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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巨額假冒星巴克咖啡 五人獲刑

2020年01月20日09:1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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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對涉案金額高達1000萬余元的特大假冒星巴克VIA咖啡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判處鄧某城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到1年9個月緩刑2年不等,並處罰金300萬元到10萬元不等,禁止2名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在考驗期內從事生產、銷售咖啡的經營活動,判處被告單位雙善公司罰金320萬元,上述被告人及單位違法所得120余萬元上繳國庫,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依法處理。

假冒咖啡引糾紛

2018年2月,雙善公司銷售代表魏某發現金橋市場內有代理商假借其公司名義銷售假冒星巴克VIA咖啡,遂到有關部門舉報,並直接附上了包含生產批號日期、中文標二維碼、防偽標、法律維權等內容的辨別聲明。被舉報者很快受到了有關部門的懲處。隨后,公安機關對金橋市場內所有在售的星巴克VIA咖啡進行鑒定,發現有三家代理商銷售假冒產品,其中包括雙善公司旗下的代理商。

2019年1月,公安機關在鄧某城處查獲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貨物價值116萬余元。這次查獲行動的結果顯示,舉報者魏某的“老東家”雙善公司所售星巴克咖啡均為假冒。

據了解,雙善公司主要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該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文看上了星巴克速溶咖啡的市場,便主動聯系鄧某城。雙方見面后,陳某文表示需要鄧某城的產品手續齊全,自己才能賣貨。數月后,鄧某城稱手續已辦妥,而且從他手裡直接可以拿到超低價貨。拿到樣品后,陳某文便發現鄧某城的產品內袋包裝顏色和封口與星巴克門店所售產品有明顯差異,盡管有海關進口關單和衛生檢驗檢疫証,但憑著自己多年在食品行業的經驗,他對這批星巴克的真偽心存疑慮。但是,面對高額利潤,陳某文仍與鄧某城簽訂了採購協議。

果然,這批咖啡十分暢銷,但隨之而來的還有越來越多的關於咖啡淨含量、口味等的客戶投訴。鄧某城稱這與星巴克公司內部不同的產地、包裝機器有關,不同批次產品有差異很正常。不久,陳某文、甄某連(雙善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了星巴克公司的發函,國內主要商場也收到了函件,表示五條裝的星巴克VIA速溶咖啡是沒有授權的。鄧某城、陳某文、甄某連等人拿不出授權,便借口說該商品為一般貿易貨,目前提供的手續已經足夠。陳某文、甄某連認為貨源來自鄧某城,雙善公司只是負責銷售而已,甚至還允許員工對其他代理商銷售的咖啡進行“打假”,不料東窗事發,其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悉數暴露。

一審法院判侵權

新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間,陳某文從鄧某城處先后購得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冊商標的速溶咖啡2.13萬余件。而后,陳某文又與甄某連等人以雙善公司名義對外推廣銷售。據陳某文供述,倒賣的利潤平均每件商品50元左右。鄧某城明知購入、持有的速溶咖啡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銷售給雙善公司,銷售金額達383萬余元。雙善公司明知其購入咖啡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況下,仍以單位名義,通過員工推銷、物流發貨等形式,將該咖啡先后銷往江蘇、浙江等全國18個省份50余名商戶,涉案金額高達724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某城伙同他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系共同犯罪,且銷售金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雙善公司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巨大,被告人陳某文、甄某連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張某泉、甄某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負責銷售、運輸),其行為均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單位犯罪、共同犯罪。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知識產權侵權形態已經不僅僅是初級粗放型侵權。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時,侵權人從一開始的不提供任何委托或者授權材料,到現在提供諸如該案中記載有星巴克商品名稱的海關報關單、衛生檢驗檢疫証等初步材料,具有一定程度的迷惑性,刻意誤導商家認為其擁有合法授權。商家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還是要把握一貫的兩個原則:一是要求提供權利人的授權証明,不論供貨方提供何種商品來源材料或者進貨憑証,根本性的還是要審查其是否擁有權利人的授權,不論吹得如何天花亂墜,自稱產品是哥倫比亞版還是其他版本,隻要未經權利人授權,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二是關注正品價格與市場進貨價之間的差距,如果進價遠低於正品價格,完全不符合市場運行規律和商業慣例,就需要格外小心,不要心存僥幸,更不要自欺欺人,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巨額利潤的背后,可能會墜入違反法律的無底深淵。

截至發稿時,原被告均未上訴。(通訊員 石倩)

(責編:呂騫、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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