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終審判賠300 萬!寶格麗在華贏得商標糾紛案

2020年03月04日13:5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就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格麗公司)、寶格麗商業(上海)有限公司(下稱寶格麗上海公司)訴湖南德思勤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德思勤公司)、深圳市德思勤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德思勤置業公司)、深圳市德思勤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德思勤實業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三被告停止在房地產經營活動中使用“寶格麗”等名稱,銷毀含有相關用語的標牌、標識和宣傳資料,刊登聲明致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10萬元。

對此,相關專家表示,馳名商標是商標中“金字招牌”,是最有價值的商標。在生產力高度發達、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擁有馳名商標的商品往往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市場佔有率和較高的市場地位。在消費社會,商標尤其是馳名商標已經不僅僅是識別商品或服務的“紅娘”,而是本身即具有非常大的價值。

寶格麗商標引糾紛

寶格麗公司是一家經營珠寶首飾的意大利公司,為第332078號、第334038號、第340247號“BVLGARI”、第3811212 “BVLGARI寶格麗”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且上述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14類珠寶、手表等商品上。寶格麗上海公司是寶格麗公司於2006年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且將“寶格麗”登記為企業名稱,從事珠寶首飾的零售等。

寶格麗公司訴稱,2014年其發現,德思勤公司開發的“寶格麗公寓”房地產項目的樓盤外牆面、宣傳冊等位置,以突出方式使用“寶格麗”“Baogene”“寶格麗公寓”等標識。德思勤置業公司在其網站上,宣傳和推介涉案樓盤,在主頁中突出使用“寶格麗”,並以高檔珠寶飾品作為配圖,在涉案公寓公開發售活動現場,擺放數百件寶格麗香水。德思勤實業公司在第36類“受托管理”等服務上注冊了“寶格麗”商標,供德思勤公司、德思勤置業公司使用。涉案“寶格麗”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請求法院認定第332078號、第334038號、第340247號 “BVLGARI”、第3811212 “BVLGARI寶格麗”注冊商標在第14類珠寶、手表類商品上為中國境內的馳名商標。據此,寶格麗公司、寶格麗上海公司以德思勤三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及字號權為由,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請求判令三立即停止在房地產經營活動中使用“寶格麗”等名稱,移除並銷毀含有相關用語的標牌、標識和宣傳資料,並刊登聲明致歉﹔三被告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開支50萬余元。

三被告共同辯稱,德思勤公司系第9008821號、第9013166號、第9013375號“寶格麗”商標所有權人,故未侵犯原告的商標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寶格麗”屬於臆造詞匯,具有先天的顯著性。二原告的持續使用,在第14類珠寶、腕表類商品上使“寶格麗”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2015年至今,寶格麗公司在第36類服務上取得4個包含“寶格麗”中文的注冊商標。然而,德思勤公司在其開發的樓盤、商品房銷售及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突出使用“寶格麗”字樣﹔德思勤置業公司在其官網上宣傳“寶格麗公寓”,均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德思勤實業公司申請注冊第9008821號等3個“寶格麗”商標,侵犯了寶格麗上海公司使用在先的“寶格麗”企業名稱權。另外,關於認定涉案“寶格麗”商標在第14類商品上為中國境內馳名商標的問題,因寶格麗公司在第36類上已取得4個注冊商標,而被訴侵權商標使用的服務類別也在第36類,故該案無需跨類保護,且無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刊登聲明致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終審判賠300萬元

寶格麗公司、德思勤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高院。寶格麗公司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原審三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40萬余元。德思勤公司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寶格麗公司的訴訟請求。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訴訟期間,寶格麗公司先后獲得在第36類“不動產服務”上的4個注冊商標,故原審三被告在該案訴訟前實施的侵權行為並未侵犯訴訟期間注冊的4個注冊商標權。但是,由於寶格麗公司在一審中既主張認定馳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又主張被訴行為對相關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構成侵權,故仍有必要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並據此判定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和相關法律責任。因使用在第14類商品上“寶格麗”等商標,經過原審原告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已經達到了馳名的程度。德思勤三公司使用與涉案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侵犯了寶格麗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就判賠金額的確定,法院考慮到兩方面因素,一是涉案商標的商譽、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人主觀惡意、權利人維權合理費用等因素,故在原有基礎上大幅提升了判賠金額﹔二是跨類保護情況下馳名商標在被訴商品房開發銷售中利潤貢獻率的限度、對涉案商標的使用程度以及跨類的聯系程度等,不能僅因商標馳名或商品房開發銷售獲利較多而必然獲得巨額賠償。據此,確定按法定最高額300萬元作為賠償金額。

綜上,廣東高院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刊登聲明致歉,賠償寶格麗公司、寶格麗上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10萬元。

認定馳名的必要性

對此,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太平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是商標中“金字招牌”,是最有價值的商標。在生產力高度發達、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商標就是市場,擁有馳名商標的商品往往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市場佔有率和較高的市場地位。同時,在消費社會,商標尤其是馳名商標已經不僅僅是識別商品或服務的“紅娘”,而是本身即具有非常大的價值,至少在一定意義上已經搖身一變為“鶯鶯”,成為消費者標榜自我身份的重要工具和途徑。

正是由於馳名商標的巨大價值,現代商標法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尤其是對於注冊的馳名商標提供跨越其原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之外的保護。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對注冊的馳名商標提供跨類保護,隻要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使用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均構成商標侵權。

根據我國商標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商標法對馳名商標認定採用因需認定原則,即隻有因處理商標侵權、商標注冊爭議等商標糾紛的需要才需要認定馳名商標,同時需要滿足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其他條件,即在不相同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混淆性近似的商標、誤導公眾致使原告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才需要對原告的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現實中也存在著一種特殊情況,即原告在被控侵權行為發生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有注冊商標,在其他不相同、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具有注冊的馳名商標。此時,理論上,無論是援引與被控侵權行為發生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相同的注冊商標還是其他不相同、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注冊的馳名商標,原告均可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不過,由於相同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注冊商標的混淆侵權判斷更為簡單確定,且由於目前我國商標法對馳名商標認定採用因需認定原則等比較克制的態度,法院原則上不會通過認定馳名商標而運用跨類保護的。

“該案中,盡管原告在第36類服務上有注冊商標,但其注冊商標是在一審訴訟期間取得的,不能涵蓋這些注冊商標取得之前的被控侵權行為。對於在第36類服務上的注冊商標取得之前的被控侵權行為,原告就隻能通過不相同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注冊的馳名商標來進行跨類保護。因此,廣東高院認定原告第14類商品上的商標構成馳名商標並進行跨類保護,充分體現了我國商標法關於馳名商標認定的因需認定原則。此外,損害賠償是商標侵權的重要救濟形式。不管是按被告損失還是按原告獲利進行計算,損害賠償均要和商標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系。該案中,盡管原告舉証被告與商標侵權有關行為銷售收入達6億元,但卻並未舉証該銷售收入及其利潤與商標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二審判決結合被告侵權行為性質、獲利、維權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按法定最高額300萬元作為賠償金額,較好地平衡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給予知名品牌較充分的保護,體現了我國知識產權審判‘嚴格保護’與‘比例協調’司法政策的真正內涵。”王太平說。(記者 鄭斯亮 祝文明 通訊員 鄭英豪)

(責編:林露、呂騫)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