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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再版須警惕侵權風險

2020年06月04日09:2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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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圖書再版須警惕侵權風險

  出版社出版原創作品必須獲得作者的授權,否則會被認為侵犯了該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權,這已成為業界共識。那麼出版社對作品修改后再次出版,是否仍然需要獲得作者的授權?近日,法院審理的一起因圖書再版引發的著作權糾紛案或許會給我們帶來啟示。

  圖書出版引發糾紛

  陳某國系湖南某大學退休教授,歷時15年獨立撰寫完成《中國禮制史》共6卷專著,合計287萬字。陳某國作為唯一的著作權人,授權湖南教育出版社於1993年至2002年以獨立本形式陸續出版該套著作。根據雙方於2002年補簽的一份圖書出版合同,湖南教育出版社對該套著作享有5年期限的專有出版權。據悉,該套著作曾獲得第七屆“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

  2011年11月,陳某國發現,湖南教育出版社未經許可,再版了《中國禮制史》全套著作共6卷,封面版式完全不同於原版,封內頁“作者簡介”被刪除,多卷著作中出現多處錯誤。此后,雙方經過溝通,2017年11月,湖南教育出版社支付陳某國3.2萬余元。依照相關規定,陳某國本可以獲得“基本稿酬+印數稿酬”的經濟報酬,現因被告侵權而使其遭受了相應損失。陳某國認為,湖南教育出版社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著作人身權、復制權、發行權及獲得報酬的權利,故訴至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長沙中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失撫慰金以及合理開支共計91.1萬元。2019年1月7日,陳某國將經濟損失、精神損失撫慰金等變更為91.8萬元。

  據了解,湖南教育出版社成立於1982年,業務范圍為出版學校和業余教育的教材、教學參考書、教育科學理論、學術著作。對於原告的指控,湖南教育出版社認為:2002年,陳某國曾與其簽訂圖書出版合同,被訴侵權圖書應該是在專有出版權有效期內﹔雙方在2012年進行了溝通,但陳某國沒有提供賬號,導致並沒有成功支付稿酬等,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未經許可構成侵權

  長沙中院經審理認為,湖南教育出版社的被訴行為侵犯了陳某國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及獲得報酬權,判決湖南教育出版社停止復制、發行涉案作品,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1.6萬元。

  湖南教育出版社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湖南高院)提起上訴稱,其對被訴侵權圖書的再版系在陳某國授權的期限內﹔即便未在授權期限內,其行為僅系違約而非侵權﹔一審關於陳某國的損失及其合理維權費用的認定不合理。

  湖南高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湖南教育出版社再次出版被訴侵權圖書的行為是否侵犯了陳某國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湖南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規定:“出版者、制作者應當對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証責任,發行者、出租者應當對其發行或者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承擔舉証責任。舉証不能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相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該案中,被訴侵權圖書使用的是新的國際標准書號、封面設計,並非重印,而是對涉案作品的再次出版。湖南教育出版社未能舉証証明再次出版被訴侵權圖書獲得了陳某國的授權,侵犯了陳某國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支招防范風險

  “該案是出版社再版圖書構成侵權的典型案例。該案中,被訴侵權圖書屬於對涉案作品的再次出版,湖南教育出版社再版並沒有取得原告的授權,因此法院判決其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權利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及獲得報酬權,應承擔相關責任。” 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負責人戎朝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戎朝表示,該案的判決明確了出版社在未取得作者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再版圖書的行為構成侵權。出版社對圖書的再次出版屬於實施復制和發行的行為,需要取得作者的許可。倘若作者與出版社之間的出版合同已經到期,或是出版合同中沒有對再版進行約定,也沒有再次簽訂新的出版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出版社超出出版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范圍,實施再版行為則會構成侵權。

  那麼,出版社在再版圖書時,如何避免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戎朝建議,首先,出版社在再版圖書時,應當注意取得作者的許可,需要在出版合同中對授權期限及再版事項進行明確地約定,同時提高自身的審查義務,切忌超出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范圍。

  其次,出版社在授權期限內對圖書進行再版時,需履行對作者的通知義務,在再版的情況下,若出版社對作品擅自做大幅度修改,可能會影響作品的表達、表現形式、甚至思想內容的完整,從而損害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因此出版社在再版前必須履行通知義務, 在保護作者相關權利的同時也為作者行使修改權提供起碼的條件。同時為了減少出版社改版的成本投入,出版社與作者可事先在合同中明確對修改幅度做限制性規定,如此可以兼顧出版社和著作權人雙方的利益。

  此外,出版社對圖書進行再版時,需向作者支付報酬,這也是出版社尊重作者獲得報酬權的體現。無論出版社與作者是否在出版合同中事先進行了約定,隻要出版社對作者的作品進行了重印、再版,就需要向作者支付報酬,這是著作財產權經濟利益的體現,也是作者將權利許可給出版社的直接目的之一,出版社需要尊重作者通過其作品獲取報酬的權利。(記者 孫芳華)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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