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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天娛”商標,中視天娛一審被判侵權

2020年01月13日09:3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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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擅用“天娛”商標,中視天娛一審被判侵權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就原告上海天娛傳媒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天娛公司)與被告中視天娛國際傳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下稱中視天娛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中視天娛公司侵犯了上海天娛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中視天娛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並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責任。

上海天娛公司訴稱,其於2004年8月13日提交了第4219296號“天娛傳媒及圖”商標(下稱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后於2008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1類“電影制作、節目制作、娛樂、演出”等服務上。上海天娛公司發現,中視天娛公司在其運營的中視天娛傳媒網、搜狐號“中視天娛傳媒”上突出使用“中視天娛傳媒”及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並有大量虛假宣傳的內容,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中視天娛公司擅自將涉案商標中的顯著性中文部分“天娛”作為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工商登記和使用,導致公眾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視天娛公司辯稱,其依法享有第32690495號“中視天娛”商標,使用行為沒有主觀惡意,且其使用的標識與涉案商標不構成近似,不構成商標侵權﹔對公司業績的正常宣傳不構成虛假宣傳﹔其企業名稱經過合法登記,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海澱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中視天娛公司經營的業務及其使用行為所涉領域包括演藝、娛樂、大型文體活動策劃、娛樂節目制作等,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相同,且其使用的標識與涉案商標在文字的字形、字母、圖形的構圖及顏色、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等均構成近似,其突出使用的“中視天娛傳媒”亦包含了涉案商標顯著性較強的文字部分“天娛傳媒”,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侵犯了上海天娛公司的涉案商標權。其次,涉案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中視天娛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在后將涉案商標顯著性較強的“天娛”注冊為其企業名稱的字號,容易引起誤認和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再次,中視天娛公司將上海天娛公司參與制作的張杰演唱會、超級女聲、快樂男聲作為其公司的業績進行宣傳,並將大量非簽約藝人列為公司旗下藝人,構成虛假宣傳。據此,海澱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目前,中視天娛公司已提起上訴。

點評

該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涉及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名稱的問題。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均是依照相應的法律程序獲得的權利,應分別獲得相應的保護。法院在審理商標與使用企業名稱沖突糾紛案件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保護在先合法權益的原則。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為企業名稱,其注冊企業名稱的行為本身即是違法,在其規范使用企業名稱的情況下仍可能產生市場混淆的情況,可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

該案中,涉案商標的核准注冊日期在中視天娛公司成立之前,涉案商標顯著性較強的“天娛”文字亦為上海天娛公司的企業字號。其次,在中視天娛公司成立時,涉案商標及上海天娛公司已經在節目制作、文娛演出活動等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再次,中視天娛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理應知曉上海天娛公司涉案商標的情況,其仍將涉案商標顯著性較強的“天娛”注冊為企業字號,足以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因此,企業在申請商標或注冊企業名稱時,應合理避讓他人的商標或其他有一定影響力的標識,以免構成混淆或誤認。(小涓涓)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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