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

因為一種彈唱功能,兩款K歌APP唱鴨和唱吧對簿公堂

2020年06月28日09:0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因為一種彈唱功能,兩款K歌APP對簿公堂。因認為北京小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小唱公司)經營的唱吧APP於2020年初更新的版本中增加的彈唱模塊與北京破壁者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破壁者公司)的唱鴨APP操作界面相似、大量程序代碼相同,破壁者公司以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為由,將小唱公司訴至法院,索賠57萬元。目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已受理該案。

近年來,我國在線K歌市場快速發展。今年2月,第三方數據研究機構比達咨詢發布的《2019年度95后用戶K歌洞察報告》(下稱《報告》)顯示,我國在線K歌用戶規模超過3億人,其中95后已經成為主力用戶群體。為了爭奪更多的用戶,K歌應用不斷創新模式,其中彈唱模式憑借其新穎的創作形式深受年輕用戶的喜愛,與此同時,由此引發的版權問題也開始凸顯,給在線K歌行業蒙上了一層陰影。

彈唱軟件引發糾紛

據悉,唱吧是一款音樂內容社群應用,唱鴨APP系阿裡創新事業群旗下孵化的一款音樂產品。公開數據顯示,唱鴨目前已擁有千萬級用戶,其中00后用戶超90%。其創新的彈唱玩法,在聽和唱的基礎上,為用戶提供了全新的音樂互動方式——玩音樂。《報告》顯示,95后用戶喜愛的K歌APP排行中,唱鴨以85%的喜愛度排名第一,全民K歌和唱吧分別以82.4%和78.2%分列第二、第三位。

破壁者公司訴稱,其於2019年初開發完成並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唱鴨APP,主打具有工具屬性的樂器彈唱功能,可使用戶體會除唱歌、聽歌外“進行創作”的參與感和滿足感,上線后迅速吸引大量用戶。

破壁者公司發現,小唱公司經營的唱吧APP彈唱模塊操作界面與其相似,許多程序代碼與其相同。破壁者公司認為,小唱公司未經許可復制、發行破壁者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侵犯其署名權、復制權及發行權。同時,被告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酷智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其登記備案網站向公眾提供侵權產品,涉嫌侵犯破壁者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兩被告系關聯公司,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破壁者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小唱公司、酷智公司停止使用唱吧APP內的彈唱功能、在其官方網站連續3日公開道歉並賠償破壁者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支出7萬元。

對於破壁者公司的指控,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致電小唱公司代理律師,對方表示目前不便接受採訪。

記者注意到,此前唱鴨就曾指控唱吧抄襲,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今年1月,唱吧APP被質疑其10.0.0版本上線的彈唱功能,和此前已推出主打彈唱的唱鴨APP高度相似。隨后,唱吧在官方新浪微博回應,稱抄襲質疑為“友商碰瓷營銷”,表示行業裡早就有彈奏功能。“彈奏這個功能行業裡早就有,多年前節奏大師等應用都是彈奏類。唱吧是最早推出手機K歌的應用,如果按照友商的邏輯,其他K歌軟件是不是也是抄襲唱吧?”唱吧認為,推出唱吧彈唱完全是基於用戶需求的創新,並且很快還會上線更多新玩法。緊接著,唱鴨在官方新浪微博發文回應唱吧,稱已准備好法務函,並附上了歌曲《我好像在哪見過你》的彈唱截圖。

軟件功能不受保護

據悉,彈唱是在線K歌平台的重要功能,通過其多樣化的玩法,獨立創作的形式,受到了眾多用戶尤其是年輕人的喜愛。與此同時,彈唱的版權問題也浮出水面,一些版權糾紛不時進入人們的視野。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劉文杰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APP用戶界面往往是一個或多級網頁,在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如果界面元素的排列、組合具有獨創性,可以作為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同時,如果界面元素的排列、組合屬於行業通行的呈現方式,或者為用戶便利使用APP功能所容易想到的呈現方式,則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當然,如果用戶界面的個別元素構成其他作品類型,例如美術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相應保護。代碼作為計算機程序屬於著作權法上的文字作品,如果當事人一方實際創作代碼,在訴訟中提出享有權利的証據,例如取得著作權登記,另一方當事人的代碼與其存在實質性相似,且被法院認定為侵害其獨創性的,則構成計算機軟件侵權。

“需要說明的是,軟件所實現的功能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劉文杰介紹,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換言之,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范圍僅延及其表達,當事人不能通過著作權法實現對其計算機軟件技術特性的保護。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表示,根據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計算機軟件屬於作品的一種,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法律保護的范圍主要在於軟件的源代碼、計算機語言和畫面、音樂、圖片等元素。不過,軟件的功能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他人用不同的代碼和計算機語言寫出了相同功能的軟件,不侵犯在先軟件的著作權。對於軟件公司來說,其軟件產品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和符號化語句序列,如與別的軟件相同就會侵犯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同時,其軟件中使用文字、圖片等也需要尊重版權人的權利。對消費者來說,其在注冊和使用的過程中,也在以提供諸如手機號、郵箱、聲音等個人信息的方式進行著“商業交換”,那麼公司在獲得流量和廣告收益的同時,也要對用戶的個人信息根據民法典(2021年之后生效)以及《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給予尊重和保護。

“‘玩音樂’首先要有‘音樂’玩,其次是有音樂‘可以’玩。這背后是音樂作者付出心血創作出作品,以及軟件公司投入成本產出提供玩音樂的軟件。除了平台公司,也要尊重音樂作品作者的著作權。”趙虎表示,如果平台沒有得到版權人或者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就會出現如蘋果手機APP Store中唱吧因為侵犯歌手權益導致的糾紛﹔如果用戶沒有得到授權或者對音樂使用不當,就會出現諸如李志訴哇唧唧哇《明日之子》的翻唱行為侵權以及人民日報痛批的惡搞《黃河大合唱》的行為。因此,尊重版權尤為重要。(本報記者 侯偉)

(責編:林露、李昉)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