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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悶倒驢”引糾紛,“小秋林”要維權

2020年03月31日13:2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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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杯通大道,一斗合自然。”對於熱情好客的內蒙古人來說,美酒是招待四方賓朋的必備品。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小秋林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小秋林商貿公司)生產的“悶倒驢”酒正是內蒙古人經常用來待客的白酒之一。

小秋林商貿公司總經理王少龍介紹,其最早開始生產酒源於30多年前。由於外祖父家世代釀酒,從小便耳濡目染的王少龍萌生了以酒創業的想法,並於1987年成立了赤峰小秋林副食批發部,自1998年起在赤峰市寧城縣八裡罕老窖酒廠貼牌生產具有“悶倒驢”標識的白酒。2009年,王少龍成立了小秋林商貿公司,並分別於2012年、2015年成立了赤峰悶倒驢酒城、鬆山區悶倒驢酒城等關聯公司,旨在全國建立“悶倒驢酒城”連鎖店,主要銷售自己或委托他人加工生產的“悶倒驢”牌白酒。

2015年,小秋林商貿公司收購了一家酒廠的股份,成立了內蒙古悶倒驢酒業有限公司,並授權其生產加工“悶倒驢”“大遼魂”“草原烈”“比鄰天下”系列白酒。“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們公司的產品在當地具有了較高的影響力,產品也開始銷往全國各地,目前,遼寧、吉林、黑龍江、天津、山東、河北、海南、廣東、廣西等地均有銷售。”王少龍介紹,公司的產品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因此獲得了多項榮譽,2014年,在赤峰市委宣傳部等多個部門共同開展的赤峰市“百城萬店無假貨”活動中,小秋林商貿公司被評為“誠信示范店”﹔赤峰悶倒驢酒城被赤峰市紅山區消費者協會評為“2012年度消費者信得過誠信單位”。

在打造品牌和推廣產品的同時,小秋林商貿公司還注重開展商標布局。王少龍介紹,2011年12月,小秋林商貿公司提交了“草原悶倒驢”商標注冊申請,被核准注冊使用在第33類商品上。此后,小秋林商貿公司還購買了“倒驢悶”“百年悶倒驢”兩件使用在第33類商品的商標。

小秋林商貿公司產品知名度不斷提升的同時,糾紛也隨之而來。為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2019年4月,小秋林商貿公司向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稱,有11家赤峰市的白酒生產企業擅自在其白酒商品上使用了小秋林商貿公司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悶倒驢”商品名稱。

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認為,小秋林商貿公司曾於2004年4月18日在其委托寧城縣八裡罕老窖酒廠生產的白酒商品上使用了“悶倒驢”商品名稱,並延續至今。在11家被投訴企業中,9家企業對小秋林商貿公司的“悶倒驢”商品名稱作相同使用,2家企業作近似使用,且使用時間均晚於小秋林商貿公司至少3年以上。

“結合相關証據,我們認為小秋林商貿公司在先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悶倒驢’商品名稱已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科科長劉國軍介紹,11家被投訴企業與小秋林商貿公司的白酒商品性能相同、消費群體相近,屬於相關地域市場內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11家被投訴企業在市場競爭過程中,應當合理避讓他人依法取得的商品特有名稱、注冊商標、字號名稱等在先權利,合法經營。11家企業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小秋林商貿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響的“悶倒驢”商品名稱,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兩者的來源產生誤認。

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正當的市場競爭應主要通過提升質量、降低價格、改善服務等手段爭取消費者,並對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依法履行合理避讓義務,而不應通過冒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或使用與其近似的商品標識等方式,混淆商品的來源,誤導消費者。11家被投訴企業的涉案行為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指的“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混淆行為”。

“因考慮到‘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在先權利屬於私權利,其行政保護措施啟動的前提是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而擅自使用,並因他人獲得許可而終止。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同處赤峰市,具有明知或應知他人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情形,卻未依法主張權利,致使侵權行為長期存在,在客觀上產生了默許他人使用涉案商品名稱的社會效果。”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基於行政處罰的“合理性”考慮,向11家被投訴企業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上述企業改正違法行為,並自接到《責令改正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召回市場上的侵權商品,逾期不改的,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處罰。

截至發稿時,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收到該案侵權人有關行政復議和訴訟的通知。

“此前,市場上一些使用‘悶倒驢’標識的企業在生產制造酒時粗制濫造,產品品質不一,導致消費者對‘悶倒驢’的評價降低。今后,小秋林商貿公司將繼續維護‘悶倒驢’品牌的合法權益,堅決向山寨產品‘亮劍’。”王少龍表示。(海雲)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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