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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上火喝王老吉”可以注冊為商標嗎?

2019年12月10日13:5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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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怕上火喝王老吉”可以注冊為商標嗎?

“怕上火喝王老吉”,這句廣告語可謂家喻戶曉。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廣藥集團)欲將其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植物飲料等商品上,卻因被認定帶有欺騙性及不具有顯著性,在商標審查階段注冊申請被駁回,廣藥集團隨后提起行政訴訟。

歷時6年,經過商標駁回、駁回復審、行政訴訟及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重新審查與又一輪行政訴訟,“怕上火喝王老吉”能否作為商標注冊這一紛爭有了新的進展。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的判決顯示,廣藥集團的主張最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原商評委對第10833851號“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標(下稱涉案商標)予以駁回的重審決定得以維持。

  欺騙性之虞

  據了解,2012年4月26日,廣藥集團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出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啤酒、果汁、水(飲料)、無酒精飲料、植物飲料、汽水、酸梅湯、蘇打水等商品上。

  經審查,原商標局認為涉案商標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構成,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該標志指示的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將涉案商標注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功效產生誤認。據此,原商標局於2013年11月4日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決定駁回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

  廣藥集團不服,隨后向原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2014年12月30日,原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以涉案商標易使消費者對指定使用商品的功效、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從而導致消費者誤購為由,決定對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廣藥集團不服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番訴訟中,案件爭議焦點為涉案商標是否屬於帶有欺騙性的標志。

  2015年6月18日,北京知識產權院作出判決認為,根據現有証據,“王老吉”作為一種涼茶商品,其本身具有清熱潤燥、解火祛濕等功效,不帶有欺騙性。涉案商標是對其涼茶商品本身具有預防上火等功效的客觀描述,而不是表明商品質量。涉案商標經過長期、大范圍並持續地宣傳、使用,所指向的涼茶商品與其商品來源已經建立起穩定的聯系,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綜上,法院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決定,並責令原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原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8月29日作出判決認為,涉案商標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構成,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該標志指示的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而涉案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乳清飲料、果子粉、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飲料)、豆類飲料、無酒精果汁飲料、蘇打水商品(下稱涉案商品)通常不具有上述功效,將涉案商標注冊使用在涉案商品上,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功效產生誤認﹔涉案商標指定使用的水(飲料)、植物飲料、汽水、飲料制作配料、無酒精飲料、酸梅湯商品(下稱復審商品)可能具有預防上火及去火的功效,將涉案商標注冊使用在復審商品上,並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功效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由於降火可能是植物飲料等商品具有的功效特點,將涉案商標注冊使用在復審商品上是否具有顯著性,原商評委應當在重新審查的過程中予以審查。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商評委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顯著性之辯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原商評委重新進行審查認為,涉案商標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構成,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該標志指示的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而涉案商品通常不具有上述功效,將涉案商標注冊使用在涉案商品上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功效產生誤認﹔復審商品可能具有預防上火及去火的功效,將涉案商標注冊使用在復審商品上,並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功效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由於降火可能是植物飲料等商品具有的功效特點,若將涉案商標注冊使用在復審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表示商品功效等特點的文字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綜上,原商評委於2018年9月29日作出復審決定,對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廣藥集團不服原商評委重新審查后作出的復審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這一輪訴訟中,案件爭議焦點為涉案商標指定使用在復審商品上,是否構成商標法規定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之情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構成,易使公眾認為該標志指示的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而復審商品可能具有預防上火及去火的功效,將涉案商標注冊使用在復審商品上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功效特點,不具有顯著性﹔廣藥集團在先注冊並長期使用的是“王老吉”商標,其提交的廣告宣傳証據顯示“怕上火喝王老吉”通常在“王老吉”涼茶的廣告中作為廣告語使用,而非作為發揮識別商品來源作用的商標使用,其對“怕上火喝王老吉”的使用不能使其作為商標獲得顯著性。綜上,法院於2019年6月4日判決駁回廣藥集團的訴訟請求。

  廣藥集團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涉案商標由“怕上火喝”和“王老吉”組成,“怕上火喝”指向的是廣藥集團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品牌“王老吉”,涉案商標為廣藥集團獨創的標識,既不構成對復審商品功效特點的直接表述,也與復審商品具有直接、必然和密切的關聯,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有顯著性﹔同時,涉案商標經廣藥集團長期宣傳使用具有極高知名度,與廣藥集團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具備區分商品來源的功效,取得了顯著性並便於識別,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正如廣藥集團所述,涉案商標由“怕上火喝”和“王老吉”組成,其中“王老吉”系商標標志,“怕上火喝”在於強調“王老吉”商標,用以鼓勵相關公眾購買相關商品。涉案商標不同於一般的簡單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其包含另外的商標“王老吉”,相關公眾通常會認為其系廣告用語或宣傳口號,而不會將其作為商標認知。不同於商標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廣告用語或宣傳口號的作用在於強調企業和商品信息、鼓勵或刺激相關公眾購買欲望。即使“怕上火喝王老吉”具有指向廣藥集團來源的作用,其亦由其中“王老吉”商標所指向,而非涉案商標本身。而且即便如廣藥集團所述該用語系由其獨創,其整體上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標的固有顯著性。

  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廣藥集團提交的在案証據中,對於“怕上火喝王老吉”標志的使用均與“王老吉”商標緊密相連,不足以証明涉案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性,相關公眾能夠將其作為指代商品來源的標志加以識別。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廣藥集團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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