂民法典,不僅是我國法學者的夢想與追求,更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立法任務,適應了我國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民法典的編纂和頒布,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具有重大意義。

具體而言,我國民法典編纂和頒布,具有以下幾方面作用:其一,大大推動了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完善。當前我國法律制度的構建與完善以服務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根本宗旨,這也是法律作為上層建筑服務於經濟基礎的原理所決定的。民法典編纂,是對我國包括民事基本制度和原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制度等的系統整合,是對我國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體系化完善,是“對市場經濟的全貌做了系統的法律表達”(劉春田教授語),其對於當前我國大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背景下強化國家制度之完善,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將是深遠的。其二,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是對社會生活關系的經典表現”(吳漢東教授語),深刻地體現了人文關懷和公平正義,與我們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能夠為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全面、完整的制度保障和救濟,從而能更好地促進社會和諧、社會資源配置優化與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福祉。其三,民法典的編纂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契合了新時代技術發展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民法典編纂運動已有兩百多年歷史,我國民法典與西方民法典頒行相比相隔久遠,但也正因如此,我國民法典能夠在當前信息化社會和市場經濟土壤中實現“后來居上”,通過規制新型財產權利,彰顯民法典的現代化和先進性,真正實現與時俱進的立法目標。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民法典的出台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發展有何影響?

馮曉青:民法典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集大成,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也是對我國憲法賦予的民事權利保護的完整回應。基於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重要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典的出台必然會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產生深遠的影響。這不僅體現在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本身的修改與完善具有重要影響,而且體現在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實施具有重要的規范和指引作用。具體而言,以下幾點尤為重要:一是民法典確立的基本原則和規范,有關民事主體、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法律行為、侵權責任等基本規定和制度也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及其實施必須遵循的,因此民法典能夠為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構建、完善與實施提供指引與規范。在未來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中,應當以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基本制度規范為依據加以推進。二是保障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保護制度沿著正確的軌道運行,特別是以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為核心,建構與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是私權神聖與利益平衡,其中前者深刻地體現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的秉性和意旨,后者體現了在私權保護基礎上協調社會利益關系、維護公共利益的更深層次目的。民法典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設將產生重要影響,特別是在如何構建充分、有效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的制度並在保護私權基礎之上實現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更高層面的價值目標。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民法典總則和分編都有涉及知識產權方面的規定,您認為其中有哪些亮點?

馮曉青:民法典總則和分則編確實對知識產權相關制度都有規定,盡管規定的內容較少,更談不上如下討論的獨立成編,但其對知識產權制度“惜墨如金”的規定對於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構建與完善仍然具有重要意義。

在我看來,尤其值得關注的亮點有兩個:一是總則部分第一百二十三條對知識產權民事權利屬性的規定以及知識產權客體范圍的規定。該條第一款明確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其重要意義在於,一方面,在民事基本法中確認了知識產權是一種受民事法律保護的民事權利、一種私權。這一宣示性規定奠定了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基本法律定位和屬性,也間接明確了知識產權法作為民事法律的法律屬性,為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構建、完善與運行提供了明確的指引和規范。另一方面,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確了知識產權這一私權的法律屬性,即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特定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該條第二款“專有的權利”(或稱專有權利)直接賦予了知識產權這一市場經濟土壤中誕生的無形財產權的秉性與特質,為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強調以專有權保護為核心的制度設計與安排提供了基本法律制度依據。再者,該條第二款還明確了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並且保持了開放型立法模式,設置了兜底項,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技術發展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的新需求提供了彈性制度機制。

第二個亮點是,雖然民法典分則部分沒有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編,但仍然有關於知識產權制度的直接規定,隻不過散見於分則之物權編(如“權利質權”部分)、合同編(如“買賣合同”部分、“技術合同”部分)、婚姻家庭編(如“夫妻共同財產”部分)、侵權責任編(如“損害賠償”部分)。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相關民事法律制度也適用於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民法典分則部分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有利於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更好地在市場經濟中調整知識產權這一無形財產權的流轉關系,實現知識產權價值的保值增值,發揮其對經濟社會發展和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作用。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此次頒布的民法典中,知識產權並未獨立成編,您認為主要原因是什麼?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應該採取什麼模式?

馮曉青:知識產權制度未獨立成編,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貴報近期的採訪中,劉春田教授和吳漢東教授這兩位我國權威的知識產權法學者均表示,其中有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自身體系化問題,也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融入民法體系的技術問題或者技術障礙問題。對此,我表示贊同,但也有其他觀點。進言之,知識產權制度未能在民法典分則中獨立成編,最主要的原因可以歸結為:其一,民法學界和知識產權學界的認識差異。從民法典編纂過程看,關於知識產權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具體立法安排,民法學界和知識產權法學界始終存在很大的認識差異。如主流民法學者基於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受技術發展影響較大以及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特殊性的觀點,以反對在民法典中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編居多﹔知識產權法學界則多基於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秉性與民法典現代化的制度需求,而主張應當獨立成編。這種巨大的認識差異,加之知識產權法學者在本次民法典編纂中的參與度有限,主張知識產權獨立成編的呼聲沒有得到最終採納。其二,更重要的是,近些年來,盡管我國知識產權法理論與立法研究有很大進步,但對知識產權法律基本制度和立法體系化構建研究可能仍然不足,在民法典短時期內需要頒布的背景下,一時難以實現知識產權獨立成編的願望。以此為契機,這也凸顯了我國知識產權法學界進一步加強立法研究的重要性。

至於我國未來知識產權立法應採用什麼樣的立法模式,本人贊同將來我國民法典修訂時獨立成編,其必要性可以體現於:一是完善民法典關於民事權利保護體系。知識產權是和物權、債權、人格權並行的民事權利,獨立設立知識產權編有利於形成體系化完整的我國民事權利制度﹔二是實現民法典的現代化和時代特色。知識產權制度作為知識經濟社會的重要財產制度,21世紀的我國民法典應當與時俱進,接納知識產權編﹔三是國外也有立法先例,即在頒行民法典后再在一定時間內接納知識產權編。至於具體的實現路徑,本人主張:一是取得共識,研究知識產權獨立成編的可行性﹔二是知識產權法學者應加強立法研究,為知識產權編的完善提供智力支持。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設面臨哪些主要困難和挑戰?應該如何發展和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馮曉青:當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面臨的主要困難和挑戰有:一是現行立法修改趕不上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要求,出現一定滯后性﹔二是在制度實施層面,出現案件數量飆升而知識產權執法、司法隊伍難以及時同步處理的困境﹔三是知識產權文化建設與現實需求仍存在距離﹔四是立法的粗線條問題仍然廣為存在﹔五是應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挑戰。

應對措施與策略可以考慮:一是加快立法修改進程﹔二是優化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機制建設﹔三是進一步弘揚知識產權文化﹔四是改變粗線條立法觀念,提高立法水平﹔五是加強研究應對國際保護的措施和策略。總體上,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發展和完善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從觀念更新、立法完善、強化執法與司法、加強國際合作等方面加以推進。

當前,我國需要以民法典的頒布為契機,大力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本報記者 孫芳華)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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