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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子外形引發專利訴訟,境外電子証據成關鍵?

2020年03月16日12:0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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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子是人們最常見的傳統主食,殊不知,包子外形花樣和包制方法也可獲得專利保護。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就審結了一起因包子外觀設計專利引發的侵權糾紛。

因認為舒匯食品(蘇州)有限公司(下稱舒匯公司)、漳州市興廣得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興廣得公司)生產銷售的包子產品外形與自己的專利產品構成近似,涉嫌構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信華食品(漳州)有限公司(下稱信華公司)將兩公司起訴至法院,並索賠經濟損失。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州中院)經審理后,一審判決侵權成立,兩被告應停止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的包子產品,舒匯公司需賠償信華公司經濟損失等103萬元。信華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訴,提交了一份來自日本某博客網站上公開的圖片,進行現有設計抗辯。福建高院經審理認為,信華公司的現有設計抗辯成立,其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對信華公司關於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在業內人士看來,該案二審改判被告未構成專利侵權的主要原因是,其提交的關於現有設計的境外電子証據得到了法院認可。在司法實踐中,境外電子証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的事實依據,其法律效力和真實性如何審查判斷等,業界關注度一直較高,該案二審判決對解決此類糾紛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包子外形引訴訟

2009年6月25日,信華公司提交了名為“包子(工字形)”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並於2010年5月19日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0930172651.9,下稱涉案專利)。2018年,信華公司發現舒匯公司生產、興廣得公司銷售的包子產品涉嫌侵犯了涉案專利權。在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公証取証后,信華公司將兩公司起訴至福州中院,並索賠經濟損失等103.5萬元。

福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一審主要爭議焦點是:兩被告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如果構成侵權,兩被告應承擔怎樣的侵權責任。

在兩被告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問題上,福州中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在案証據,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比較,涉案專利包子皮的銜接處呈現為“工字形”,被控侵權產品在外觀上也大致呈現方形形狀,包子皮的銜接處形成接近“工字形”的形狀,就整體視覺效果上看,兩者沒有實質性差異,構成近似,舒匯公司和興廣得公司因未經許可,生產、銷售他人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構成對信華公司專利權的侵害。

福州中院根據信華公司的主張和提供的証據,綜合考慮涉案專利類型,侵權行為性質,舒匯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產品的數量、金額等數據等因素后,一審酌情確定舒匯公司賠償信華公司經濟損失等103萬元﹔因信華公司未向作為銷售商的興廣得公司主張經濟賠償,故興廣得公司免於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改判不侵權

一審判決后,舒匯公司不服,上訴至福建高院,並提交了多份新証據。

舒匯公司上訴稱,首先,一審法院運用“大致”“接近”等不確定詞語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相比沒有實質差異,兩者構成近似,系邏輯錯誤。其次,被控侵權產品的外形構造來源於中國傳統民間“包袱皮”形狀,制作均採用手工包制,產品外觀形狀、表面凹凸紋理都有隨機性,不可重復再現,與涉案外觀專利產品不相同等。

根據舒匯公司提交的新証據,福建高院經審理認為,日本網站的博客內容分別發表於2006年2月10日和2007年1月7日,均早於涉案專利申請日2009年6月25日,且博客中的圖片已經完整地呈現了包子具有設計要點的部分,可以作為現有設計與涉案產品進行比對。經比對,博客圖片中的包子形狀與被控侵權產品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構成近似。所以,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是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就已經在互聯網上公開的現有設計,舒匯公司不構成侵權。因舒匯公司在二審中提供新的証據導致一審法院判決結果有誤,二審予以糾正。

境外証據被採信

據了解,該案二審爭議焦點主要是上訴人提出的現有設計的抗辯主張能否成立,而對現有設計抗辯的審查重點在於對証據的判斷,這也是審理的難點所在。上訴人在二審提交的關鍵証據就是一份境外網站博客網頁內容的公証文書,以此証明被訴侵權產品採用的是早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就已經被案外人通過博客公開的一種外觀設計。

對此,據二審主審法官介紹,近年來,伴隨著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社會信息化進程的不斷進步,電子証據也在民商事案件中頻繁出現。但由於電子數據較為脆弱,易於遭受刪改和損壞,所以在審判實踐中對於電子數據真實性和証明力的審查判斷有別於其他民事訴訟証據類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証據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被告所提交的博客網頁信息屬於典型的一種電子數據。法官還提到,由於上訴人在二審提交的博客網頁內容來自於境外網站,在合法性及關聯性的審查標准上應當更為嚴格。參照法院對此類証據進行審查的主要做法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案件中電子証據的認定標准,福建高院在審查判斷以公証書形式固定的互聯網博客網頁發布時間的真實性與証明力時,全面考慮了公証書的制作過程、網頁及其發布時間的形成過程、博客類網站的經營管理狀況和所涉及的技術手段等相關因素,並結合案件其他証據進行綜合判斷。在此基礎上,福建高院對被告提交的新証據予以了認定採信,支持了被告關於在先設計的不侵權抗辯,對一審判決進行了糾正。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為了增強域外証據舉証的真實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証據的若干規定》要求當事人應當對域外証據進行公証認証。在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發布了《關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其中規定,對於域外形成的公開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確認其為具備真實性的証據材料,無需辦理公証認証等証明手續,除非對方當事人對其真實性能夠提出有效質疑,而舉証方又不能有效反駁。(記者 姜 旭)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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