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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角色名稱可獲得在先權益保護?

2020年03月31日15:1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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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80年代末,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出品的動畫片《葫蘆兄弟》(又名《葫蘆娃》),塑造了四方臉、粗眉大眼、頭頂葫蘆冠、項戴葫蘆葉項圈的葫蘆娃七兄弟獨特形象,陪伴幾代人度過了美好的童年時光。那麼,他人能否將“葫蘆娃一家人”申請注冊為商標,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下稱原告)是否享有“葫蘆娃”角色名稱權益?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葫蘆娃”角色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時,具有在先權益。哈爾濱瑞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第三人)在第43類餐飲服務上申請注冊第13695541號“葫蘆娃一家人”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不正當地利用了原告基於“葫蘆娃”角色名稱所應當享有的商業價值和交易機會。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所作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並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據悉,該案第三人在法定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

據了解,第三人於2011年登記成立,經營范圍包括交通設施工程設備及材料的銷售、按照資質証書核定范圍內從事工程施工等。2013年起,第三人在第43類餐飲服務類別上提交了多件“金剛葫蘆娃”“葫蘆娃一家人”等商標的注冊申請。2018年4月,原告以訴爭商標“葫蘆娃一家人”與其出品的動畫片中的知名角色名稱“葫蘆娃”高度近似,第三人將其注冊為商標損害了原告的在先知名角色名稱權益為由,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經審理,2019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認為,“葫蘆娃”系原告出品的《葫蘆兄弟》作品中角色名稱,在動畫領域有一定知名度,原告對其享有在先角色名稱權益,但訴爭商標“葫蘆娃一家人”與原告的角色名稱“葫蘆娃”的構成、呼叫、含義均有一定區別,且訴爭商標核定使用服務與原告從事行業差異較大,訴爭商標未損害原告對“葫蘆娃”享有的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原告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動畫片《葫蘆兄弟》講述的是幾個本領超群的葫蘆娃為救爺爺與妖怪展開激烈搏斗,從而體現一家人之間友情與關愛的故事。訴爭商標將“葫蘆娃”與“一家人”組合在一起,與“葫蘆娃”角色名稱近似。訴爭商標申請注冊使用在餐廳、餐館等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其服務來源於“葫蘆娃”角色名稱的權利人或與其具有特定聯系,進而產生混淆誤認。同時,考慮到第三人還在餐廳、餐館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多件“金剛葫蘆娃”商標及“葫蘆娃圖形”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正當地利用了原告基於對“葫蘆娃”角色名稱所應當享有的商業價值和交易機會,訴爭商標的申請損害了原告對“葫蘆娃”的角色名稱權益,應予宣告無效。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王晶)

行家點評

陳少蘭 上海百一慧智律師事務所 律師:該案是以“知名角色名稱權益”為權利基礎提起的行政訴訟,法律依據為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規定。而在一定時間內,對於上述規定中的“在先權利”包括哪些這一問題,存在一定爭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實施以來,類似案件法律適用已經統一且明確。

相關案例中,如以“知名角色名稱權益”為權利基礎,需明確“知名角色名稱”是什麼、來源於哪裡,尤其是當作品名稱與角色名稱不一致時舉証証據尤為重要。對於知名度証據,權利人可通過提供知名角色及其作品的獲獎証明、宣傳推廣等証據加以証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即使獲獎証明時間較為久遠,亦建議全部提供,以証明知名作品及其角色名稱早已具有極高知名度與美譽度﹔如果是年代較新的知名度証據,建議注意其時間應早於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

目前,司法機關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証明主觀惡意在類似案件中尤其重要。在提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時,要著力於收集訴爭商標持有人是否存在大量搶注商標的記錄及可能性、是否存在囤積商標的行為、是否已存在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權利的情形、訴爭商標持有人其他商標是否被不予核准注冊或宣告無效、訴爭商標持有人與主張權利主體是否存在地緣上接近從而具有接觸可能性等情形,用以証明訴爭商標持有人存在一貫搶注商標的明顯惡意。對於訴爭商標與角色名稱的相同或近似,主要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准》中近似商標的判定標准進行判斷。此外,有時結合作品內容進行論述和說明也會有助於判定兩者是否近似及是否會導致混淆、誤認。

 

在此類案件中,建議除每個構成要件均需提供充分証據舉証証明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對於角色名稱與作品名稱不一致的情形,建議充分舉証証明知名角色名稱來源﹔二是順應目前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整體態勢,著重收集訴爭商標持有人惡意注冊的相關証據。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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