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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被訴侵權案二審有果

2019年11月14日10:2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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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網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被訴侵權案二審有果。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蘇高院)就玄霆公司起訴愛奇藝、東陽向上影業有限公司(下稱東陽向上)以及作家天下霸唱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三被告在網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片名及相關推廣中使用“鬼吹燈”等行為構成對玄霆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愛奇藝需賠償玄霆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東陽向上及天下霸唱就其中的1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維持了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徐州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審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定“鬼吹燈”作為作品名稱使用時不具有不良影響,《鬼吹燈》系列小說構成知名商品,“鬼吹燈”則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玄霆公司享有該名稱的相關權益。在業內人士看來,該案不僅對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認定和保護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同時更首次對作者與商業平台的權利界限作出了清晰的劃分,對於互聯網時代熱門IP的運營和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熱播網劇被訴侵權

2005年12月,天下霸唱開始創作《鬼吹燈》小說,在天涯論壇發表52章后,隨后在玄霆公司旗下的起點中文網發表《鬼吹燈》剩余章節以及《鬼吹燈II》的全部章節。2007年1月,玄霆公司與天下霸唱簽訂《文學作品獨家授權協議》等多份協議,約定天下霸唱將相關作品中除法律規定屬於作者權利以外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玄霆公司(包括但不限於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作品改編權等)。玄霆公司受讓《鬼吹燈》系列小說后,進行了一系列宣傳和推廣,該系列小說也獲得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2017年1月,愛奇藝在網站上開設了名為《鬼吹燈之牧野詭事》的影視劇專欄,同時在該專欄中發布了“《鬼吹燈之牧野詭事》先導介紹片”及諸多片花。天下霸唱作為《牧野詭事》小說作品的作者,在授權東陽向上、愛奇藝將《牧野詭事》文字作品改編成涉案影視劇的過程中,在《牧野詭事》作品前冠之以“鬼吹燈”標識。玄霆公司認為,三被告的上述行為涉嫌侵犯了玄霆公司對“鬼吹燈”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

據此,玄霆公司將三被告起訴至徐州中院,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等。

一審判決侵權成立

一審中,對於玄霆公司的起訴,三被告不予認同。

愛奇藝與東陽向上辯稱,“鬼吹燈”一詞高度濃縮、抽象,玄霆公司對此無法享有著作權﹔“鬼吹燈”一詞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不具備特有性,玄霆公司對“鬼吹燈”標識不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愛奇藝享有權利的商品為涉案網劇,玄霆公司享有權利的商品為文字作品,二者區別顯著,不會造成公眾的混淆與誤認等。 天下霸唱則辯稱,“鬼吹燈”一詞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任何人都有權將該詞用於作品的名稱﹔玄霆公司主張的“鬼吹燈”標識並不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等。 在“鬼吹燈”標識是否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問題上,徐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提交的証據顯示,《鬼吹燈》系列小說在國內具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此外,“鬼吹燈”作為小說名稱亦同時與玄霆公司的《鬼吹燈》《鬼吹燈II》作品建立起了穩定的對應關系,具備了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特有名稱。 在三被告是否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問題上,徐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天下霸唱作為《牧野詭事》的作者,在授權過程中,未經玄霆公司同意,擅自在《牧野詭事》小說名稱前冠之以“鬼吹燈”標識作為作品名稱的一部分,將作品名稱變更為《鬼吹燈之牧野詭事》﹔東陽向上、愛奇藝則未經玄霆公司同意,以《鬼吹燈之牧野詭事》作為涉案劇名,並在涉案網劇片花中使用“《鬼吹燈》金晨被贊是中國版蓋爾加朵”等用語,三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對玄霆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愛奇藝宣傳涉案網劇時,使用了“最正宗的鬼吹燈系列”等宣傳用語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

據此,徐州中院一審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愛奇藝需賠償玄霆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東陽向上及天下霸唱就其中的1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三被告不服,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在“鬼吹燈”標識是否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問題上,江蘇高院經審理認為,“鬼吹燈”標識與該小說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具備了區分不同小說的顯著性。此外,考慮到“鬼吹燈”標識作為涉案系列作品的名稱或名稱的主要部分使用,不具有封建迷信色彩和不良影響,且已通過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核和行政許可,可以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在“鬼吹燈”特有名稱的權益歸屬等問題上,江蘇高院進一步分析認為,雙方簽訂的相關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相關條款並未限制天下霸唱使用其本名、筆名創作同類型懸疑盜墓題材的作品以及其他題材作品,只是限制其不得使用“鬼吹燈”作為作品名稱或者主要章節標題,故相關約定不違背著作權法鼓勵創作的立法宗旨。天下霸唱未經許可擅自授權他人使用“鬼吹燈之牧野詭事”作為涉案網劇名稱,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網劇由《鬼吹燈》系列小說改編而來,侵犯了玄霆公司對《鬼吹燈》系列小說特有名稱的相關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至於愛奇藝是否構成虛假宣傳問題上,江蘇高院認為,玄霆公司授權出版《鬼吹燈之牧野詭事》實體圖書,但並未授權由其改編的涉案網劇有權在名稱上使用“鬼吹燈”標識,涉案網劇使用“沒有牧野詭事,就沒有鬼吹燈”宣傳用語缺乏權利基礎,故愛奇藝使用前述宣傳用語構成虛假宣傳。

據此,江蘇高院駁回三被告的全部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本報記者 姜旭)

(責編:喬雪峰、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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