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

五部作品引發權屬糾紛,搜狗、眾咖之爭終審判決

2020年04月27日16:1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原標題:五部作品引發權屬糾紛,搜狗、眾咖之爭終審判決!

在著作權權屬糾紛案中,如果原被告都獲得了涉案作品的授權,但是涉案作品的委托方和受托方並沒有就該案的著作權進行明確的約定,那麼被告構成侵權嗎?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一起判決給出了答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搜狗公司)與北京眾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眾咖公司)著作權權屬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搜狗公司未經合法授權擅自將何某斌創作的《智者為王》《中庸管理的藝術》等五部作品通過其經營的涉案網站平台向公眾提供有償在線閱讀服務,侵犯了眾咖公司對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搜狗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15萬元,駁回了搜狗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

有業內人士表示,該案的涉案圖書系委托創作,原告獲得了涉案圖書創作受托人的授權,而被告獲得涉案圖書的創作委托人的授權,但是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間卻並未就涉案圖書的著作權作出明確的約定。事實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合同未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該案判決警示企業在對外經營活動時,應對業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尤其對涉及網絡的知識產權問題要有較強的權利意識和警惕性。

擅傳作品惹爭議

據了解,何某斌為《智者為王》《處世交友恰到好處》《中庸管理的藝術》《中庸做人的學問》《中庸處世智慧》(以下統稱涉案作品)的原創作者。2018年6月1日,眾咖公司經何某斌授權取得了涉案五部作品的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轉授權及維權的權利。其后,眾咖公司發現搜狗公司通過“搜狗閱讀”網站向公眾有償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線閱讀服務,涉嫌侵犯其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故將搜狗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稱朝陽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搜狗公司立即停止通過“搜狗閱讀”網站傳播涉案五部作品,判令搜狗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3.9萬元。

對此,搜狗公司認為,涉案作品署名為“何者明”,其真實身份是否為何某斌存在疑問﹔何某斌無權將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眾咖公司﹔眾咖公司不具備眾咖公司主體資格﹔搜狗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授權來自上海閱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閱文公司),閱文公司取得了涉案五部作品完整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搜狗公司有權使用,不構成侵權。

在案証據顯示,何某斌受托為博嘉宏公司創作作品,由博嘉宏公司負責聯系出版和對外銷售。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無証據証明何某斌與博嘉宏公司就何某斌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了明確約定,故認定合作期間創作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歸創作者何某斌所有,眾咖公司經受讓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鑒於博嘉宏公司並未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搜狗公司未經合法授權擅自將涉案作品通過其經營的涉案網站平台向公眾提供有償在線閱讀服務,侵犯了眾咖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綜上,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搜狗公司賠償眾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15萬元,駁回了眾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搜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權屬劃分終厘清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何某斌對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搜狗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侵犯了眾咖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關於何某斌對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二審法院認為,該案中,根據何某斌與錢某之間的郵件溝通記錄及何某斌個人博客記載的內容可以認定,在2004年至2012年間何某斌與博嘉宏公司具有委托創作合同關系。合作期間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創作者何某斌所有,何某斌系涉案五部作品的著作權人,眾咖公司經受讓取得了涉案五部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博嘉宏公司未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涉案網站傳播涉案五部作品的行為並未取得合法授權。搜狗公司作為涉案作品的直接提供者,負有對作品權利合法性進行審查的義務,其未經合法授權擅自將涉案作品通過“搜狗閱讀”網站向公眾提供有償在線閱讀服務,侵犯了眾咖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加強審查避風險

“與傳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不同,該案的核心爭議焦點並非搜狗公司是否在其網站上實施了傳播涉案圖書作品的行為,而是判斷究竟誰才是涉案圖書作品的權利人之爭。一、二審法院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認定搜狗公司所取得的授權不當,故其相當於未經授權而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構成侵權。該案也提醒企業進行知識產權交易時要加強審查,如果弄錯了交易對象,不僅錢白花,還會帶來侵權風險。”北京達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蔚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林蔚介紹,事實上,不僅著作權法有類似規定,技術開發合同也有類似的問題,例如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因此,企業在涉及知識產權的交易中,要格外地關注權利歸屬、具體權項、價值評估、權利穩定等問題。

那麼,平台在與作者、出版者簽訂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內容,避免侵權風險?

對此,林蔚建議:“一是要明確權利主體。簽訂許可協議時,首先應當明確授權人應該對授予的權利擁有完整、合法的權利,不存在權利限制或者該權利限制不影響本次授權內容的履行。我國著作權登記適用自願登記原則,所以著作權人的權利憑証千差萬別,要根據個案審慎甄別和調查。二是厘清授權客體和具體權項。需要明確根據具體的作品類型,結合具體需求明確被許可人獲得的具體權項。根據法律規定,許可使用合同中沒有明確許可的權利,包括簽訂許可合同時未知的作品使用方式,都歸屬於作者或權利人所有,被許可人未經授權不得使用。三是明確被許可人的訴訟資格。在發現第三人侵權行為后,專有使用權人依法享有訴訟權,非專有使用權人則還需明確授權。四是對許可協議常見的其他條款進行細致的約定和梳理,包括許可使用的范圍、期間、付報酬的標准和辦法、違約責任等。”(記者 孫芳華)

(責編:林露、李昉)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