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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不能“想唱就唱”

2020年01月09日09:3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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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KTV不能“想唱就唱”

  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去KTV唱歌已經成為人們日常休閑及放鬆聚會的重要娛樂方式之一。但是,不少人卻發現,如今的KTV並不是“想唱就唱”,有些歌曲不是搜不到資源,就是版本不對……人們不禁感慨,為何曾經耳熟能詳的歌曲在KTV開始逐漸消失了?

  其實,從2018年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稱音集協)發出的一紙公告中,或許能找到答案。公告表示:為降低已獲音集協許可的各使用者的法律風險,為促使合法的音樂電視作品在卡拉OK廣泛傳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各VOD設備生產商、所有已向音集協繳費的卡拉OK經營者,在數日內從各自存儲設備中刪除公告附件所列的6000余首音樂電視作品。消息一出,讓當時許多KTV終端生產商和KTV經營者感到焦慮且困惑:為何已經支付對價獲得音集協許可使用的音樂電視作品,卻要刪除並停止使用?

  KTV經營者提供音樂電視作品而引發版權糾紛並不是新問題,早在2009年前后,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曾集中受理數批次上百件音集協起訴北京市海澱轄區的眾多KTV經營者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目前,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站搜索“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可查到12萬件裁判文書。隨著音集協維權訴訟的展開,絕大部分KTV從業者提升了版權保護意識,願意向音集協付費並獲得版權使用許可。

  但是,近年來,部分商業主體從音樂作品原始權利人處獲取授權,繼而向已經從音集協取得權利許可的部分KTV終端生產商或KTV經營者進行維權訴訟,由於音樂作品數量龐大,導致案件激增。全國各地大部分法院在審理后都判決KTV終端生產商或KTV經營者敗訴並支付經濟賠償。筆者認為,之所以發生上述支付了版權許可費仍被判侵權,現在卻要直接下架6000余首歌曲的矛盾,症結在於KTV行業的版權許可出現了問題。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音集協屬於依法成立的集體管理組織,音集協隻有獲得權利人授權后,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對外授權、維權訴訟等集體管理活動。

  2014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設計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條款,即除非權利人聲明不接受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但這一意見在當時受到了社會各界特別是作品權利人的廣泛爭議,草案的相關規定此后被調整,目前尚未通過。

  回歸到現行法律法規體系,音集協應在獲得音樂電視作品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行使其著作權集體管理職能,向KTV終端生產商和KTV經營者許可使用相關音樂電視作品,保証授權鏈條完整、無瑕疵,才能使向其支付許可費的KTV行業經營者避免版權風險。

  雖然近年來的一些商業維權引發了諸多爭議,有人指出商業訴訟行為將維權變為一種盈利模式,但是,從司法裁判的角度,原告提交的証據能証明所獲授權合法,而被告使用相關權利作品無法提交取得有效授權的証據,也沒有其他合法的抗辯理由,那麼,法院對原告的主張在一定程度上給予支持,是一個滿足合理預期情形下正常適用法律的結果。要化解版權許可當前的矛盾,音集協還需加強自身音樂作品和音像制品相關權利的規范管理,特別是從權利人處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權無疑是重要而急迫的。

  對於KTV行業的經營者,尤其是音樂電視作品的從業者而言,也需要進一步加強自身的版權意識,對於許多膾炙人口的歌曲,權利人是公開且相對明晰的,在從音集協等組織或他人處取得授權的同時,有必要核實其內容是否存在原始權利人的授權及授權鏈條是否完整,從而避免遭遇版權風險。(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曹麗萍)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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