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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花盆專利獲賠20萬元

2019年12月20日12:1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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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一件花盆專利,獲賠20萬元

  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就寧海浙升塑料制品廠(下稱浙升塑料廠)與上海茵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茵能公司),因一件名為“自滲灌可搭接斜插組合式多功能綠牆裝置”(專利號:ZL201110340833.9,下稱涉案專利)的發明專利引起的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浙升塑料廠立即停止侵犯茵能公司涉案專利權,賠償茵能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3萬元。

  發明專利引糾紛

  茵能公司於2014年1月29日獲得涉案專利的授權。茵能公司在阿裡巴巴網站上發現,在“寧海綠恩塑料制品廠”(下稱綠恩制品廠)的網店中銷售有名為“立體垂直綠化花牆室內室外植物牆容器花盆種植袋雙孔裝置花盆”“直銷雙孔圓孔牆上花盆立體垂直綠化室內室外植物牆花盆種植袋”等商品﹔在淘寶網的“綠恩園林資材”網店中,銷售有“壁挂式三孔圓孔室內室外植物牆花盆容器盒子綠恩工廠直銷特價”的商品。茵能公司網購了上述涉案產品,包裹內除所購涉案產品外,還有標有“寧海綠恩塑料制品廠”字樣的宣傳畫冊及由浙升塑料廠開具的發票一張。茵能公司認為浙升塑料廠銷售了上述產品侵犯了其發明專利權,便向阿裡巴巴網站多次投訴,但浙升塑料廠仍未停止銷售相關產品。

  因綠恩制品廠與浙升塑料廠經營者為同一人,且案發時綠恩制品廠已注銷,據此,茵能公司以浙升塑料廠侵犯其專利權為由,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浙升塑料廠立即停止侵犯其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包括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並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及相應的模具,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3.1萬余元。

  浙升塑料廠辯稱,被控侵權產品並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請求法院駁回茵能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茵能公司在該案中主張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為專利權保護范圍。經當庭比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此外,茵能公司通過公証的方式在淘寶網站上購買了被控侵權產品,並取得了浙升塑料廠所開具的發票。綠恩制品廠對其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予以確認,但否認被控侵權產品由其制造,浙升塑料廠否認其進行了侵權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行為。對此法院認為,綠恩制品廠開設了官方網站和阿裡巴巴網店,並在網上和宣傳冊中多次以生產者的名義進行宣傳,其經營范圍也包括塑料制品的制造,雖其主張侵權產品來自於案外人但並未提交証據予以証明,故法院認定綠恩制品廠實施了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另浙升塑料廠雖未以自己名義經營相關網站和網店,但考慮到其與綠恩制品廠的經營者為同一人,經營范圍也相同,並且以自己的名義開具了銷售侵權產品的發票,故認定其與綠恩制品廠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因審理中綠恩制品廠已注銷,該案所涉法律責任由浙升塑料廠承擔。

  法院據此判決,浙升塑料廠立即停止侵犯茵能公司涉案專利權,賠償茵能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開支3萬元。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浙升塑料廠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高院,請求駁回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浙升塑料廠上訴稱,涉案專利前序部分“可搭接”是功能性技術特征,被控侵權產品不具有這一特征﹔被控侵權產品不具有“進水部”這一技術特征,被控侵權產品不具有組合拼接的特征和技術需求等,故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此外,被控侵權產品沒有標注生產廠商信息,茵能公司沒有証據証明其存在制造行為,且一審判賠金額過高。

  茵能公司辯稱,浙升塑料廠從2015年開始銷售侵權產品,銷售時間長、銷售范圍廣,且在被投訴后又重新上架被控侵權產品,主觀惡意明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上海高院經審理認為,與涉案專利相比,被控侵權產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因此,對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而言,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構成等同。此外,綠恩制品廠已經注銷,浙升塑料廠自認共同承擔綠恩制品廠法律責任,一審法院認定浙升塑料廠承擔停止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責任,於法有據。另外,因該案是發明專利,綜合惡意程度、經營規模等因素,酌定賠償額為20萬元並無不當。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報記者 鄭斯亮)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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