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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微信掃碼支付不構成專利侵權

2019年12月31日14:5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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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院一審判決微信掃碼支付不構成專利侵權

  因認為支付寶、騰訊財付通和凡客誠品使用的二維碼侵犯所屬專利,北京微卡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微卡公司)和卓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卓望公司)分別提起兩起訴訟,將上述三家公司起訴至法院。12月3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兩原告起訴騰訊凡客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微信支付專利沒有侵犯原告擁有的第200610168072.2號、名稱為“採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維碼的系統和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不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駁回微卡公司、卓望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2年11月,微卡公司從銀河聯動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銀河聯動公司)處獲得名為“採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維碼的系統和方法”的發明專利,並與卓望公司共享專利權。2017年10月,兩原告將騰訊財付通、阿裡支付寶和凡客誠品起訴至法院。訴訟分為兩宗,分別是起訴財付通與凡客,以及起訴支付寶與凡客,兩原告認為三家公司涉嫌侵權的支付二維碼包括網絡游戲支付、網絡電商支付、網絡付費閱讀與線下商家支付等。在該案中,兩原告僅主張其中的方法權利要求,也即權利要求14,認為微信掃碼支付服務採用了與涉案專利相同的採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維碼的方法。

  騰訊公司認為,微信支付作為支付渠道,其二維碼為單字段,而原告專利為“多字段二維碼”,其二維碼會包含有特定商戶信息,與微信支付的運營模式並不相同。微信掃碼支付採取了完全不同的技術手段,實現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不構成等同侵權。二維碼的採集、解碼、辨識都是現有技術,不能說在專利中對字段進行人為割裂,就成了對方的獨有保護范圍。涉案微信掃碼副服務沒有使用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沒有落入其保護范圍。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涉案微信掃碼支付是否實施了涉案專利步驟一、三、四、五、六。

  法院認為,首先,微信掃碼支付使用的二維碼屬於步驟一中的“多字段二維碼”:“多字段二維碼”並非本領域通用術語,而是專利權人自行創設的一個詞語,需依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中明確記載的內容進行解釋,將“多字段二維碼”理解為包括多於一個主體相關的信息的二維碼,其中包括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

  其次,微信掃碼支付不具有與步驟五、六中“採集”相等同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14的步驟一、二和步驟五、六都限定了“採集”特征,原則上對同一術語在同一權利要求中應當做同樣的解釋,將其理解為“獲取”。微信掃碼支付並沒有判斷第二字段是否被獲取過的步驟,隻有移動終端用戶在掃描二維碼的基礎上,另行通過輸入密碼等支付方式實際支付后,訂單的狀態才會發生變化,如下圖提示“訂單已經支付,請勿重新發起支付”。

  再次,微信掃碼支付不具有與步驟六中“儲存”相等同的技術特征:禁止反悔原則是對等同侵權適用的一種限制,目的在於禁止專利權人 “兩頭得利”損害公眾利益。涉案專利權人在無效案件口頭審理中已經明確指出改變狀態的技術方案並不屬於涉案專利“儲存第二字段”的內容。因此,兩原告在侵權訴訟中將“儲存第二字段”和“修改預支付交易單的支付狀態”做等同解釋不能得到支持。

  當二維碼成為移動互聯產業的流量入口和交互介質,二維碼還代表多種商業模式,背后的專利授權蘊含巨大商業“蛋糕”。但在移動互聯網入口處收取“門票”,專利的“含金量”須經得起考驗。

  互聯網公司在技術創新同時,更加注重專利布局。據數據統計,騰訊公司從2012年開始申請二維碼的相關專利,在申請二維碼相關專利的權利人中位居首位,申請件數高達400余件。(本報記者 姜旭)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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