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訴泰迪熊不正當競爭 索賠4900萬元
4月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稱朝陽法院)對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下統稱騰訊公司)訴北京泰迪熊移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泰迪熊公司)不正當競爭案進行了“雲審理”,這是朝陽法院首次通過網絡開庭的方式對案件進行在線審理。
原告騰訊公司訴稱,其系微信、QQ等應用軟件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相關商標的注冊人,上述應用軟件經其長期、大量的投入和運營,積累了數以億計的用戶群體,在相關公眾中形成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騰訊公司發現,被告泰迪熊公司通過在其所提供的“智能短信”“巧推營銷”等技術服務,對原告相關應用軟件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發送給用戶的短信進行有針對性的“改造”,包括但不限於:在短信文本下方嵌入“免費領紅包”“搶福利”等與短信渾然一體的營銷鏈接,用戶點擊鏈接后會被引導打開相關營銷內容﹔採用與原告微信公眾號界面設計如出一轍的“短信公眾號”樣式,在短信界面中嵌入多種營銷鏈接,甚至在營銷內容頁面中未經原告許可使用“”等商標。
騰訊公司認為,泰迪熊公司上述行為刻意搭借該公司相關知名應用之便車,為自己牟取利益,同時欺騙、誤導用戶,使之誤認相關短信文本及界面的營銷內容系由騰訊公司提供、背書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系,極可能影響用戶對該公司的評價,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將泰迪熊公司訴至朝陽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泰迪熊思公司立即停止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連續30日在其運營的官方網站(www.teddymobile.cn)、新浪網(www.sina.com)、36氪網(www.36kr.com)、騰訊網(www.qq.com)等首頁顯著位置,就其被訴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900萬元。
對此,泰迪熊公司辯稱,騰訊公司沒有經營任何智能短信軟件業務,其與騰訊公司不具有直接競爭關系﹔基於技術創新,其研發了智能短信軟件並擁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短信瀏覽器和廣告菜單是其基於技術創新向短信接收方提供的服務,獨立於短信發送方的文字短信,是基於技術創新的正當商業行為,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不是具有強制或自動跳轉性質的搭便車行為﹔智能短信瀏覽器免費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好的閱讀短信體驗,爭議行為提供了信息交互的新渠道,創造了新需求和新的經濟利益,所涉主體均為受益方,且未然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庭審中,原被告代理人針對涉案手機、廣告合作情況等進行了舉証和質証。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的進展。(本報記者 孫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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