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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節目引發爭議 優酷和B站鬧到法院

2020年05月15日09:0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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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優酷公司)發現,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經允許(下稱幻電公司)在其開發並實際運營的“嗶哩嗶哩”網站(下稱B站)播放其享有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德雲社乙未年封箱慶典2016》(下稱涉案節目),於是將幻電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這起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幻電公司侵犯了優酷公司對涉案節目享有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幻電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即維持了一審判決。

值得關注的是,該案中,針對優酷公司的指控,幻電公司認為B站是短視頻分享網站,由用戶上傳內容,應適用“避風港原則”,但這一主張並未獲得法院支持。有業內人士認為,該案的警示意義在於,網絡服務提供商應注意避免存在有可能被認定為“應知”的情形,在日常運營中對熱播影視作品應負有較高注意義務,同時應對自身的經營模式進行全面審查,在接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后,應及時刪除平台上的侵權作品。

播放節目引發爭議

據了解,優酷網於2006年6月創立並正式上線,現為阿裡巴巴文化娛樂集團的核心用戶引擎。目前,優酷網支持PC、電視、移動三大終端,兼具版權、自制、合制、自頻道、直播等多種內容形態,優酷公司是優酷網的經營者。

B站創建於2009年6月,系高度聚集的年輕人文化社區和視頻平台。B站擁有動畫、番劇、國創、音樂、科技等內容分區,並開設直播、游戲中心、周邊等業務板塊。幻電公司為B站的經營者,也是該網站安卓客戶端的開發者和運營者。

2016年,優酷公司購買了涉案節目,並經授權獲得了涉案節目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優酷公司表示,其發現使用安卓手機下載“嗶哩嗶哩動畫”安卓客戶端,安裝后搜索“德雲社開箱”,第一個搜索結果顯示涉案節目,封面圖片有德雲社名稱,其下方前列為三個視頻,三個視頻的內容連續播放,為優酷公司完整節目的內容。優酷公司認為幻電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將幻電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幻電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0萬元。

對此,幻電公司認為,該公司為網絡服務提供商,B站是短視頻分享網站,由用戶上傳內容。涉案節目頁面右側顯示上傳者信息,標簽也是用戶自行設置,幻電公司難以注意到。涉案節目未經幻電公司編輯,沒有分類,應適用避風港原則,優酷公司未事先通知刪除,幻電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兩審法院均判侵權

海澱法院經審理認為,優酷公司通過授權取得涉案節目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幻電公司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其行為侵犯了優酷公司的合法權益。據此,判決幻電公司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萬元,駁回優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幻電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賠過高,其屬平台性質,應適用通知刪除規則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幻電公司主辦並經營涉案app,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隻有在應知或明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情況下,才承擔法律責任。該案中,3個視頻為連續播放的該期節目的全部內容,且每個視頻的播放時間較長,用戶上傳的名稱與節目內容的主要部分相近。據此,可以推定,幻電公司應屬於能夠合理地認識到網絡用戶提供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之情形,幻電公司未提交相反証據,故一審法院認定幻電公司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存在應知或明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情形正確,應予以支持。

關於一審法院確定的經濟賠償和合理費用數額是否適當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優酷公司未提供充分証據証明其實際損失,也沒有充分証據証明幻電公司的違法所得,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採用法定賠償的方式並無不當。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加強審查降低風險

該案中,B站主張其是網絡服務提供商,適用“避風港”原則,但這一主張並未獲得法院支持。

對此,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白小莉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分析指出:“該案中,B站能否適用‘避風港’原則的關鍵,在於B站對用戶上傳侵權作品的行為,在主觀上是否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情形。兩審法院均認為B站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屬於‘有合理的理由應知道’其服務對象存在侵權行為卻未予以制止的情形,所以不適用‘避風港’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什麼情況下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

白小莉介紹,“避風港”原則最早源自1998年美國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主要是指網絡服務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對於被指涉嫌侵權的作品採取刪除、屏蔽或斷開鏈接等處理,網絡服務者採取上述措施,盡到了注意義務的,可以免於承擔賠償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都對“避風港”原則作出了相關的規定。目前司法實踐中,適用“避風港”原則從而令平台免於承擔賠償責任需要具備以下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相關內容或行為構成侵權不存在“明知”或“應知”情形,主觀上不存在過錯﹔沒有對作品進行任何形式的改變、主動推薦、編輯(如添加標記或置頂等)、修改等行為﹔未從用戶的上傳或分享行為中獲得經濟利益,或以其他手段和方式鼓勵或縱容用戶的上述行為﹔在接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后,及時履行了移除義務。

那麼,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日常經營中如何正確適用“避風港”原則,有效降低侵權風險?

對此,白小莉給出三點建議:一是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熱播影視作品應負有較高注意義務,建議針對熱播影視作品建立高度防范體系,採取一定技術措施加強預防,如針對熱播影視作品進行關鍵詞屏蔽等﹔二是對自身的經營模式進行自我審查或通過外聘專業律師進行合規審查,判斷公司自身是否存在改變、整理、推薦、突出顯示平台中的作品的行為,以及公司的經營模式中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導致公司被認定為“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平台中的作品侵權”的情形﹔三是在接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后,及時刪除平台上的侵權作品。(記者 孫芳華)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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