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公開征求意見
2020年06月19日10:0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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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8月2日。
據悉,為加大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力度,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草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公眾可以通過發送電子郵件和郵寄信件的方式提出修改建議。
據了解,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共有17條,其對知識產權犯罪從重處罰情形、涉知識產權犯罪人員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罰金判處金額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比如,針對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主要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的﹔在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假冒搶險救災、防疫物資等商品的注冊商標的﹔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侵犯商業秘密的等。在從業禁止規定方面,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對於因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3年至5年內從事相關職業。對於被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經營活動。(記者 馮飛)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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