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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傳承發展保護是前提

陸勇昌
2019年11月04日09:27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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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非遺傳承發展保護是前提

當前,我國非遺保護工作向縱深發展,不斷取得新成就。但也必須正視,在基層工作實踐中,受經濟利益驅動和價值認識導向的影響,還存在著工作推進不平衡、傳承人群參與度不高、“重效益、輕履約”等問題。

非遺保護不可厚此薄彼

近年來,非遺傳統技藝類(手工藝品、傳統飲食等)的保護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之相配套的非遺傳承人群的研修研習培訓和傳統工藝振興工作,也成了當前非遺保護工作中的主要任務,開創了非遺當代實踐的新局面。

但我們也看到,在將工作精力和時間放在了傳承人群培訓的同時,對於諸如傳統體育、游藝和雜技、傳統戲劇、傳統舞蹈等傳承面相對小眾的項目,因經費安排或工作精力等問題,關注程度和保護力度相對減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對非遺表現形式多樣性認識依然不夠,非遺價值研究和挖掘不深﹔另一方面也與當前地方非遺保護工作的人員不足、經費投入有限、基礎工作不扎實等相關。更為憂慮的是,在民族地區存續狀況相對較好的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和曲藝等,隨著近年來交通環境及大眾的審美價值觀等發生巨大改變,這些非遺已處於瀕危甚至消失的境地。

因此,對於千差萬別不同表現形式的非遺,應在倡導和堅持保護優先的理念下,關注不同類別的非遺,進行精准科學的分類,採取不同的措施進行保護,用數字化記錄保存和專項保護等方式,全面整體推進非遺的保護傳承工作。

非遺保護並非隻為賺錢

總體上看,大部分非遺項目都不能直接產生現實的經濟效益,即便是部分項目實現所謂的與時俱進,能部分滿足和調適當下社會的需求,也必須承認,這是建立在政府主導和經濟利益之上的,並且這種功能性的定義,更多的來自他者的滿足。

事實上,在經濟上的受益者也僅僅是少部分代表性傳承人,非遺參與者的受益方式更多的則僅僅體現為作為勞動力的輸送或表演而已。

筆者到部分鄉鎮去調研非遺項目的傳承狀況時了解到,除去少部分有傳承經費補助的代表性傳承人,絕大多數無經費補助的非遺參與者,或多或少都對自身文化呈現出消極或不自信的態度,部分村民甚至認為,保護這些非遺,是政府的事,和他們沒有關系。同時,我們也注意到,一些傳統村寨在開發鄉村旅游項目時,將原本具有很強的儀式感和庄嚴程序的民俗變成掙錢的工具,每天組織村民為游客一次又一次重復表演,以獲得經濟利益。村民演員們在表演時毫無情感的眼神,懶散輕慢的所謂“舞蹈動作”,無不真實地顯露出這樣的表演不是他們內心根植的文化。自然,這些被娛樂化的非遺項目,如果隨著一代接一代變異性的傳承,甚而以訛傳訛,將失去其存續的空間及特有的價值。

正因如此,保護機制的設置更加重要。如保護單位的保護職責、文化和旅游部門的正向引導、群體性項目的扶持方式、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的考核和進退機制、項目的評估預警機制等,都亟待規范和完善。

非遺保護需要評估機制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遺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遺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遺憾的是,很多地方對非遺的認識隻一味從名和利的角度去衡量。

不可否認,非遺一條街、非遺美食廣場、非遺達人秀、非遺工作坊、非遺創意園區等,確實可以推動非遺更好地融入現代生活,更好地服務和實踐當下,創造經濟效益,但這遠遠不夠。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保護文化的多樣性,保護非遺的基本要素和內涵、主要特征及重要價值,服務社會大眾,延續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筑牢民族共同體意識,這才是我們工作的全部和意義。

“非遺”的稱號不是名利雙收的文化招牌,而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遺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各級地方政府在申報非遺項目時,在申報書中都制定了以五年為一個周期的保護計劃,甚至有的項目還制定有專項保護發展規劃。但如今,非遺的第一個五年規劃完成得如何?效果怎樣?特別是那些不能直接帶來經濟效益的非遺項目,在資金投入、保護措施、實踐表現形式、傳承人群體的數量變化等方面,存續狀況均不容樂觀。據此原因,一方面,急切地期盼對各項目的存續狀況進行全面評估評價﹔另一方面,建立保護成效評價體系,如政府的履約主體責任督查,保護單位的履約責任考核,實施項目退出機制等有效措施。

非遺傳承和發展,保護是前提!

(作者系貴州省非遺保護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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