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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有權修改作品嗎?你可能想錯了

2019年12月09日09:1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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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出版社有權修改作品嗎?你可能想錯了

本文探討的是圖書出版中涉及的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許多人以為,除作者外,圖書出版者也有權修改作品,筆者覺得這是個誤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共授予著作權人十七項權利,其中第三項為修改權,第四項為保護作品完整權。對圖書出版者修改作品,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卻是這樣規定的:“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這就是說,按法律的剛性規定,圖書出版者與作者並不站在同一平台,未經作者許可,圖書出版者無權擅自修改、刪節作品。

但是,圖書出版者擅自修改、刪節作品的事時有發生,甚至構成對著作權人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比如,北京某共享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和天津某出版社,在出版中國某科學研究院研究員陳某清的《釋義》系列圖書時,未經陳某清許可,將其總序、前言、后記全部刪除,被陳某清以侵犯作品完整權為由訴至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終字第811號的判決認定,刪除總序、前言后記構成對涉案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作品發表之時,原則上必須尊重作品的全貌,如果此時改動作品,會損害作者的表達自由,因為作者有權以自己選擇的方式表達思想。保護作品完整權維護的是作品的內容、觀點、形式不受歪曲、篡改,其基礎是對作品中表現出來的作者的個性和作品本身的尊重。法院指出,《總序》及三本書的《前言》和《后記》是對於涉案作品在學術理論方面的提煉和升華,體現了作者在涉案作品中想要突出表達的系統化的觀點,是涉案作品的有機組成部分。綜上,法院認為,北京某共享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和天津某出版社未經上訴人陳某清許可,在涉案圖書中未使用《總序》及三本書的《前言》和《后記》的行為,使上訴人陳某清的學術思想不能完整、准確、系統地呈現在公眾面前,構成對涉案作品的實質性修改,改變了涉案作品的內容、觀點和形式,客觀上達到了歪曲、篡改的效果,侵害了上訴人陳某清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筆者認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不但與我國著作權法的精神相符,而且與客觀事實相符。任何作品,無論文學類、學術類或其他類,其前言、后記都是為這個作品而寫的,與這個作品相關,是這個作品的有機組成部分。即使翻譯作品也不例外。譯作脫胎於原作,但獨立於原作,體現譯者對原作的理解,是原作用另一種語言的再現。譯作屬於譯者,原作屬於作者,是兩回事,譯者與作者是各自作品的著作權人。譯者的前言后記往往會談所譯作品的特點、思想、文學價值、社會影響,也有作者介紹譯者的翻譯觀、翻譯過程等。刪除譯作的前言后記與刪除原作的前言后記一樣,都侵犯著作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筆者還見過小學暑假作業有前言。如果出版,按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刪除其前言也有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之嫌。

圖書出版者的工作是編輯、出版、發行,能自主修改錯別字和病句,刪除有違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內容。這種修改、刪除於法不悖,也在情理之中。除此之外,如果圖書出版者認為有應該修改、刪除之處,可以向作者提出建議,共同協商。但是,最后的修改、刪除必須征得作者同意。畢竟,作品屬於著作權人,體現了著作權人的思想,而著作權法的剛性規定更必須遵守。如果協商不成,圖書出版者堅持己見,可以拒絕出版著作權人的作品。如果已簽約,這種拒絕會構成違約,但不會侵犯著作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當然,盡管圖書出版者沒有修改權,對作品不可擅自修改、刪除,但如果其對作品提出修改意見,作者應該歡迎並認真考慮是否採納。須知,智者千慮,必有一失。雙方在法律的框架下,相互尊重會合作愉快,且能保証作品的出版質量。(張經浩)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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