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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南粵醫院陷入商標缺失困局

2019年11月27日09:1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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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湛江南粵醫院陷入商標缺失困局

近日,湛江南粵醫院剛剛度過了兩周歲生日。不久,湛江南粵醫院有限公司(下稱南粵醫院公司)就收到了一份判決書,顯示其為“南粵醫院”申領商標“身份証”最終以失敗告終。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的判決顯示,南粵醫院公司關於其第28169388號“南粵醫院NANYUE HOSPITAL及圖”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如下圖)與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冊的第10098826號“南粵”商標(下稱引証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主張未能得到認可,而且涉案商標被認定帶有欺騙性,屬於我國商標法規定中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中國商標網顯示,南粵醫院公司曾提交過一件包含“湛江南粵醫院”字樣以及多件以“南粵醫院”或“南粵”為顯著識別部分的商標注冊申請,但其注冊申請均被駁回。從“湛江南粵醫院”到“南粵醫院”,再到“南粵”,南粵醫院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不斷簡化,但均未能改變商標注冊申請被駁的結果,湛江南粵醫院仍要繼續面臨沒有商標加持的局面。

商標注冊申請接連被駁

據了解,南粵醫院公司於2017年1月25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診療服務、醫療管理服務及銷售藥品、醫療器械、日用品等。在湛江南粵醫院網站上,顯示其系一家集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於一體的二級綜合醫院,其官方網站的開辦者為南粵醫院公司。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上的醫院執業登記信息顯示,湛江南粵醫院的執業許可証有效期為2017年10月17日至2032年10月17日。

在湛江南粵醫院的執業許可証生效后,不久,南粵醫院公司於2017年12月19日提出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尋找贊助、廣告宣傳、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及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等第35類服務上。

經審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認為涉案商標與引証商標、第10425265號圖形商標、第3094853號及第24879822號“NANYUE”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且涉案商標中所包含的企業名稱“南粵醫院”與南粵醫院公司的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據此,原商標局作出駁回涉案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

南粵醫院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駁回決定,隨后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復審。

2019年2月25日,原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認為,涉案商標指定使用在尋找贊助服務上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同時,涉案商標中所包含的企業名稱“南粵醫院”與涉案商標申請人南粵醫院公司的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綜上,原商評委決定對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南粵醫院公司不服原商評委作出的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涉案商標與引証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且不帶有欺騙性,並表示對涉案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証商標核定使用服務構成類似服務沒有異議。

能否作為商標使用有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由“南粵醫院”與“NANYUE HOSPITAL”及圖形組成,引証商標由中文“南粵”組成,二者在文字構成上均包含中文“南粵”,在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上近似,構成近似商標,加之南粵醫院公司明確表示對涉案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証商標核定使用服務構成類似服務沒有異議,故涉案商標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涉案商標是否帶有欺騙性而屬於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涉案商標從字面解讀容易誤導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提供者為“南粵醫院”,進而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屬於帶有欺騙性的標志。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南粵醫院公司的訴訟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於2019年5月27日一審判決駁回南粵醫院公司的訴訟請求。

南粵醫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涉案商標與引証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南粵醫院公司以“南粵醫院”為標志提供服務,不會誤導公眾對服務主體產生誤認。

在二審訴訟中,南粵醫院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湛江市衛生健康局網絡查詢結果、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查詢信息及其網站頁面顯示信息、全國互聯網安全管理服務平台查詢結果等証據材料,意圖証明湛江南粵醫院為南粵醫院公司所創辦,相關公眾不會產生混淆、誤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南粵醫院”與涉案商標申請人南粵醫院公司的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若使用在指定服務上容易誤導公眾將服務的提供者識別為“南粵醫院”,從而產生誤認,而南粵醫院公司提交的湛江南粵醫院証書等証據不足以証明其與湛江南粵醫院之間的關聯關系,亦不能成為涉案商標標志中的主體名義與涉案商標申請人的主體名義不一致的充分依據,故涉案商標帶有欺騙性,構成商標法所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同時,涉案商標與引証商標在文字構成上均包含中文“南粵”,在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上近似,若共存於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南粵醫院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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