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

陶鑫良:民法典中知識產權星光閃耀

2020年06月28日08:5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我國民法典日前已頒布並將於明年初施行,您對我國第一部民法典有何評價?

陶鑫良:千錘百煉磨一劍,厚積薄發民法典﹔綱舉目張全覆蓋,民生國運鑄新篇。這是我國第一部民法典,是我國法制建設歷史進程中的一塊重大裡程碑,是我國依法治國立法體系中的一塊重要奠基石。承上啟下,繼往開來﹔配套成龍,串珠為鏈﹔民事權益,息息相關﹔總則分則,逐一成編﹔合同契約,物權債權﹔婚姻繼承,人格侵權﹔錦上添花,知識產權﹔面面俱到,事事在線﹔衣食住行,柴米油鹽﹔婚喪嫁娶,生老病癱﹔內外貿易,企業興衰﹔人生綜合,民商融匯﹔百科全書,法律寶鑒。我國民法典有幾個特色:一是我國迄今第一部名稱為“法典”的基本法律﹔二是我國迄今法律條款最多最長的一部法律,共有1260條條文﹔三是我國迄今取代原有法律最多的一部法律,明年1月1日我國民法典生效的同時,將“九九歸一”,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這九部法律至時一並廢止,全部歸入民法典。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您認為我國第一部民法典的出台,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何影響?

陶鑫良:在我國這一首部民法典中,知識產權的星光照耀。粗略統計,知識產權分布在總則及各編的第一百二十三條、四百四十四條、五百零一條、六百條、八百四十三條至八百八十七條、一千零六十二條、一千一百八十五條等條文中,共計51條涉知識產權條款,佔條文總量的4%﹔如果不把第八百四十三條至八百八十七條共45條“技術合同”的內容計算在內,共6條條文涉及知識產權,佔條文總量的0.4%。

我國第一部民法典的出台及其“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的宣言,以及逐一列明知識產權新老客體和明確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依法予以懲罰性賠償等亮點,再加上45條規范技術類知識產權運用與轉移的技術合同法制“組合拳”等內容,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具有厚積薄發、繼往開來和高屋建瓴、提綱挈領的重大意義和顯著影響。民法典中的知識產權星光閃耀,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影響深遠。

圍繞我國民法典中是否要單獨設立“知識產權編”的爭論始終見仁見智,一直延續至今。或許由於未能在民法典起草過程中的合適時間節點,就民法典中是否設立“知識產權編”達成共識,進而未能在民法典制定中就“如何最優化安排知識產權內容”全面擰成一股繩,因而致使民法典中相關知識產權條文略顯單薄,這可能也由此留下了未來我國民法典第一次修改中的一項重點工程。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在民法典中涉及知識產權的規定中,您認為有哪些亮點?

陶鑫良:作為我國第一部民法典,其可見四個知識產權亮點:第一個亮點是關於知識產權客體的第一百二十三條,繼往開來,提綱挈領﹔第二個亮點是對惡意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施以懲罰性賠償的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攻堅克難,畫龍點睛﹔第三個亮點是技術合同系統規范的第八百四十三條至八百八十七條,配套成龍,串珠為鏈。第四個亮點是在第一百二十三條中明確將商業秘密列為知識產權客體,登堂入室,順言正名。

一是繼往開來、提綱挈領地明確知識產權客體及其民事權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早在1982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四章“民事權利”之第三節,就率先提出了由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等組成的“知識產權”。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又規定了“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2017年進一步發展形成了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這次又原封不動移植為民法典之總則的第一百二十三條,藉以提綱挈領,就此綱舉目張。譬如繼往開來、居高臨下地宣言:民法典就是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主要源頭。

二是攻堅克難,畫龍點睛地對惡意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施懲罰性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明確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對惡意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施行懲罰性賠償,是我國近年來知識產權司法與立法實踐中愈演愈烈的聚焦點。2013年商標法第三次修改中已植入懲罰性賠償規范,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中也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規范﹔正在“修法進行時”的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修正草案中也都含有懲罰性賠償規范條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的這一創設性規范,對威懾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強化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這既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重大“攻堅克難”,也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又一“畫龍點睛”。預期從今而后,會出現立法、司法層面上的依法對知識產權惡意侵權行為進行懲罰性賠償的高潮。

三是配套成龍,串珠為鏈從而增強拓寬技術類知識產權合同規范。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條至八百八十七條是因應技術類知識產權之運用與轉移的技術合同法律規范,共45條條文,其是對原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至三百六十四條共43條條文的“刪一增三”,即刪除原第三百三十四條,增加第八百六十二、八百七十六、八百八十六條。新增加的主要是第八百六十二條的技術許可合同及其與技術轉讓合同的區別、第八百七十六條的明確擴大適用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技術類知識產權的轉讓與許可。從上世紀八十年代末頒布的技術合同法(7章55條)加上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9章134條)共189條條文,濃縮至合同法第十八章共43條條文,再轉為民法典第二十章共45條條文,一以貫之,與時俱進﹔兼收並蓄,不斷完善﹔配套成龍,串珠為鏈,有效增強拓寬了技術類知識產權合同優化運用的法律。

四是登堂入室,順言正名地將商業秘密列為了知識產權客體。各國多在競爭法構架下保護商業秘密,我國目前也主要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保護商業秘密權益。而這次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直接將商業秘密並列於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客體之群,就此民法典上榜上有名,從而登堂入室,順言正名。預期民法典施行后,關於商業秘密要否單獨立法的討論與研究可能成為熱點,商業秘密糾紛及訴訟也會與年俱增,民法典實施任務之一也應是如何整合民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在民法典編撰過程中,知識產權獨立成編的呼聲較高但未被採納,您如何看待這個問題?這方面應如何借鑒國外知識產權立法經驗?

陶鑫良:這次知識產權未能在我國民法典中獨立成編,應當是時勢使然。第一,知識產權法主要隨科技進步而生而長而發展。互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當代技術進步日新月異,愈演愈烈,相應地,知識產權法也越來越需要隨時調整和隨機適應,改民法典太難,改單行法易。第二,知識產權法只是鬆散的法律集群,而不是嚴密的法律體系,往往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個性,與知識產權法的共性同樣鮮明,很難全面提煉出凸顯知識產權法共性特征的一般性規則。第三,知識產權是“一片競爭法的洋面托起了幾座知識產權的冰山”。知識產權法不但主要源於民法,也源於競爭法與其他法。知識產權法中不僅有民事法律的江河,也有行政管理及其他的溪流。故在民法典中既難以、也不宜單獨設立“知識產權”編。

世界各國對於民法典與知識產權法的模式,有在民法典中將“知識產權”單獨成編的,例如《俄羅斯民法典》等﹔有完全糅合在物權所有權中間的,例如《蒙古民法典》﹔也有在民法典中匯列各知識產權法的﹔還有在民法典中概括規范並配套各知識產權單行法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國宜採取在民法典中概括規范,並由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法規進行專門規范的模式為好。因為在我國民法典中單獨設立“知識產權編”仍有蜀道之難﹔而制定真正體系化、法典化的獨立的知識產權法典也還任重道遠,譬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就像是一部法國知識產權法律匯編﹔而多似政策大全的《知識產權基本法》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總而言之,最合理的模式還是在民法典中進一步提升對知識產權法的概括規范,再深入配套輔以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法規的專門規范。

從我國第一部民法典中起步, 讓知識產權的星光在民法典中一步步盡情閃耀。(本報記者 孫芳華)

(責編:林露、李昉)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