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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椰子”鞋,未必會侵權

2020年05月20日08:2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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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同是“椰子”鞋,未必會侵權

  自從Adidas聯手美國歌手侃爺(Kanye West)推出yeezy(國內網友將yeezy音譯為“椰子”)系列運動鞋之后,椰子鞋可謂家喻戶曉,備受年輕一代消費者追捧。但是,當“椰子鞋”遇上“椰子”注冊商標時,會構成商標侵權嗎?

  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就福州市馬尾區大掌櫃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大掌櫃公司)訴莆田市佰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佰良公司)侵犯商標權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佰良公司在推廣其生產的“Dliziz丁麗姿”品牌運動鞋時使用“正品椰子款”等字樣的行為不侵犯大掌櫃公司對其享有的第384939 號“椰子”注冊商標專用權, 駁回了大掌櫃公司的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定椰子鞋代表的是一種新潮、文化現象,是對某一類鞋款式的描述,這意味著其他品牌廠商在宣傳該款式的鞋子產品時,使用“椰子鞋”字樣的行為不一定侵犯“椰子”注冊商標專用權。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經營者就可以在相關產品上任意使用“椰子鞋”字樣,使用者應本著善意、合理和描述性的出發點進行使用,在使用過程中將該名稱與相關注冊商標劃清界限。

  使用椰子引發官司

  讓大掌櫃公司與佰良公司對簿公堂的是第384939號文字商標“椰子”,該商標於1991年3月30日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鞋”商品中。歷經數次轉讓,該商標目前注冊人為卓某偉。隨后,卓某偉將該商標許可給沈某春使用,后者又許可給大掌櫃公司使用。佰良公司從事鞋襪等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其申請注冊的“Dliziz 丁麗姿”商標於2012年5月7日核准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25類“服裝、鞋、襪”等。

  在經營過程中,佰良公司開設了名為“丁麗姿運動戶外旗艦店”的網店,並上線了“Dliziz 正品椰子款休閑跑步鞋”等多款產品。不過,這引起大掌櫃公司的不滿,其認為,“椰子”為其合法注冊的商標,佰良公司未經授權在同類產品上使用“椰子鞋”等字樣的行為,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與大掌櫃公司被許可使用的 “椰子”商標存在關聯關系,容易誤導消費者,涉嫌構成商標侵權。據此,大掌櫃公司將佰良公司起訴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莆田中院)。

  莆田中院經審理認為,公眾通過各種網絡搜索“椰子鞋”,搜索結果基本上是Adidas和侃爺聯名發布的yeezy運動鞋以及類似樣式的流行鞋子,大掌櫃公司也認可市場上把yeezy音譯為椰子,認可椰子是一款鞋型,可見椰子代表的是一種新潮、文化現象,椰子鞋是對一類鞋款式的描述﹔佰良公司在其銷售的鞋子標題上使用文字“椰子”,只是對所售鞋子款式的描述,並非商標性使用,其標題中的“Dliziz 丁麗姿”才是商標性使用,用於識別所售鞋子的來源。而且佰良公司沒有在商品標題中突出使用文字“椰子”,不會使相關公眾誤認文字“椰子”與大掌櫃公司享有普通許可使用權的商標“椰子”存在關聯關系。因此,佰良公司未侵犯大掌櫃公司就“椰子”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審駁回上訴請求

  大掌櫃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訴。

  大掌櫃公司上訴稱,首先,雖然“椰子”具有一種文化背景,但沒有任何証據能夠証明一審判決認定的“椰子鞋是對一類鞋的款式的描述”的事實。其次,一審法院認為,在互聯網上搜索椰子鞋,並未導向原告生產、銷售的商品,系人為削減原告作為第25類“椰子”注冊商標專有權人的權利范圍,違背商標法基本規定,是否擁有商標專用權不是以搜索結果為依據,而是以商標局對商標的核准注冊為依據等。

  佰良公司辯稱,首先,椰子款鞋或椰子鞋是一種通用的鞋款名稱,為類似Adidas旗下yeezy品牌的一個鞋款的通稱。其次,佰良公司在商品詳情的商品屬性裡面明確填寫了公司的品牌,並在最重要與必要的地方明確標識了品牌屬性,產品廣告標題使用“椰子”僅起到宣傳用途。

  福建高院結合在案証據,經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大掌櫃公司的上訴,即明確了椰子代表的是一種新潮、文化現象,椰子鞋是對一類鞋的款式的描述。

  在業內人士看來,該案一審、二審認定被告不構成對“椰子”注冊商標專用權侵犯的關鍵點在於,兩審法院結合在案証據認定“椰子鞋”是對某一類鞋款式的描述,被告使用“椰子鞋”字樣僅是對其產品款式的描述,而非商標性使用或者刻意突出“椰子”字樣,這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該人士指出,在此類案件中,被告大多以其對相關標識的使用屬於描述性使用為由進行不侵權抗辯。描述性使用,又稱敘述性使用或說明性使用,是指行為人在描述其商品或者服務時對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似文字進行的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包括對自己名稱或地址的使用、商品通用名稱以及自己商品或服務特性的描述等。相對於普通商標而言,由於含有描述性成分的商標缺乏先天顯著性,在發揮識別特定商品來源和商品提供者的效果上明顯低於其第一含義的指代使用。如果禁止他人的正當性使用,顯然是將一種公共資源演變為一種壟斷性資源,這對於其他經營者是不公平的,對於正常的市場競爭也是有害的。“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某一件商標中含有描述性元素,在其獲得注冊后非經法定程序撤銷或被無效前,其相關合法權益也應受到保護。這並不意味著他人就可以隨便使用,他人需本著善意、合理和描述性的出發點使用,盡量與注冊商標劃清界限,否則還會有侵權風險。”該人士指出。(本報記者 姜旭)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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