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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刮器”專利案一審獲賠七百萬元

2020年05月26日08:4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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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2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首次依法運用先行判決方式,對原告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下稱瓦萊奧公司)與被告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下稱盧卡斯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下稱富可公司)、陳某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侵權事實部分作出先行判決,及時制止了侵權行為,維護了權利人合法權益。

5月15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侵權事實部分先行判決的基礎上,對該案件的損害賠償部分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賠償原告瓦萊奧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700萬元。目前,該案處於上訴期內。

同意變更訴訟請求

瓦萊奧公司系名稱為“機動車輛的刮水器的連接器及相應的連接裝置”的發明專利權人。該公司發現三被告未經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雨刮器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犯,故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00萬元。

2019年1月22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侵權事實部分先行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瓦萊奧公司享有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判令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立即停止對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侵犯。判決后,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提起上訴。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繼續審理該案侵權損害賠償部分。

 瓦萊奧公司訴稱,該案就侵權事實先行判決后,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仍在繼續銷售侵權產品,甚至在部分先行判決經二審維持生效后,兩公司仍在銷售侵權產品。此外,兩公司企圖通過新設立的公司繼續銷售侵權產品,逃避相應的法律責任。鑒於兩公司並未有停止侵權的意圖,主觀惡意大,且其亦增加了合理開支的數額,故其申請變更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支付賠償金2500萬元(包括經濟損失1500萬元,懲罰性賠償1000萬元),並賠償原告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開支300萬元。

 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共同辯稱,不同意瓦萊奧公司的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其主張的經濟損失、懲罰性賠償金以及合理費用均缺乏法律依據。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查后認為,瓦萊奧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系在法院繼續審理過程中提出,且存在該院先行判決作出之后新發生的事實,其變更訴訟請求僅僅屬於增加了損害賠償數額,並未改變專利侵權的基礎法律關系,如果要求其另行起訴,不僅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將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綜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准許其變更訴訟請求。

 酌情確定賠償金額

 該案審理中,瓦萊奧公司主張依據兩公司侵權獲利的方式計算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法院根據查明的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在天貓網站自營銷售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在京東網站銷售侵權產品的評價數量,綜合考慮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率、涉案專利在產品中的貢獻率以及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宣傳的規模及產品的出口售價、出口利潤情況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關於原告主張的懲罰性賠償,經查,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在先行判決之后已經關閉其天貓網及alibaba網站的直營店鋪,且關閉其兩個官方網站。原告雖在京東商城購買到S851產品,但由於京東商城系第三方運營商,並非該二被告直營,故應當給予第三方運營商一定的合理期間停止侵權行為。二被告提供了案外人公司的情況說明以及退貨情況,可以証明其在先行判決之后已經開始處理侵權產品的退貨事宜。原告提供的証據不足以証明該二被告存在惡意侵權,故法院認為不具備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

 綜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被告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賠償原告瓦萊奧公司經濟損失600萬元,對公証費、翻譯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100萬元予以支持。(記者 孫芳華 通訊員 陳穎穎)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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