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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子”商標案二審改判55萬元

2020年04月09日10:3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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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河北高院)就西門子股份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下統稱西門子公司)訴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下稱海南西門子公司)、唐山市路南洪濤家電經銷處(下稱洪濤經銷處)、浙江日普電氣有限公司(下稱日普公司)、慈溪飛龍特種制冷設備有限公司(下稱飛龍公司)、丁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洪濤經銷處停止銷售涉案侵權冷櫃產品﹔海南西門子公司、日普公司、飛龍公司停止生產和銷售涉案產品,停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西門子世紀”“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等字樣﹔海南西門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且不得含有與“西門子”相同或相近的字樣﹔海南西門子公司、日普公司、飛龍公司、丁某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洪濤經銷處承擔5萬元賠償責任。

對此,有專家表示,商標使用權人在市場推廣運營時應當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對於市場上發現的侵權行為,應當高度重視,提高維權意識。對於可能引起的侵權糾紛,經營者們在提交商標或專利申請時更應當注重獨創性、新穎性,不應心存僥幸而惡意地攀附、模仿他人的商標 

西門子引發糾紛

據悉,西門子公司擁有第G683480號“西門子”商標、第G637074號“SIEMENS”商標,且“SIEMENS”“西門子”既是商標也是公司字號。海南西門子公司經營范圍為家用電器生產加工、銷售等,丁某系該公司法人代表。日普公司主營家用電器及配件的制造加工等。飛龍公司主營制冷設備等產品的制造、銷售。

西門子公司發現,洪濤經銷處銷售標有“西門子世紀”和“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字樣的冷櫃,其中冷櫃側面突出使用“西門子世紀”標識。經了解,海南西門子公司授權日普公司銷售“SIIXMZ”品牌冷櫃,日普公司授權飛龍公司加工生產“SIIXMZ”品牌冷櫃,洪濤經銷處從日普公司採購“SIIXMZ”冷櫃,由飛龍公司向其發貨。據此,西門子公司以丁某及上述四公司侵犯其“西門子”商標專用權、相關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唐山中院),請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西門子”商標權、企業名稱權及不正當競爭,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海南西門子公司、日普公司、飛龍公司、丁某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6.2萬元,洪濤經銷處承擔30萬元賠償責任。

五被告共同辯稱,丁某是第7267867號“SIIXMZ”商標注冊權人,且西門子公司自2014年9月就宣布退出家電領域,故未侵犯原告的商標權,亦未構成不正當競爭。

唐山中院經審理認為,“西門子”和“SIEMENS”企業字號及商標在中國具有較高的聲譽及市場價值。涉案“SIIXMZ”品牌冷櫃,未經原告許可授權,使用了“西門子世紀”字樣,並標注海南西門子公司的企業名稱,易使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侵犯了原告“西門子”商標專用權。此外,海南西門子公司、日普公司、飛龍公司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西門子”字樣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丁某雖是第7267867號“SIIXMZ”商標注冊權人,但未參與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洪濤經銷處提交証據証實銷售的涉案產品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唐山中院判決海南西門子公司、日普公司、飛龍公司停止侵犯原告“西門子”商標專用權﹔海南西門子公司停止在其企業名稱、商品裝潢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西門子”字樣﹔海南西門子公司、日普公司、飛龍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萬元。

二審改判55萬元

西門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河北高院,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五被告停止侵犯“西門子”商標權及企業名稱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海南西門子公司、丁某、日普公司、飛龍公司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6.2萬元,洪濤經銷處承擔30萬元賠償責任﹔海南西門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與“西門子”相同或相近字樣。西門子公司上訴稱,丁某作為海南西門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西門子”字號具有較高知名度卻不避讓,侵權故意明顯。洪濤經銷處作為從事家電產品的批發零售商,應知曉“西門子”品牌和產品,但仍銷售標有“西門子世紀”“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字樣的冰櫃,侵犯了“西門子”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無論來源是否合法,都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

海南西門子公司、丁某共同答辯稱,西門子公司已退出家電領域,且相關証據是對“西門子”品牌的估值,該案僅針對的是冰櫃,因此100萬元的金額分攤到冰櫃產品上認定10萬元是合理的。洪濤經銷處同意上述答辯意見。日普公司、飛龍公司共同答辯稱,西門子公司不生產冰箱類產品,即使該案有侵權行為,也未對西門子公司產生影響。

河北高院經審理認為,丁某2008年注冊登記與西門子公司企業字號一致的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2009年申請與涉案商標相似的“SIIXMZ”商標,並授權日普公司和飛龍公司進行實際生產、洪濤經銷處實際銷售涉案產品,海南西門子公司為實施主體,構成共同侵權。此外,“西門子”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丁某作為電器行業的從業者,在與西門子公司未存在合法聯系的情況下,以涉案商標“西門子”為企業字號進行注冊,成立海南西門子公司,並在委托他人實際生產的涉案侵權產品上,突出使用易引人誤解的企業名稱,具有誤導相關公眾、混淆產品來源的主觀惡意。洪濤經銷處作為涉案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商,其銷售行為也構成侵權。考慮到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較高、被訴侵權產品的型號較多、銷售區域較廣、持續時間較長,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一審確定的10萬元賠償數額過低,應予以糾正。綜上,河北高院改判洪濤經銷處停止銷售涉案侵權冷櫃產品﹔海南西門子公司、日普公司、飛龍公司停止生產和銷售涉案產品,停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西門子世紀”“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等字樣﹔海南西門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與“西門子”相同或相近的字樣﹔海南西門子公司、丁某、日普公司、飛龍公司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洪濤經銷處承擔5萬元賠償責任。

提升實力是關鍵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仁堂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海南西門子公司作為從事電器生產、銷售的同行業公司,應當明確知曉“西門子”品牌在國內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卻依然進行了“西門子”企業名稱商標字號的注冊,明顯具有主觀惡意。海南西門子公司是侵權的實施主體,丁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也是侵權行為的策劃、主導者,其以自然人的身份實施了具體侵權行為並從中獲益。二審改判丁某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並採信“公司本身不存在主觀意識能力,其故意侵權的主觀意識必然來源於自然人”的觀點,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應當作為類似案件的審判參考。此外,河北高院把賠償金額從10萬調整到了50萬元,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西門子公司的合法利益。在法院審判階段,加大對惡意侵權者的懲罰力度,就是對合法商標權人最好的保護,也是我國積極落實知識產權保護的有利保障和基礎。

目前,社會實踐中存在的“傍名牌”“搭便車”“打擦邊球”行為,不僅容易誤導消費者,而且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的公平良性發展。“因此,商標使用權人在市場推廣運營時應當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對於市場上發現的侵權行為,應當高度重視,提高維權意識,聘請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律人士及時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經營者們在提交商標或專利申請時更應當注重獨創性、新穎性,不應心存僥幸而惡意地攀附、模仿他人的商標,尤其是同行業的相關商標。企業隻有用心經營打造屬於自己的品牌,不斷提高經營中的風險防范意識,才能保証企業的健康運行。”劉仁堂建議。(本報記者 鄭斯亮)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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