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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門:試點單位科研人員可獲10年以上職務科技成果使用權

2020年05月21日10:05 | 來源:人民網-知識產權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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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5月21日電(記者林露)近日,科技部官網公布《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文件由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等9部門印發。《方案》明確,分領域選擇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通過3年試點,探索建立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機制和模式,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值得關注的是,《方案》提出,建立盡職免責機制,試點單位領導人員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行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價、自主決定資產評估以及成果賦權中的相關決策失誤責任。

針對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方案》指出,國家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研人員完成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屬於單位。試點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將本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或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賦權的成果應具備權屬清晰、應用前景明朗、承接對象明確、科研人員轉化意願強烈等條件。

《方案》提出,試點單位可賦予科研人員不低於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向單位申請並提交成果轉化實施方案,由其單獨或與其他單位共同實施該項科技成果轉化。在科研人員履行協議、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積極進展、收益情況良好的情況下,試點單位可進一步延長科研人員長期使用權期限。試點結束后,試點期內簽署生效的長期使用權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繼續履行。試點單位應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對成果轉化的實際貢獻相匹配。試點單位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包括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按規定給個人的現金獎勵,應及時足額發放給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不受單位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方案》要求,優化科技成果轉化國有資產管理方式,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同時,試點單位要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全過程管理和服務。

《方案》提出,鼓勵賦權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國境內轉化和實施。國家出於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依法組織對賦權職務科技成果進行推廣應用。科研人員將賦權科技成果向境外轉移轉化的,應遵守國家技術出口等相關法律法規。同時,試點單位和成果完成人(團隊)與企業、個人合作開展涉密成果轉移轉化的,要依法依規進行審批,並簽訂保密協議。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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