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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獲賠200萬,字節跳動對“抖商”出手!

2020年03月27日10:3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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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杭州互聯網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字節跳動)、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微播視界)與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著作權侵權糾紛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被判商標侵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共同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本案中,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系商標法第四次修訂實施后杭州互聯網法院首例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案件。

2016年9月,抖音上線成為中國互聯網歷史上新平台崛起第三次電商紅利期,抖音帶貨也創造了銷售“神話”,但“抖商”培訓不屬於抖音衍生品,抖音曾多次聲明,從未授權任何“抖商”相關活動,本案是抖音官方首次就“抖商”活動發起維權訴訟。

擅用標識引糾紛

字節跳動系“抖音”“頭條”“今日頭條”系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在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注冊有“抖音”等文字及圖形商標﹔微播視界系原告字節跳動的關聯公司,負責抖音官網及APP運營,享有抖音標識美術作品著作權。

字節跳動發現,2018年12月17日,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共同舉辦的“抖商萬人聯盟啟動大會”活動中,會場宣傳中多處使用注冊商標“”“”“抖音” “”等,涉嫌虛假宣傳,並將字節跳動旗下系列產品列為合作媒體平台,在會議活動中展示“授權代理商”的銘牌,誤導公眾認為其與字節跳動具備特殊關系,產生混淆誤認。某科技公司在其運營的公眾號上發布的相關文章中,未經授權許可復制使用了微播視界享有著作權的抖音標識並進行網絡傳播,侵害了微播視界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著作權侵權。

字節跳動、微播視界認為上述系列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將四被告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等300萬元。

法院一審判賠償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由於涉案數次侵權行為所指向的服務相同,商標一致,應屬於同一侵權行為的持續,故兩原告有權提起訴訟要求並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抖音” “”等涉案商標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場影響力。本案中被告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分別在“抖商大會”微信公眾號、個人微博號、QQ號等平台多角度進行商標侵權虛假宣傳,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且惡意重復侵權,侵權時間持續較久,故應當承擔懲罰性因素的賠償代價。

法院認為,新修訂的商標法中明文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不僅是對權利人的補償,也是對故意加害人的懲罰,本案未以商標許可使用費作為懲罰性賠償判賠的基數,但是在適用法定賠償的過程中充分考量了懲罰性賠償因素。

綜合考量上述因素,杭州互聯網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體現一定的懲罰性,確定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某就訴爭商標侵權行為共同賠償字節跳動150萬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就訴爭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字節跳動、微播視界50萬元。

此外,就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一案,某科技公司賠償微播視界10萬元。

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抖商”培訓需謹慎

該案主審法官葉勝男認為,“抖商”培訓不屬於抖音衍生品,各培訓機構有權舉辦相關活動,但應注意遵守相關法規,避免侵犯知識產權。

一是商標使用的風險。字節跳動在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注冊有“抖音”等文字及圖形商標,“抖商”培訓機構在培訓中使用“抖音”等商標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容易產生侵害商標權的風險。二是不正當競爭的風險。如果培訓方與抖音沒有相關合作或協議,卻聲稱與抖音存在合作或者由抖音授權等誤導性宣傳,容易使公眾誤以為與抖音存在關聯,涉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三是著作權侵權風險。在培訓中如果使用字節跳動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字符等作品,而又不屬於法定合理使用情節,有構成著作權侵權的風險。

葉勝男認為,對於惡意侵權行為判以高額賠付不僅是為了制止侵權行為發生,也是為解決長期以來知識產權侵權違法成本低、賠償不足以遏制侵權行為繼續發生的現象。隻有提高侵權人的違法成本,才能實現法律的震懾作用。本案有利於引導市場經營者通過合法經營向消費者提供更多高質量商品和服務,從而積累自有品牌的競爭優勢﹔有利於引導形成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競爭秩序,推動市場更加成熟、健康地發展,打造更加規范化的營商環境﹔也有利於保障消費者在市場公平、守序的競爭下獲得更加優質的商品與服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高雲翔 曹雅暉綜合 本報記者 馮飛對本文亦有貢獻)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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