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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對疫情嚴重地區申請人歐洲專利案件的時限延期

2020年03月20日12:3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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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歐洲專利局發布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時限延期通知。

該通知內容主要涉及疫情嚴重地區申請人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以及《專利合作條約》(PCT)所申請的案件。其中,根據EPC細則第134條第(2)款和第150條第(2)款的規定,自通知發布當日及之后過期的時限,其有效期延長至2020年4月17日。此外,根據PCT細則82之四。1款,時限延誤在一定條件下可予以寬免。中國申請人可根據該通知,做好案件相關調整安排和工作准備。

相關通知具體如下:

1.鑒於新冠肺炎疫情暴發的影響所引起的問題,在時限延誤的情況下,請關注《歐洲專利公約》(EPC)和《專利合作條約》(PCT)所規定的一般法律救濟措施,特別是根據本通知的EPC細則第134條第(2)款的適用,以及EPC細則第134條第(5)款和PCT細則第82條之四。1款的可能適用。

2.與許多其他締約國一樣,歐洲專利局所在地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正在經受人員流動、社交以及某些服務、交流和公眾日常生活的限制,符合EPC細則第134條第(2)款中定義的不可抗拒事由。因此,為所有當事人及其代表將本通知即日起的有效期延長至2020年4月17日。根據EPC第150條第(2)款,這也適用於按照PCT提出的國際申請。如果不可抗拒事由持續至上述日期后,則將發布另一條通知從而進一步延長上述有效期。

3.在與本通知第2段不沖突的情況下,對於本通知未涵蓋的情況,EPC細則第134條第(5)款為異常狀況所導致的申請人、當事人或其代表的居住地或者營業地無法正常投遞或者傳輸郵件的情況提供了保障。此規定適用於申請人不可控的異常狀況所導致的時限延誤的情況,因此,在受疫情影響的地區[1],任何遭受干擾影響的申請人、訴訟當事人或其代表均可援引。

4.根據EPC細則第134條第(5)款的規定,如果相關人員可以提供証據表明,在期限屆滿日前十天內的任一天由於此異常狀況而導致時限延誤,並且最遲在不可抗拒事由結束后的第五天完成郵寄或傳送,那麼誤期收到的文件應視為已經按期收到。

5. 在與本通知第2段不沖突的情況下,有關PCT適用的期限和條件,請參見PCT細則82之四。1款。特別是,任何相關當事人可以提交令人信服的証明,其未能遵守PCT的時限是由於在其居住地、營業地或者逗留地發生的自然災害或其他類似原因造成的,並且已經在合理限度內盡快辦理了相關手續(不遲於有關期限屆滿后6個月),則時限的延誤應予以寬免。該規定適用於在國際階段待審的國際申請,但不適用於優先權期限。

[1] 截至3月17日,高危地區名單已更新如下:中國,韓國,伊朗,意大利,德國(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的海因斯貝格),法國(大東區),奧地利(蒂羅爾州),西班牙(馬德裡),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華盛頓州及紐約州)。請注意,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區域定義可能會發生變化,請訪問歐洲專利局網站進行定期更新。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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