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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擅播《盜墓筆記》,虎牙為何不擔責?

2020年04月14日08:5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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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擅播《盜墓筆記》引爭議,愛奇藝、虎牙版權案歷時四年再審審結

近日,歷時4年的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愛奇藝)訴珠海多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系虎牙平台、YY網站的運營公司,下以虎牙平台代稱)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結。該案爭議焦點在於虎牙平台主播未經授權,擅自播放愛奇藝享有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電視劇《盜墓筆記》,虎牙平台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認定虎牙平台採取了合理措施,對於主播侵權行為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構成幫助侵權,適用“通知-刪除”規則,遂駁回了愛奇藝的再審申請。

近年來,網絡直播產業快速發展,但同時也出現一些新型版權問題。因直播行為具有即時、隨意等特點,且直播內容涉及的范圍較為寬泛,導致直播平台在網絡版權監管與處置層面與一般視頻網站存在一定差異。網絡直播行為的法律定性,直播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間接責任認定,直播平台、著作權人以及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等問題,都是業界關注的熱點話題。

直播平台再審勝訴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針對的是交互式傳播行為,即公眾可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特定作品。但在網絡直播場景下,用戶的收看時間由主播控制,顯然不屬於交互式傳播,因此網絡直播行為無法納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范疇。在網絡直播行為的法律定性無法明確的情況下,網絡服務商注意義務認定的法律適用也需斟酌。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北京經審的三級法院都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網絡直播行為的法律定性問題,直接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相關條款,來對網絡服務商的注意義務進行認定﹔或未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相關規定,而是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網絡條款進行認定,但認定標准實際上還是比照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網絡服務商的注意義務。

對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國瑞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認為,當前司法實踐中大多傾向於將網絡直播行為納入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范疇,但這一兜底權項在何種情況構成侵權的問題上尚沒有明確的認定標准,更無法為間接侵權責任的認定提供參考。該案適宜優先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網絡條款來認定網絡服務商的注意義務,但考慮到這一條款的規定較為抽象寬泛,在實操方面存在一定難度,故也可以適用《規定》中相對詳細明確的網絡服務商注意義務認定標准,但應在個別細節的認定上考慮到直播平台與一般視頻網站的差異。

法院在對於被告虎牙平台的注意義務認定中,也確實充分考慮了直播行為的特性,以及由此給直播平台帶來的注意侵權的困難性。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鑒於直播行為的隨意性、即時性,且客觀上涉案直播視頻並非屬於熱門直播,故直播平台不易知曉涉案直播視頻的播放情況,並進而知曉其侵權情況,因此被告直播平台不具有應知過錯。此外,考慮到直播平台內容的多樣性,雖然涉案作品《盜墓筆記》在正式上線前已進入國家版權局公布的重點影視作品預警名單,但仍不應不適當地加重被告直播平台的事前注意義務。

過濾義務引發爭議

在上述案件中,愛奇藝訴稱涉案作品《盜墓筆記》在國家版權局公布的重點影視作品預警名單之列,且國家版權局已發布通知要求相關網站對名單內的作品採取保護措施,但被告虎牙平台並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放任侵權行為的持續發生,在主觀上存在過錯。這其實是要求網絡服務商承擔版權過濾義務,但法院在判決中堅持了“通知-刪除”規則。

事實上,由於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的“通知-刪除”規則移植自1998年美國版權法,設立該規則的技術前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受到技術進步的影響,在原本技術前提下預設的網絡服務商、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的侵權預防成本也已發生了相對變化,這就使“通知-刪除”規則的利益平衡價值產生動搖,很多學者在此基礎上提出版權過濾義務,以尋找網絡主體利益關系的再平衡。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國斌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網絡版權內容過濾技術的進步,將使得版權侵權的預防方式發生革命性變化,著作權法應適當修正這一規則,引導網絡服務商與著作權人合作建立合理的版權內容過濾機制,自動識別和阻止用戶的版權侵權行為。相對現有的人工進行的“通知-刪除”程序,版權內容過濾機制擁有巨大的效率優勢。雖然這意味著網絡服務商將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商業經營自由,但從長遠來看,版權過濾措施有望成為著作權人對抗網絡盜版的強有力的武器。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阮開欣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同樣認為,如果版權過濾技術發展到一定成熟的程度,可以精准發現侵權行為,同時不妨礙信息內容的傳播,那麼施加一定的版權過濾義務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可以更好地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且能減少網絡侵權的治理成本。

孫國瑞對於版權過濾義務則持保留態度。他認為,版權過濾義務引入的前提是技術已經成熟,但現有技術尚未能很好地解決對合理使用的誤傷、多種業務結合帶來的誤判,以及過濾標准設計對網絡平台治理的影響等問題,過早引入可能會極大加重網絡服務商的審查義務,增加企業運營成本,反而制約其發展,同時可能影響到公眾的相關福利。虎牙綜合法務總監李文表示,版權過濾機制的建立需要權利人與平台方進行友好合作,即權利人提供正版作品信息,平台方建立正版作品數據庫,然后通過技術掃描進行識別過濾。這個流程看似簡單,在實際操作上卻並不容易。目前我國的大型互聯網企業多是多種業務復合發展,自身既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是網絡內容提供者,且相互之間競爭激烈,版權資源是競爭利器也是商業機密,正版數據庫很難在競爭者間建立起來。

在孫國瑞看來,現階段網絡版權治理的最可行出路,首先應在網絡服務商一端不斷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強運營規范等方面的內部管理,建立通暢的版權投訴渠道,對於權利人的維權舉報及時做出回應,採取必要措施,並積極配合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工作,切實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降低自身法律風險。其次,在著作權人一端應提供維權舉報的信息填報指導,權利人的通知裡應該包括權利人或授權人的信息、足以定位侵權作品的信息以及初步侵權証明等。權利人應該嚴格按照平台設置的版權投訴通道來進行通知,否則認定為無效通知﹔如遇即時直播內容或者節假日時期,被授權人未能提供權利人完整授權,可以視情況認定為有效通知,平台方應該處理﹔明確通知有效與否的標准,也是提高“通知-刪除”規則的有效環節。(李楊芳)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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