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漢東:民法典時代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和法典化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您對新頒布的民法典有何評價?民法典的出台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何影響?
吳漢東:我國民法典是21世紀的“范式”民法典。“范式”是民法典編纂運動的理想追求和崇高評價。我國民法典的頒布,標志著世界民法典運動經歷三次高潮后進入“中國時代”,也意味著我國民事權利保障走向“民法典時代”。
民法典的頒布有三點重要意義:第一,“中國范式”的民法典是制度理性的立法體現。理想主義是法典編纂的重要思想基礎。我國現行法律有250多部,一半以上都是民事法律。從“法”到“典”,我們有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一部“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完整、協調一致”的法典。民法法典化的靈魂在於體系性,法典對各民事制度進行系統整合,實現了形式的一致性、內容的完備性以及邏輯的自足性。第二,“中國范式”的民法典是對社會生活關系的經典表現。經典主義是法典編纂的社會價值目標,民法典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和民事交往關系作了經典性的法律規定。無論是對外貿易、技術轉讓、股權投資、公司變更,還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從搖籃到墳墓”都離不開民法的關照。民法典體現了“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應用價值。第三,“中國范式”的民法典是實現法律現代化的歷史坐標。民法典編纂運動自近代到當代已兩百余年的歷史,如何做到古而不老、固而不封,必須保持與時俱進的時代先進性。時代精神是法典編纂的現代化要求,我國民法典著力保護信息時代的個人權利,完善知識經濟的產權制度,標注了21世紀民法典的時代符號。
我國開始邁向“民法典”時代,民法典對私法規范的體系化重構,對“人民主體性”的價值追求,對財產權利多元性、開放性的制度設計,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民法典中涉及知識產權的規定有哪些亮點?
吳漢東: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這就是法律界所說的“知識產權條款”。知識產權條款是民法典對知識產權設立的宣示性、一般性規定,表明了民事權利的體系建構和知識產權的私法歸屬。這個條款以“列舉式”規定加“兜底”規定的方式,從客體的角度對什麼是知識產權進行了定義性描述,有許多可取之處:一是規定民事主體享有知識產權,強調了著作權人、專利權人等私人主體屬性,消除了原民法通則關於商標注冊主體資格的限制。二是“列舉式”加“兜底”的客體規定,為知識產權未來發展留下制度空間。三是將知識產權定性為“專有權利”,以區別於所有權和債權,表明了無形財產權的獨有品性。
知識產權屬於私權,離開了民法典這一基礎性法律,知識產權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我們看到,民法典規定的基本原則,如人格獨立、地位平等、意思自願、公平誠信等,無一不是知識產權領域的行為准則﹔民法典構建的基本制度,都與知識產權有關,例如物權編對知識產權質權的規定,婚姻家庭編關於知識產權夫妻共有的規定,繼承編對知識財產可繼承性的規定,合同編對知識產權利用關系的指引,侵權責任編規范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適用,這些都表明了民法典對知識產權的接納。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此次頒布的民法典中,知識產權並未獨立成編,您認為主要原因是什麼?從長遠來看,您認為知識產權是否應該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
吳漢東:知識產權在民法典獨立成編,是許多知識產權學者和一些民法學者的主張,但是基於知識產權的特殊屬性以及立法的特殊困難而未能實現。在諸多原因中,我認為兩大問題最為突出:一是技術障礙。知識產權法深受現代科學技術發展和國際經貿秩序變化的影響,變動不居,修改頻繁,對民法典所具有的穩定性、體系化帶來挑戰,這使得知識產權能否入典總是存有爭議。二是觀念障礙。目前社會公眾甚是學者對知識產權有認識誤區,或是對知識產權私權性缺乏肯定,或是對知識產權重要性有失重視,或是對知識產權特殊性片面強調。
由於缺乏知識產權私權化、體系化、法典化的深厚理論准備和充分思想動員,此次民法典中知識產權未獨立成編。雖有缺憾,但並非無望。俄羅斯民法典頒布12年后方將知識產權獨立成編,越南民法典歷經10年才選擇知識產權編。
我國民法典的編章結構不是封閉的、不變的。從長遠來看,我認為知識產權應該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主要有三大理由:一是回應知識經濟發展的制度需求。我國民法典應當彰顯時代精神,必須反映21世紀的時代特征,必須反映高科技時代和知識經濟時代的特點。知識產權具有私人產權與政策工具的雙重定位,前者表現了知識產權的法律屬性,后者彰顯了知識產權的制度功能。民法典作為國家的基本法律,在民事權利體系中專編對知識產權進行規定,有助於維系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和神聖不可侵犯性,滿足知識經濟發展對現代民法典編纂的制度需求。二是完善民法典的權利體系。民法典是私法領域的基本法律,其對民事權利的規定應當具備體系性的要求。從民法典的邏輯結構來看,其分則各編實際上是各項民事權利的獨立編,某項民事權利的橫向位置和縱向層次,取決於該項權利概念的位階。知識產權是不同於物權的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與物權、債權、人格權、繼承權處於同一位階。因此,如果物權、債權、人格權、繼承權獨立成編,知識產權也應當有一獨立的單元並與之並列。三是承繼民法通則的立法傳統。在法律發展史上,先后發生過三次民法典編纂的熱潮。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都制定於第二次民法典編纂熱潮之中。民法典施行時即告廢止的民法通則制定於30年前,盡管當時我國知識經濟剛剛萌芽,知識產權立法尚處於起步階段,但立法者高瞻遠矚,在該法第五章“民事權利”中以專節(第三節)對知識產權進行了明確規定,並將其與物權(第一節)、債權(第二節)、人身權(第四節)等其它民事權利平行。這是民事權利體系化和知識產權法典化的重要立法基礎。在知識經濟和知識產權重要性日益凸顯的今天,民事立法應在民法通則傳統基礎上有所發展和前進,將知識產權獨立成編應為民法典編纂的題中應有之義、順理成章之事。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您曾提出“民法典編纂的歷史進程,也是知識產權法典化的運動過程”,什麼是知識產權法典化?國外在這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經驗?我國實現知識產權法典化的基本路徑是什麼?
吳漢東:在知識產權界,知識產權法典化有兩層含義,一是實現知識產權法與民法典的連接,即在民法典的框架中對知識產權進行制度安排,這是一個知識產權法“入典”的問題。二是實現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化,即在民法典之外再設專門法典,是一個知識產權法“成典”的問題。無論是“入典”還是“成典”,都需要對知識產權法進行價值判斷、規范整合和體系構造。這個過程就是知識產權法律變革與制度創新的過程。
關於“入典”,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2003年烏克蘭民法典、2006年修訂的俄羅斯民法典,分別採取鏈接式或納入式對知識產權作了規定,雖然不是經典立法的范式,但卻在民法編纂方面作了有益的嘗試。關於“成典”,首推1992年法國知識產權法典,這是在民法典之外的專門法典,是對該國20多部單行法進行整合的結果。目前已有斯裡蘭卡、菲律賓、越南等國頒布有專門法典。“成典”的好處是知識產權法能夠實現體系化、一體化,同時以總則的體例來總結、概括各知識產權法律共同適用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化和法典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學術研究要提供高水平的思想成果,全社會要形成廣泛性共識,當然更要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關注。根據學者的建議,未來會探索制定知識產權基礎性法律,這個建議可能寫進“十四五”知識產權事業發展規劃。所謂基礎性法律有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知識產權法典化問題,無論是俄羅斯民法典對知識產權的整體移植,還是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的專門編纂,都可以借鑒。二是知識產權基本法問題,可借鑒日本、韓國等立法經驗,制定基本法,對知識產權全局性、長遠性、根本性問題作出規定,為知識產權的現代化國家治理,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的戰略實施提供基本法律依據。可以認為,知識產權領域應有兩個基礎性法律為指引,一個是民法典的知識產權編或是知識產權法典,另一個是知識產權基本法。(本報記者 孫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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