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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與“3LM”之爭見分曉

2020年03月25日10:5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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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美國3M公司,大多數人所熟知的是該公司疫情期間熱銷的防護口罩產品。實際上,作為一家以制造砂紙、砂布等礦務及制造業產品起家的企業,3M公司目前已開發出近7萬種產品,涵蓋家庭用品、醫療產品及運輸、建筑、商業、教育、通信等領域。圍繞著砂紙、研磨劑等商品上的一件“3LM”商標,3M公司與江蘇省一家主營五金磨具產品的企業產生了多起紛爭。

近日,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的多份判決顯示,江蘇省丹陽市天宇五金磨具有限公司(下稱丹陽天宇公司)的多件“3LM”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被認定與3M公司的多件“3M”商標(下稱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所作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被撤銷。

一字之差招致紛爭

據了解,丹陽天宇公司於2014年2月28日提出多件以“3LM”為標識的訴爭商標注冊申請,后於2015年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砂紙、研磨劑、油漆、小五金器具、化妝品等多個商品類別上。

2017年,3M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其“3M”系列商標先於訴爭商標提出申請並獲准注冊,訴爭商標“3LM”與引証商標“3M”在整體外觀、構成要素、讀音、含義等方面相近,且指定商品構成類似,已有在先判決認定訴爭商標與3M公司的“3M”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亦有案外第三人類似商標被認定與3M公司的“3M”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故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3M公司的引証商標“3M”經長期大量宣傳和使用,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具有較高知名度,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系對3M公司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抄襲﹔此外,“3M”是3M公司長期使用的商號,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訴爭商標完整包 含3M公司的商號,其注冊和使用損害了3M公司的在先商號權。

丹陽天宇公司答辯稱,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在整體讀音、含義、整體外觀上均存在明顯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3M公司提交的大部分証據均與其發展歷史狀況相關,不能証明其“3M”商標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並達到馳名的狀態,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與3M公司的商號不近似,其核定使用商品與3M公司實際經營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未侵犯3M公司的在先商號權。

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3LM”與引証商標“3M”在文字組合及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區別,共存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未構成對引証商標“3M”的復制、摹仿或抄襲,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也不致引起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訴爭商標“3LM”與3M公司的商號“3M”並未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未損害3M公司的在先商號權。綜上,原商評委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記者了解到,丹陽天宇公司在砂紙、研磨劑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一件訴爭商標“3LM”獲得初步審定后,3M公司在公告期內提出了異議申請,主張該商標與其“3M”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並構成對其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抄襲,而且損害了其對“3M”享有的在先商號權益,屬於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經過商標異議與異議復審程序,3M公司的主張均未能獲得支持,原商評委於2013年10月9日裁定對該商標予以核准注冊。

能否共存得以厘清

3M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在文字構成、認讀、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差異,且上述商標無特定含義,故不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3LM”與3M公司的商號“3M”存在明顯差異,不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損害3M公司的在先商號權。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3M公司的訴訟請求。

3M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損害了3M公司的在先商號權,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針對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証商標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產品原料、生產部門、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高度重疊,已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在文字構成、排列方式、呼叫和外觀上相似程度較高,若共同使用於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容易認為相關商品來源於同一主體或者二者之間有特定聯系,從而產生混淆、誤認。據此,法院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針對3M公司在該案中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案証據不足以証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3M公司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上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損害3M公司的在先商號權﹔3M公司並未提供有效証據証明丹陽天宇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採取了欺騙手段,損害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故3M公司關於丹陽天宇公司系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訴爭商標注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原商評委所作裁定,並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評委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行使)就3M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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