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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堂講學內容能否被任意引用?

2020年05月12日10:1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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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針對原告楊某與被告胡某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楊某公開講授的英語課程構成口述作品,胡某在其發表論文中使用楊某口述作品中獨創性表達的內容侵犯了楊某享有的復制權,判決胡某賠償楊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萬元。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楊某訴稱,其圍繞《攀登英語閱讀系列》“A Friend-Making Machine”一文,擬定英語課程的教學思路,進行教學設計,制作了專用教學課件,並於2016年3月28日,公開講授了“A Friend-Making Machine”課程(下稱涉案課程)。該課程主要授課方式是借助涉案課文圖片展示,並通過引導式提問、設置閱讀任務等方式與學生進行互動,逐步幫助學生預測故事發展、理解詞意,最終深層理解文章內涵。2018年8月,胡某發表的《在繪本閱讀教學中培養學生思維能力的實踐》一文(下稱涉案論文),從“讀前環節”“讀中環節”“讀后環節”三個角度整理和描述楊某的口述作品,使用了涉案課程的完整教學設計、教學課件、授課內容等,侵犯了其對口述作品依法享有署名權、復制權、改編權。胡某辯稱,涉案論文系其聽了涉案課程后,通過自己的分析和研究,闡述論點並最終撰寫成論文,該論文只是引用了涉案課程中師生交流的部分內容,屬於合理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課程以“A Friend-Making Machine”繪本文章為基礎素材,通過課堂現場講授的方式,以個性化的教學設計,引導學生思考、互動、理解學科內容,體現了楊某對小學英語繪本閱讀課堂教學的獨創性表達,構成口述作品。需要指出的是,涉案課程整體作為楊某的口述作品應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其中貫穿於課堂教學、體現課程特點、引導學生領會教學目標的課程講解、問題鏈、閱讀任務等教學設計內容,能夠較為完整地表達楊某結合其個人授課經驗並為良好的教學效果所作的精心設計,亦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關於胡某提出的涉案行為屬於合理使用之抗辯,因“適當引用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應滿足必要性和適當性要求,涉案論文所使用楊某口述作品中的內容是楊某結合授課繪本精心設計的課程講解、問題鏈、閱讀任務等教學設計內容,屬於口述作品中體現楊某獨創性表達的核心,亦是貫穿完整作品的主線部分。涉案論文基本能還原楊某口述作品的完整內容,明顯超出了適當性范疇,不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胡某未經許可原樣使用楊某口述作品中的獨創性部分內容的行為,侵犯了楊某依法享有的復制權。

點評

法院在審理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首先會主動審查原告主張權利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的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獨創性是認定作品的本質屬性,口述內容是否具有獨創性,主要考慮以口頭語言形式呈現的表達是否體現了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和判斷。該案中,涉案課程以“A Friend-Making Machine”繪本文章為基礎素材,在充分理解教學目標及任務的前提下,通過課堂現場講授的方式,展現了楊某的個性化教學設計,引導學生思考、互動、理解學科內容的教學思路,體現了楊某對小學英語繪本閱讀課堂教學的獨創性表達,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構成要件,構成口述作品。

那麼,何種程度上的使用他人作品才屬於我國著作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適當引用他人作品”的情形?適當引用他人作品應同時滿足“必要性”和“適當性”要件,必要性是指出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的目的,有必要引用他人作品時方可為之,即引用他人作品受到作品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這一要素的限制。適當性是指,使用他人作品有“質”和“量”的要求,即不影響原作的正常使用,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原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被使用部分佔原作比例高不高、是否為原作的核心部分等均會影響合理使用的認定。(韻唯)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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