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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的對應關系

2020年06月24日08:1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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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如何判斷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的對應關系

  由於外文商標經翻譯可能具有一詞多義等特點,且我國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和外文識別水平也存在差異,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的對應性往往關乎認定商標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實踐中,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的對應性認定存在標准上不統一的現象,筆者認為,影響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是否形成穩定對應關系的因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商標的顯著性。翻譯是影響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間對應關系的首要因素,外文商標漢譯的主要翻譯手法包括但不限於音譯、直譯、意譯及臆造。音譯、意譯與原商標之間的對應關系較強,但對音譯、直譯等較為簡單的翻譯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於在中文商標與外文商標間建立起商標法意義上的對應關系,不同翻譯手法的選擇還會影響對應中文商標的顯著性。音譯的中文商標顯著性最低,而臆造中文商標的顯著性最強。從商標間對應關系建立的角度來看,對應中文商標的顯著性越強,經過使用后其與外文商標間的對應關系就越穩定。

  第二,商標的知名度。商標的知名度與穩定對應關系的建立密切相關。對應中文商標知名度越高,給消費者留下的印象就越深刻,越有利於與外文商標建立起穩定的對應關系。如在“迪賽”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中,商標的知名度影響了法院的判決結果,一審法院認為意大利迪賽爾股份公司(下稱迪塞爾公司)的引証商標“DIESEL”在廣州市宏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宏瀛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迪賽”前,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並與“迪賽”及“迪賽爾”形成比較穩定的對應關系,亦有相關公眾及第三方媒體以中文“迪賽”指代迪塞爾公司的“DIESEL”商標,而宏瀛公司不能証明其涉案商標“迪賽”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經過使用已經與迪賽爾公司的引証商標“DIESEL”形成長期共存的市場格局,因而涉案商標“迪賽”與引証商標“DIESEL”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審法院則認為,迪賽爾公司的使用行為並不足以証明其引証商標“DIESEL”已經與“迪賽”及“迪賽爾”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而且宏瀛公司對涉案商標“迪賽”的使用已經形成相當的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兩者在市場上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當外文商標對應中文與涉案商標之間知名度相差懸殊時,通常按照音形義等客觀要素進行判斷﹔而當外文商標對應中文商標知名度相當時,按照音形義等自然因素已經不能判斷是否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系,因而需要結合實際使用背景等其他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第三,商標的使用方式。商標識別功能在於指示同一商標的商品具有同樣的商業來源,要使得相關公眾意識到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指示同一商品提供者,要求對兩件商標一同使用或宣傳並形成一定的商業規模,不能僅為偶然或象征性使用。如在“歐詩頓”糾紛案中,法院認定“OCCITOWN”商標與“L’OCCITANE”構成近似商標,“歐詩頓”與“歐舒丹”不近似,且“歐詩頓”和“歐舒丹”分別由“OCCITOWN”和“L’OCCITANE”音譯而來,當事人主觀上希望在“OCCITOWN”和“歐詩頓”之間建立對應關系,但是當事人在商品的包裝及宣傳上均將“OCCITOWN”與“歐詩頓”分開使用,兩者之間沒有形成所謂的同一使用、唯一對應的關系,因而“歐詩頓”與“歐舒丹”不構成近似商標。

  第四,商標權利人的主觀意願。商標權作為一種私權,權利人的真實意思在判斷中文商標和外文商標是否形成對應關系時也是重要的參考因素。當商標權利人明確或可推斷出拒絕某一中文譯稱與外文商標之間的對應關系時,會人為割裂中文商標與外文商標的對應關系﹔而當權利人默示認可了公眾使用的俗稱或者主動使用中文譯稱,從而形成了實質上的指代時,應承認這種對應關系。(中國政法大學 鞠麗雅 楊博雅)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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