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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與“餓狼傳說”之爭有果

2020年04月08日09:4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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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餓狼傳說”,很多人可能首先會想到張學友1994年發行的一首經典搖滾音樂。自2000年起,便有人將“餓狼傳說”及含有“餓狼傳說”字樣的文字或圖形申請注冊為商標。近日,隨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出爐,一起長達7年之久的“餓狼傳說”商標權撤銷糾紛案落下帷幕。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顯示,經過對訴爭商標使用証據一一核實、查驗與審理,法院最終認定汕頭市初雨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初雨公司)的第5156694號“餓狼傳說WOLF STORY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自2009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12日(下稱指定期間)未在核定商品上進行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是否使用引爭議

據了解,初雨公司成立於2006年12月30日,經營范圍包括銷售化妝品、日用百貨、洗滌用品、服裝鞋帽、五金交電、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等。訴爭商標由初雨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某某於2006年2月13日提出注冊申請,2009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洗發液、化妝品、牙膏、砂布、寵物用香波等第3類商品上,2012年12月13日經核准轉讓予初雨公司。中國商標網顯示,2011年至2017年,初雨公司在第3類、第24類、第25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多件包含“餓狼傳說”字樣的商標。

2012年7月13日,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七匹狼公司)以訴爭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

據了解,為証明其在指定期間內使用了訴爭商標,初雨公司向原商標局提交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原件、廣告發布合同原件、實際廣告發布照片打印件、廣告費發票原件、收款收據原件以及產品銷售發票原件等証據。

經審理,原商標局認為初雨公司提交的其在指定期間使用訴爭商標的証據有效,據此決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七匹狼公司不服原商標局作出的上述決定,隨后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復審,但未能獲得原商評委支持,其繼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初雨公司提交的証據能夠証明其於指定期間內對訴爭商標在化妝品等核定商品上進行了商業廣告宣傳,雖然廣告費發票的出票時間不在指定期間內,但根據廣告發布合同內容顯示廣告時間涵蓋了指定期間。綜合初雨公司的全部使用証據,可以証明其於指定期間內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成套化妝用具商品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但是,初雨公司未提供任何証據証明其於指定期間在其他核定商品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並判令原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七匹狼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堅持主張初雨公司提交的証據不能証明其於指定期間在洗發液、化妝品等商品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有效的商業使用,應對訴爭商標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撤銷注冊。

証據效力成焦點

在二審審理中,圍繞初雨公司提交証據能否証明其於指定期間在核定商品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指出,桂某某是初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桂某某與初雨公司之間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屬於自制証據,不具有証明效力﹔廣告發布合同原件、實際廣告發布照片打印件、廣告費發票原件及收款收據原件之間雖然具有關聯性,能夠証明系為宣傳使用訴爭商標的核定商品所簽訂的廣告發布合同,但是實際發布的廣告照片系打印件,亦屬於自制証據,不足以証明拍攝時間以及拍攝地點系合同所約定的多履行地址之一,且合同訂立及收據開票時間均為指定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根據生活經驗易推測系出於維持訴爭商標注冊的目的所為﹔勃林格殷格瀚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銷售發票雖然系原件,但內容並未完整顯示訴爭商標,且無相關証據材料在案佐証實際履行情況。據此,法院認為,雖然初雨公司提交的在案証據大部分系原件,但上述証據所証的涉案行為實屬商標權人以維持商標注冊效力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應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在案証據無法証明訴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在全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部分有誤,但並不影響一審判決的結論,法院予以指正。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了七匹狼公司的上訴請求。

“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案件中,需要通過証據來証明有權利的主體於指定的3年時間范圍內,將核准注冊的商標圖樣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而且這種使用應當是公開、真實、合法、商業性的使用,這就涉及到至少多個方面的待証事實。要把這麼多的信息串起來,就需要形成完整的証據鏈。”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專業總監楊靜安表示,實務中,當事人提交証據時,常見的做法是收集商標所使用商品的銷售合同、付款發票以及對應的產品照片,從而全面呈現多個方面的事實並相互印証。

“實踐中,有些當事人雖然提交了較為充分的証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証據鏈,卻被認為是無法體現真實使用意圖的象征性使用,此種情形關鍵証據是發票,因為發票可以進行查驗核對。然而這種查驗主要限於發票領用情況、開具時間、金額等信息,對於交易的細節,如交易的商品到底使用了什麼商標,往往無法核實。”楊靜安指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通過銷售合同和產品照片等信息來進一步查明,如果確實進行了真實使用,所提交的大量証據中應該可以相互呼應、相互印証,而且証據之間不會存在相互矛盾之處。

“在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案件中提供使用証據,除了注意要形成完整的証據鏈之外,還要著重考慮証據的數量因素。足量的証據更能讓人確信証據是真實的,而且商標使用是出於真實使用意圖。”楊靜安表示。(實習記者 王晶)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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