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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院如何認定向公眾傳播行為?

2020年06月24日08:1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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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英國法院如何認定向公眾傳播行為?

  2019年11月1日,英格蘭及威爾士高等院就華納(Warner)和索尼(Sony )訴圖寧(TuneIn)案作出裁判。在該案中,圖寧網站將通往超過10萬個不同廣播電台的入口鏈接聚合於其所經營的網絡平台中,作為涉案音樂的獨佔許可人華納及索尼就圖寧的行為提起訴訟,主張圖寧網站侵犯其音樂唱片版權。法院將被告圖寧網站所提供的廣播電台分為四類,根據英國《1988年版權、外觀設計和專利法案》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向公眾傳播權作出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向公眾傳播行為的界定標准,最終判定四類廣播電台中有三類構成侵權。通過對該案的梳理,可以對互聯網環境下侵犯向公眾傳播權的侵權標准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網站提供鏈接服務被訴

  在該案中,被告圖寧是一家在線廣播服務平台,為英國和其他地區的用戶提供了超過10萬個通往不同廣播電台的鏈接,通過廣告及訂閱服務營利。其中,英國用戶約佔其用戶總量的10%,每月播放量達到980萬小時。英國市場佔其年度間接廣告總收入的10%以上。

  原告華納和索尼均是全球性的唱片公司,共佔據了約43%的全球數字音樂銷售市場,其中英國市場更是多達一半以上,對涉案作品享有獨家許可權。兩原告以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其作品為由,起訴圖寧網站侵犯其音樂唱片的版權。

  該案爭論的焦點在於,圖寧提供全球廣播電台鏈接的行為是否構成向公眾傳播,並因此侵權。

  針對原告的起訴,被告圖寧辯稱,其提供的服務是向用戶提供指向包含相關作品的網站的鏈接,類似於谷歌等搜索引擎,而圖寧隻不過是一種更為專向化的搜索引擎,圖寧提供的索引針對電台節目而非整個網絡。法官認為,圖寧提供的服務不同於傳統的如谷歌那樣的搜索引擎服務,因而駁回了被告的該項動議。傳統的搜索引擎是用戶輸入關鍵詞,搜索引擎提供相關鏈接,一旦用戶點擊鏈接,他們將進入一個新的網站,搜索引擎的服務也隨即終止。而圖寧的服務機制並非如此,用戶在收聽節目時,仍停留在圖寧的網站上,不會直接訪問該特定電台的網站。此外,盡管搜索引擎也會提供廣告,但用戶在搜索頁面和其所訪問的網頁所提供的廣告是不同的。圖寧則不然,用戶在收聽節目的同時也會看到圖寧展示的廣告。

  法院劃分四種情形判斷

  針對圖寧提供全球廣播電台鏈接的行為是否構成向公眾傳播,鑒於圖寧網站提供了海量的電台鏈接入口與作品,法官提出將圖寧網站提供的廣播電台分為四類,逐一進行侵權判定。這四類廣播電台分別是:在英國獲得授權的音樂電台、在世界各地均未獲得授權的音樂電台、在英國以外地區獲得授權的音樂電台、圖寧專屬付費音樂電台。

  對於第一類廣播電台來說,該類電台都已經根據英國版權法獲得了許可,且都沒有設置訪問限制。這意味著,在圖寧提供鏈接之前,這些電台已經進行了向公眾傳播行為。圖寧的二次傳播行為若構成侵權,則需符合“新公眾標准”或“特殊技術手段標准”,即傳播面向新公眾或者採用了不同於首次傳播的新技術手段。原告認為圖寧的參與使這些電台可以被新公眾訪問。對於這一問題,法官引用了歐盟法院在2014年判決的“斯文森案”進行說理。該案中,被告在自己的網站上提供可以獲得原告未設置任何訪問限制的作品的超鏈接。歐盟法院認為,設鏈網站的用戶即使沒有通過設鏈網站也可以直接通過原始網站獲得這些作品,這些用戶也應該在版權持有者初次傳播的考慮的受眾范圍內,故不夠成新用戶,因此,不構成侵權。回歸到華納和索尼訴圖寧案中,第一類廣播電台已獲得英國版權法許可,且未設置訪問限制,故圖寧的設鏈行為不構成侵權。

  對於第二類廣播電台的分析,法官參考了GS Media案的判決思路。在GS Media案中,被告在其網站上發布指向另一個網站中未經權利人授權的作品的超鏈接。GS Media案與斯文森案的區別在於,斯文森案中作品的首次傳播是經過作者許可的,而GS Media 案中是未經作者許可的。歐盟法院針對這一問題,提出了兩個標准,即“明知”標准和“營利性”標准。若設鏈者以營利為目的則推定其明知被鏈作品未經授權,如無相反証據推翻這一推定,則構成侵權。回歸到該案中,圖寧明顯以營利為目的,同時圖寧的服務不同於傳統的搜索引擎且圖寧網站上提供的網絡電台的數量並不是很大,進行必要的核查並不會給其造成不合理的負擔,因此,法官認為期待圖寧對所鏈接作品的授權情況進行核查是合理的。而事實上,圖寧並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且沒有相反証據推翻推定,根據英國《1988年版權、外觀設計和專利法案》第二十條的規定,構成向公眾傳播權侵權。

  針對第三類廣播電台,在圖寧提供設鏈行為之前,其作品已經向公眾傳播。盡管不同國家的權利制度有所不同,但基於相關權利、利益以及互聯網的功能之間平衡的考量,法官認為可以將這種情形視為是一種推定的授權。因此,圖寧侵權與否取決於其行為是否相當於二次向公眾傳播,即是否向新公眾傳播。此時,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是,圖寧被訴傳播行為所針對的用戶是否被考慮進初次傳播推定授權的范圍內。法官認為,推定授權有范圍的限制。發布在互聯網上的作品的推定授權應當針對當地網站的用戶或者當地所有的用戶。這兩種情況都不包含針對英國的授權。圖寧的服務是一種不同的向公眾傳播,它是針對特定的公眾,即英國的用戶。法官認為,圖寧的被訴傳播行為針對的公眾沒有被考慮進初次傳播行為中。所以,圖寧在第一類電台中的傳播行為是構成向新公眾傳播,且其並沒有獲得英國版權人的授權,構成英國《1988年版權、外觀設計和專利法案》第二十條規定的向公眾傳播。

  第四類廣播電台為圖寧專屬付費音樂電台。對於第四類廣播電台上的作品來說,不存在使公眾可以自由獲得的在先傳播行為。這也就意味著,圖寧在此類電台上提供作品的行為相當於向公眾傳播,由於其行為是針對英國且未獲得授權,故構成侵權。

  此外,法官對第二類、第三類和第四類廣播電台運營商的責任也進行了認定。當這三類廣播電台向英國用戶播放他們的節目時,則構成向公眾傳播,侵犯權利人版權。這三類廣播電台沒有獲得面向英國市場的許可,其最初的廣播對象並非英國用戶,而是其本土市場。由於圖寧的介入致使這三類廣播電台面向英國,然而其卻沒有就圖寧的行為採取任何措施。法官表示,侵犯公眾傳播權是一種嚴格責任侵權,因此無論這些電台是否積極加入圖寧平台,都是構成侵權的。(華東政法大學 馬詩雅 阮開欣)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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