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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銷售冒牌口罩 藥房經營者獲刑

2020年04月13日10:1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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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疫情期間銷售冒牌口罩,藥房經營者獲刑

圖為案件庭審現場,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供圖

  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口罩,卻抱著“富貴險中求”的僥幸心理予以銷售。4月9日,這起銷售假冒“飄安”牌口罩案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被告人郭某清、黃某鑫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


  郭某清、黃某鑫分別是深圳市某大藥房公司法定代表人、運營總監。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等抗疫物資緊缺,市場需求量劇增,兩人遂計劃採購大量口罩到門店銷售。1月21日,郭某清通過熟人介紹,以每個0.15元的進貨價,從山東購買共計32萬個“飄安”牌口罩。購買時,該熟人未提供這批口罩的醫療器械生產注冊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証等,郭某清亦知道口罩質量不過關。


  1月22日,口罩分兩批運抵深圳,郭某清、黃某鑫未核實口罩的產地來源和相關証件,且已經發現存在質量問題,仍將大部分轉售給深圳當地幾個藥店,一部分用於公司旗下的藥店售賣,定價人民幣38元每包(每包20個),剩余部分則零星售賣或贈送他人。

  銷售當天,有顧客反映口罩非常薄、質量很差,並要求退貨,藥店店員及時將情況反饋給郭某清、黃某鑫,郭某清、黃某鑫仍將每包口罩降價至22元后繼續銷售,並對外聲稱該批口罩為合格醫用外科口罩。

  2月5日,接到群眾報案后,公安機關查獲了部分假冒“飄安”牌口罩,並將郭某清、黃某鑫抓獲歸案。經鑒定和查實,上述口罩為假冒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的產品,已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4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清、黃某鑫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飄安文字及圖”的商品,金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該案承辦法官黃娟敏介紹,該案是一起具有特殊性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刑事犯罪,涉案商標“飄安文字及圖”核定使用商品類型為第10類,包括醫務人員用面罩、口罩、無菌罩布(外科用)等醫用產品,涉及人身安全,其生產、銷售均需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核與質量檢驗。因此,該類商標不僅關聯著特定企業與品牌的商譽,更是生產資質的保証。

  被告人郭某清、黃某鑫系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証(二類)等資格的正規醫藥產品銷售店鋪經營者和管理者,熟悉醫藥產品銷售規范。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兩被告人不經正規渠道購入涉案口罩,不審核產品資質,在明知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口罩共計人民幣14萬余元,數額較大,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姜旭 通訊員 張敏麗 蘇恆)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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