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中醫藥產業知識產權“把脈”
“加強中醫藥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健全賦予中醫藥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權益保障機制。”近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發布,為中醫藥發展“把脈”“開方”,更為新時代傳承創新發展中醫藥事業指明方向。
“《意見》的出台對於中醫藥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工作非常重要。其中提出了要進一步健全中醫藥科研機構和人員對科技成果的自主管理權,這必將進一步激發科技工作者對中醫藥的研究開發,促進產生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傳統醫藥法律保護重點研究室主任宋曉亭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通暢創新研發的“經絡”
“中醫不過是一種有意的或無意的騙子。”一百年前,魯迅先生痛恨於當時“名醫”開出的近乎迷信巫蠱的“中藥”方子,曾在《吶喊》自序中如是吶喊。事實上,千百年來,由於沒有專利制度這樣的制度保障,中醫藥的效果和副作用缺乏標准和權威認証,導致浩如煙海的中醫藥成果中魚龍混雜,阻礙了真正的中醫藥智慧結晶傳承發揚。新中國成立以來,許多負責任、有恆心的醫藥研究者從中醫藥寶庫中“淘沙”“掘金”,讓湮滅的中醫藥瑰寶再度發出光芒。
獲得諾貝爾醫學或生理學獎的屠呦呦正是中醫藥“掘金者”中的領軍人物。然而眾所周知,由於屠呦呦的青蒿素研制成功時,我國尚未建立知識產權制度,屠呦呦和團隊無法依靠法律武器去保護創新成果,反而隨時面臨可能被虎視眈眈的對手竊取甚至奪取的狀況。為此,屠呦呦團隊隻能選擇公開青蒿素成果,避免我國的創新結晶成為別人的專利。“沒有專利保護的創新成果,就像沒有鎧甲的勇士,隨時可能被競爭對手或剽竊者的明槍暗箭射殺。”對此,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研究員劉海波如是評價。
“傳統的中藥制劑必須走技術、數據的標准化之路,才能在有效保護國內市場的同時進一步開拓國際市場,而實現標准化的必要條件,就是要將創新成果知識產權化。”在天士力控股集團(下稱天士力)法務總監鄭永鋒看來,中醫藥行業要創新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必不可少。
天士力的養血清腦顆粒(丸)正是得益於企業對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在競爭對手的功績中始終立於不敗之地。天士力在該藥品研發過程中,基於公知技術,將組分中“當歸”和“川芎”兩味藥用量優化改進,有效提高藥效,形成了技術專長,獲得專利。2005年,天士力在歷時19個月的涉養血清腦顆粒(丸)專利訴訟中獲勝,成功向對手索賠1元錢。鄭永鋒表示,“1元索賠”遠不能彌補企業損失,而是為了引起社會公眾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要保持中醫藥行業的創新發展,必須不斷創造出新的技術,產生知識產權並加以嚴格保護和有效運用。”鄭永鋒說。
“目前中醫藥行業在傳承方面的確成績斐然,但在創新發展過程中的資金投入還是偏少。發明創造需要成本,包括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沒有投入,就不會有知識產權產出。”面對當前中醫藥產業科研投入與化學藥和生物藥相距甚遠的現狀,鄭永鋒認為,國家和行業都應准確認識中醫藥技術研發難度大、周期長的特點,持之以恆地向中醫藥科研增加資金投入,讓好的技術成果和知識產權不斷涌現。“《意見》要求健全賦予中醫藥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權益保障機制。這意味著科研機構和人員對於自己的發明創造如何處置將有更大的自主權,中醫藥領域發明創造的技術知識產權化將更加方便,發明人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的權益保障將會得到加強。這一切都有利於科技成果向產業轉化。”鄭永鋒指出,加大對科研的資金投入、加強對科研機構和人員的激勵,將推動中醫藥產業的進一步升級和發展。
開出全面保護的“藥方”
近年來,我國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全方位、多角度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予以保護。2016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下稱中醫藥法)發布,列出多種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包括鼓勵採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等措施保護道地中藥材﹔國家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和保護制度﹔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對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傳承使用的權利,對他人獲取、利用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權利﹔國家對經依法認定屬於國家秘密的傳統中藥處方組成和生產工藝實行特殊保護等。
“中醫藥本身是一個偉大的科技成果。”宋曉亭表示,我國政府歷來重視和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從2011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同頒發《關於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工作的指導意見》,到中醫藥法出台,再到此次《意見》的發布,更是把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提到了歷史最高水平,但如何有效利用我國在中醫藥領域的各種優勢,並將其轉化為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優勢,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政策研究。
宋曉亭建議,要落實《意見》中“加強中醫藥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部署,我們在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和產品創新的同時,也要採取相應的措施加強對傳統知識、傳統技藝的市場保護,對一些在實踐中証明行之有效的機制予以堅持和推廣。(記者 孫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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