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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級的家”字樣被認定屬於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2019年12月05日09:3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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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五星級的家”字樣,被認定屬於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碧桂園”還能“給您一個五星級的家”嗎?

  “碧桂園,給您一個五星級的家。”1995年,佛山市順德區碧桂園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碧桂園公司)打出這句廣告語,將酒店式服務模式引入住宅物業管理。時隔十余年后,碧桂園公司申請將這一廣告語的標識在物業相關服務上作為商標注冊使用,但因被認為容易使消費者對其服務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而被駁回。隨后,碧桂園公司展開了一場商標爭奪戰。

  根據法院11月25日公開的判決顯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碧桂園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關於駁回第25923560號“碧桂園 給您一個五星級的家COUNTRY GARDEN及圖”商標(下稱涉案商標)注冊申請的復審決定最終得以維持。

  中國商標網顯示,除涉案商標外,碧桂園公司還曾提出30余件包含“給你一個五星級的家”字樣的商標注冊申請,但除了一件“碧桂園 給您一個五星級的家COUNTRY GARDEN及圖”商標被核准注冊使用在替他人推銷、尋找贊助等服務上以外,其他商標均與涉案商標一樣被駁回了注冊申請。

  注冊申請為何被駁?

  據了解,碧桂園公司於1997年4月2日注冊成立,其官網宣稱服務范圍涵蓋全國1200多個城鎮的400多萬名業主。1995年,碧桂園公司以“給您一個五星級的家”作為品牌理念,將酒店式服務模式引入住宅物業管理。

  2017年8月17日,碧桂園公司提出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12件“碧桂園 給您一個五星級的家COUNTRY GARDEN及圖”商標注冊申請,涵蓋建筑修理、廣告銷售、餐飲住宿等服務,但上述商標的注冊申請均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予以駁回。根據原商標局作出的駁回決定顯示,涉案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的理由,系使用在指定服務上容易使消費者對其服務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碧桂園公司不服原商標局作出的駁回決定,隨后向原商評委申請復審,主張涉案商標經碧桂園公司宣傳推廣,已與該公司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並取得一定知名度,不會使相關公眾對服務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碧桂園公司已有與涉案商標的標志相同的商標在先被核准注冊。綜上,碧桂園公司請求對涉案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中國商標網顯示,早在涉案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多年,碧桂園公司於2013年12月24日提出10件“碧桂園 給您一個五星級的家COUNTRY GARDEN及圖”商標和11件“給您一個五星級的家”商標的注冊申請,但隻有第13792097號“碧桂園 給您一個五星級的家COUNTRY GARDEN及圖”商標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銷、尋找贊助、藥品零售或批發等服務上。

  記者了解到,在商標評審程序中,碧桂園公司向原商評委提交了“碧桂園”系列商標的商標檔案、榮譽証書等材料,用以証明該公司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涉案商標經推廣使用與該公司建立了直接對應關系。

  2018年12月27日,原商評委作出駁回復審決定認為,涉案商標使用在商品房建造、室內裝潢、清潔建筑物等指定服務上,容易使消費者對其服務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構成商標法規定中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同時,商標注冊具有個案性,碧桂園公司所述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應對涉案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充分依據,其提交的証據不能作為涉案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充分依據。綜上,原商評委決定對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能否作為商標使用?

  碧桂園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於是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涉案商標是由該公司根據自身經營理念和文化獨創設計而成,也是該公司對主營品牌的延伸保護,其注冊申請完全是基於實際使用的需要,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應當對涉案商標予以核准注冊﹔根據商標法規定,針對圖文組合商標應採取注冊整體保護的原則,商標使用與維權都應從整體出發,涉案商標在使用過程中為整體使用,公眾識別時亦整體識別,原商評委在復審決定中不僅舍棄涉案商標中的圖形部分及英文部分,更是將涉案商標中的中文部分分割開來認定﹔碧桂園公司在先獲准注冊的第13792097號商標與涉案商標的標志完全相同,但並未被以違反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為由予以駁回注冊申請,根據行政行為公信力原則,涉案商標也理應被核准注冊﹔涉案商標已在碧桂園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中使用多年,“給您一個五星級的家”也見諸各大媒體及碧桂園公司的產品和服務上,在多年的使用中均未發生過引起消費者對其產品或服務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的情況,也未有消費者針對涉案商標的欺騙性進行投訴或舉報的情況,反而在普通消費者心中,涉案商標已與碧桂園公司建立起了一一對應的穩定聯系。原商評委以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欺騙性禁用條款對涉案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與多年已形成的事實明顯相悖。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顯著識別中文部分“碧桂園 給您一個五星級的家”使用在商品房建造、室內裝潢等指定服務上,可能使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對服務質量等特點的描述,進而使得相關公眾因為相信該描述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而作出錯誤的購買決定,從而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具有相應的欺騙性,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同時,商標注冊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構成,即便是已獲准注冊的商標仍然面臨著商標無效等制度的考驗,第13792097號商標獲准注冊的情況並不構成涉案商標獲准注冊的當然依據。據此,法院於2019年4月18日一審判決駁回碧桂園公司的訴訟請求。

  碧桂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涉案商標未對其指定使用服務的質量作出超過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其涉案商標經過長期使用擁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不具有欺騙性﹔與涉案商標標志完全相同的第13792097號商標已獲准注冊,涉案商標也理應獲准注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中“五星級的家”從字面上可以理解為最高檔次的房屋,使用在商品房建造、室內裝潢等指定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提供的相關服務具有較高水平,進而對服務的質量產生誤認﹔碧桂園公司提交的証據雖然可以証明其在房地產行業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能以此認定其在指定服務上均可達到最高水平而不存在誤導公眾的可能性﹔涉案商標是否經過使用並與碧桂園公司建立了對應關系,與判斷涉案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是否會誤導公眾之間並無直接關聯﹔第13792097號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與涉案商標不同,其核准注冊的情況與該案沒有必然關聯性,不能成為該案的定案依據。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帶有欺騙性、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據此判決駁回碧桂園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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