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怦然星動》著作權案終審判決不侵權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蔡心訴歡瑞世紀(東陽)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歡瑞公司)、北京首都華融影院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華融公司)及第三人海寧欣睿影視制作有限公司(下稱海寧鑫睿公司)、霍爾果斯嘉行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下稱霍爾果斯嘉行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劇本《逆愛時代》與電影《怦然星動》的表達並未構成實質近似,不構成著作權侵權,駁回原告蔡心上訴,維持原判。
著作權引發糾紛
蔡心訴稱,其創作完成了劇本《逆愛時代》(又名《星光迷城》)的劇本,並於2013年4月8日取得《著作權登記証書》。隨后,蔡心將創作完成的劇本於2015年3月發送給歡瑞公司,並與歡瑞公司商談使用其創作完成的劇本合作拍攝電影事宜。歡瑞公司在收到蔡心的劇本后表示願意合作,在雙方商談相關細節過程中,歡瑞公司告知蔡心暫時不實施該項目。2015年12月3日,蔡心到華融公司處觀看電影《怦然星動》,發現該片抄襲了《逆愛時代》的劇本、創意,該影片由歡瑞公司出品,並由華融公司予以公映,海寧鑫睿公司及霍爾果斯嘉行公司拍攝。據此,蔡心以上述公司侵犯其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50萬余元。
歡瑞公司辯稱,電影《怦然星動》及劇本《逆愛時代》不構成實質性相似。華融公司辯稱公司放映電影《怦然星動》有合法來源,未實施侵權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審認定不侵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電影《怦然星動》是否對劇本《逆愛時代》構成抄襲﹔歡瑞公司、華融公司及海寧鑫睿公司、霍爾果斯嘉行公司是否應就涉案侵權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該案查明的事實,歡瑞公司在創作電影《怦然星動》之前,已經接觸了蔡心創作的劇本《逆愛時代》。
通過對比可以看出,由於兩部作品的創作題材基本一致,兩部作品在個別人物的角色描寫和人物關系安排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在兩部作品中,男女主角以及關鍵人物的性格、人物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人物與情節的對應關系等均存在差異,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由於蔡心關於電影《怦然星動》侵犯其劇本《逆愛時代》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歡瑞公司、華融公司、海寧鑫睿公司、霍爾果斯嘉行公司亦無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綜上,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維持原判
蔡心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歡瑞公司、華融公司公開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50萬余元。
歡瑞公司辯稱,一審判決中對於電影《怦然星動》及劇本《逆愛時代》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的結論不存在錯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從兩部作品的整體思想、主題、情感等方面來看,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感知及欣賞體驗。一審判決在對兩部作品進行對比分析時,就兩部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事實認定、判斷方法及結論是正確的。蔡心並未在舉証期限內提交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的材料,一審法院依法不准許其出庭符合法律規定,且專家輔助人意見已充分體現在蔡心在一審開庭中所展示的作品內容比對的PPT中。
華融公司辯稱,其放映電影《怦然星動》有合法來源,並未實施侵權行為,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電影《怦然星動》與劇本《星光迷城》不構成實質相似。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海寧鑫睿公司、霍爾果斯嘉行公司表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故事結構、人物設置和人物關系、具體情節以及場景描寫等方面比較,無法証明劇本《逆愛時代》與電影《怦然星動》兩作品在表達層面是否構成實質近似,且不足以使讀者或觀眾獲得相似的體驗或感受。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報記者 鄭斯亮 實習記者 趙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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