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產“伊力特”“海之藍”假酒2人獲刑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昌吉中院)就徐某、裴某假冒注冊商標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徐某、裴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7萬元﹔判處裴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7萬元﹔沒收作案工具面包車、灌裝機,以及假冒“綿竹大曲”“尖庄”“伊力大老窖”“伊力小老窖”“伊力特曲”“海之藍”等假酒244箱,伊力酒和海之藍包裝盒800個、紙箱20個、酒瓶蓋1萬個、空酒瓶3000個。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徐某伙同裴某非法生產新疆伊力特實業公司的“伊力特”系列和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海之藍”等7種假酒。2019年6月19日,昌吉市公安局民警在生產窩點現場查獲上述7種白酒216件及大量用於制作假酒的桶裝散酒、包裝盒、空酒瓶、酒蓋、灌裝機等材料。經鑒定,扣押的成品白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總價值10萬余元。案發后,徐某、裴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根據上述事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市人民法院認定徐某、裴某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於二人均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遂判決徐某、裴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2人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分別處罰金10萬元﹔並依法沒收作案工具面包車1輛、灌裝機1台、“綿竹大曲”10箱、“尖庄”18箱及“伊力大老窖”37箱、“伊力小老窖”112箱、“伊力柔雅”16箱、“伊力領航者”5箱、“伊力特曲”28箱、“伊力老朋友”10箱、“海之藍”8箱等。
一審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徐某、裴某均不服,並分別提起上訴。徐某上訴稱,其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原判未採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亦未說明未採納的理由﹔原判量刑過重,故請求法院依法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辯護人持相同意見。裴某上訴稱,其自願認罪認罰,但身患重病,不適合羈押,請求法院對其改判適用緩刑。其辯護人除上述意見外,還認為裴某具有坦白情節、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請求法院對裴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昌吉中院綜合考慮二審期間徐某、裴某積極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以及案件的相關事實之后,決定對徐某、裴某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本報記者 張彬彬)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