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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改擬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專家怎麼看

2020年05月09日18:2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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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著作權法修改擬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專家怎麼看?

  醞釀近10年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正式步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階段,從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到加強網絡空間著作權保護,再到適應新技術發展修改有關概念表述、新增有關制度措施,諸多修法看點值得關注。本報擬推出系列解讀性報道,與讀者共同見証修法進行時。

  4月26日至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在京舉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並於4月30日將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著作權法的修改正式步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階段。這距離上一次著作權法的修改已整整十年。

  加大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懲處和追責力度,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三條與五十四條受到各界高度關注。提高賠償額度,有利於對侵權者形成威懾﹔規定給予法官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侵權賬簿和合同等的權力,有利於提高獲取証據的力度。這些規定能否切實成為權利人維權的有力武器,以擺脫“贏了官司卻賠錢”的困境?記者就此採訪了多位專家進行解讀。

  提高賠償額度

  多年來,針對侵權盜版現象,業界一直在呼吁提高侵權賠償額度,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的相關規定,能否給權利人維權提供有力武器?

  當前,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各界的共識,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等規范性文件,均強調要提高知識產權侵權的賠償數額,探索構建懲罰性賠償制度。“此次著作權法修改在法律層面落實了相關內容,使得提升法定賠償數額,以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變得‘有法可依’。”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來小鵬表示,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三條包括以下修改:一是提升了法定賠償的數額。現行著作權法最高50萬元的法定賠償數額顯然難以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著作權人提請侵權之訴經常面臨“贏了官司卻輸了錢”的局面。二是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知識產權法領域,我國在2013年商標法修改時首次引入了懲罰性賠償,此次著作權法修改也確立了相關制度,必將有利於構建知識產權“嚴保護”的格局。“當然,民事侵權的損害賠償整體上是採取‘填平原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有嚴格的限制,主觀上侵權人必須為故意,程度上必須構成情節嚴重。”來小鵬強調。

  “社會各界對現行法規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50萬元30年不變和‘填平原則’長期詬病。”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同樣認為,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大幅提高侵權成本,這既是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全面依法治國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需要,順應了社會各界的多年呼吁,更是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需要。他同時指出,權利許可費標准引入著作權法,而不是直接適用法定賠償,為權利人提出維權賠償主張明確了法律依據,這種規定可以逐漸接近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方便權利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新型侵權盜版給各方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更大,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的設計將有力打擊、懲治侵權盜版行為,與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步調一致,形成對知識產權侵權盜版行為的統一打擊態勢。


  提高賠償額度,威懾侵權盜版行為,關系到權利人的切身利益,版權產業從業者對此有更細致的考量。在中國出版業協會副秘書長劉煒看來,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給權利人維權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據,但具體實施,還需要最高法院及時出台司法解釋,以規范統一裁判標准。“比如權利人實際損失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等於侵權復制品銷售數量乘以權利人發行該復制品單位利潤,這就進一步涉及到侵權復制品銷售數量如何認定,權利人單位利潤如何認定。由於認知的差異,相同的法律事實和邏輯,不同的法官作出的裁判結果卻可能存在很大差異。”劉煒說道。

  倒置舉証責任

  “誰主張,誰舉証”是民事訴訟中舉証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但在數字網絡環境下,作品傳播形式、傳播手段多樣,作品變現方式多樣且快速,侵權盜版的影響也更大。在此情形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三條第4款和第五十四條針對法院和著作權主管部門作出的規定,將對案件賠償額的確定帶來哪些變化?

  “由於侵權盜版的存在,一些權利人無法繼續通過授權獲得收益,很難証明自己的實際損失以及可期待利益,更難以証明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張洪波表示,權利人個人即使委托專業機構或律師,也無法進入侵權人辦公場所,獲得財務資料、經營獲利信息等。按照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權利人往往會由於舉証不充分甚至舉証不能,而承受對自己不利的維權結果,這也是造成多年來權利人維權難、網絡侵權盜版屢禁不止的一個主要原因。而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了“舉証責任倒置”,明確了法院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的法律依據和侵權人的法定義務,同時進一步明確規定在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情況下,法院有權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証據,確定賠償數額。這是侵權人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法定義務時,由法院調查明確其侵權成本,由法院自行確定賠償數額的法律依據,是保障權利人訴權、加大司法審判力度的重要制度設計。

  在司法保護中,第五十三條第4款則減輕了權利人的舉証責任。“舉証難是長期困擾著作權人的問題之一,特別是網絡環境下,侵權行為隱蔽性強,電子化証據難固定。此次修法加重了侵權人的舉証責任。”來小鵬表示。此外,我國一直採用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並行的模式,相比於司法保護,行政保護具有“主動性、快捷性”的特點。來小鵬指出,第五十四條規定了著作權主管部門詢問、現場檢查等相關職權,可以及時發現侵權行為,固定侵權証據。對相關合同等的查閱與扣押,不僅有利於對侵權損失及獲利的計算,也便於確定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

  細化相關規定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三、五十四條減輕權利人舉証責任,那麼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此次修法構建起完整的損害賠償確定方法,即按照‘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許可費的合理倍數-法定賠償’的順序確定具體賠償金額,同時規定了懲罰性賠償。但是相關規定仍需進一步細化,如在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中,對於‘故意’和‘情節嚴重’如何准確理解和適用,不僅需要在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中做進一步的規定,也需要在司法實踐中結合具體個案綜合判定。”來小鵬指出,一方面不能受制於民事損害賠償的“填平原則”,在適用懲罰性賠償時過於“小心謹慎”﹔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出現標准不統一,懲罰性賠償濫用的現象。

  此次修法賦予了行政機關相對較大的職權,這無疑有利於強化對著作權的保護,但來小鵬指出,著作權的法律屬性屬於私權,行政執法的基本定位應當是著作權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此時就必須發揮著作權行政執法的力量。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二條的設計,明確了著作權主管部門進行罰款的具體規定,對於統一全國著作權行政執法尺度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第五十四條則擴大了著作權主管部門查處案件時的職權范圍,也是進一步明確了當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這是增強著作權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的有效性、加大著作權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力度的重要舉措。”張洪波表示。但他同時指出,第五十二條對行政處罰數額進行規定,並沒有體現罰款力度加大,建議對草案第五十二條進行調整。

  此次修法突出了兩點,一是法定賠償上限提高,二是明確懲罰性賠償條款。但劉煒認為,從近幾年著作權司法保護實踐來看,立法不是主要問題,執法不嚴是導致侵權盜版難治理的主要原因。需要在法律實施層面,即司法解釋制定和執法檢查方面更有效率。廣為社會詬病的判賠額低問題,症結在哪裡?為什麼被說低?相對於什麼低?“衡量這一高低的唯一標尺是法律規定,說判賠額低是指比法律規定的低。誰有權決定判賠額?顯然,需要對這種權力進行監督、制衡,才能使這個權力在法律規定的邊界裡實施。著作權司法保護的難點在於執法。”劉煒認為。

  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

  第五十三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許可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証,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証據確定賠償數額。

  第五十四條 著作權主管部門對涉嫌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於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記者 竇新穎)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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