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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販售盜版電子書被判刑

2020年03月27日14:1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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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下稱椒江法院)一審審結了該省首例販賣盜版電子書的侵犯著作權罪案件。該案中,多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2896冊,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椒江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廖某祥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判決被告人高某、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年五個月,緩刑兩年。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信息技術的發展帶來了閱讀習慣的改變,如今購買和閱讀電子書的用戶越來越多,版權問題也日益凸顯。在司法實踐中,涉及電子書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屢見不鮮,這其中既有著作權侵權民事案件,也有犯侵犯著作權罪的刑事案件。那麼,二者的界限在哪裡,各有哪些特點?在遭遇著作權侵權時,權利人該以何種方式進行維權?侵犯著作權罪的量刑標准又是什麼?對此,記者採訪了業內人士。

銷售盜版依法擔責

2017年6月,被告人廖某祥使用高某提供的域名,注冊了一個名為“Kindle閱讀愛好者”的微信公眾號。之后,其自行架設服務器,並購買了一套電子書推送系統。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廖某祥通過淘寶網購買、網絡下載等方式取得電子書籍后,陸續向服務器添加,以實現向公眾號會員推送電子書籍的目的。截至案發時,上述公眾號注冊有2362名會員,廖某祥銷售會員賬號得款9.63萬余元。經鑒定,上述可推送會員閱讀的電子書籍侵犯了浙江大學出版社、浙江少年兒童出版社、浙江文藝出版社、浙江人民出版社等57家出版單位2896冊圖書的著作權。

2017年10月,楊某彬加入到販賣盜版電子書的行列,其注冊了“Kindle電子書同步推”“Kindle電子書同步推送服務”等微信公眾號,並將廖某祥提供及自行下載的未經授權許可的電子書提供給1000多個注冊會員下載閱讀。至案發,楊某彬共獲利6萬余元。

2018年10月,各被告人被抓獲。隨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對各被告以侵犯著作權罪為由向椒江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各被告對法院審理過程沒有異議。椒江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

兩種救濟各具特點

在上述案件中,相關當事人的著作權侵權行為構成了犯罪,最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麼,著作權民事侵權與侵犯著作權罪的界限在哪裡?在遭遇著作權侵權時,權利人如何進行救濟?

對此,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俊武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介紹,我國著作權法是一部民事法律,普通的著作權侵權指的就是侵權行為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這一民事權利。當侵權行為構成犯罪時,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區分著作權民事侵權和侵犯著作權罪時,需要注意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在客觀上是否實行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在違法所得數額和情節嚴重程度上是否已觸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紅線。同時,也要注意該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以及作品是否仍在著作權保護期以內等。“具體到出售盜版電子書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其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要判斷該行為是否夠成犯罪,就要看行為人是否具有營利目的。這裡的營利目的不僅指的是通常理解的電子書付費購買,也應包括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費的方式。”周俊武解釋。

如果著作權侵權行為構成犯罪,量刑標准是什麼?周俊武介紹,一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二是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中,違法所得數額的“較大”“巨大”,情節嚴重程度的“嚴重”“特別嚴重”,根據刑法規定的4種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的不同,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有不同的認定標准。具體到出售盜版電子書這種犯罪行為,該案中的行為人通過信息網絡以會員制方式傳播盜版電子書,擁有注冊會員2362名,非法經營數額超過5萬元,落入侵犯著作權罪的第一種量刑范圍,可以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如果注冊會員在5000人以上,非法經營數額超過25萬元或傳播作品數量超過2500件,作品點擊數達到25萬次以上,則落入侵犯著作權罪的第二種量刑范圍。

那麼,權利人如何進行救濟?周俊武表示,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是由國家公訴機關也就是人民檢察院提起。但是,此類刑事案件也可以由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自訴案件。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時,侵犯著作權罪的被害人有証據証明犯罪事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對於著作權人來說,當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時,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的不同效果在於,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勝訴,侵權行為人將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而在刑事訴訟中如果勝訴,侵權行為人則要承擔拘役、有期徒刑等自由刑以及罰金刑等刑事責任。”周俊武介紹。

不過,周俊武指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著作權人選擇提起刑事訴訟,可能會遇到舉証難、獲賠難等問題。比如,在舉証難問題上,當著作權人作為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時,需要提供能夠証明犯罪的基本証據,但是著作權人作為普通公民,缺乏國家機關的調查手段、能力和權力,難以舉証証明違法所得數額。此外,著作權人通過可獲得的証據所証明的違法所得數額可能沒有達到構成刑事犯罪的標准等。在獲賠難問題上,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會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但是在實踐中,責令退賠一般適用於盜竊罪、詐騙罪等直接的侵犯財產權益的犯罪,而在侵犯著作權罪中,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是基於著作權人的知識產權所得,難以直接確定退賠金額。因此,絕大部分的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都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而民事訴訟的判賠金額相較於刑事訴訟而言更容易被認定。從該角度來說,很多著作權人會選擇民事訴訟進行維權。(本報記者 姜旭)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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