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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協議牽扯出的一場商標糾葛

2019年10月30日10:2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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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三份協議牽扯出的一場商標糾葛

保持多年品牌委托加工關系的合作伙伴,在合作期滿后因包含在委托加工協議裡的商標轉讓條款而產生了糾葛。歷時多年,雙方的紛爭仍在持續發酵,而當事人被法院凍結的2000萬元銀行存款及查封的價值1億余元的房產也一直在被保全中。

多年的合作關系,變成了如今的公堂相見。對於涉案當事人而言,案件判決結果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如何發揮司法主導作用定紛止爭?包含在委托加工協議裡的商標轉讓條款法律效力應如何確定?一方當事人能夠請求法院通過民事判決的方式直接判令另一方已被核准的商標轉讓行為無效?上述問題是解決雙方糾紛需要厘清的問題,而答案如何尚待法院裁判結果的作出。

三份合作協議

2009年4月14日,固鉑成山(山東)輪胎有限公司(下稱成山公司)與青島保稅區宏輪工貿有限公司(下稱宏輪公司)基於此前良好的合作關系,簽訂了“ROADSHINE”品牌委托加工協議(下稱協議)。

雙方在協議中約定,成山公司(甲方)同意為宏輪公司(乙方)加工“ROADSHINE”品牌輪胎,“ROADSHINE”品牌屬於宏輪公司所有,許可成山公司生產,該品牌主要在非洲、中東、東南亞地區進行銷售,宏輪公司則負責品牌輪胎的出口清關事宜。雙方商定合作期限為6年,自2009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協議到期后,經雙方書面確認后,可繼續延長。雙方同時約定:“乙方公司承諾雙方合作達到10年以后,將ROADSHINE商標所有權及專用權免費轉讓給甲方。”

2010年1月26日,成山公司(甲方)與宏輪公司(乙方)簽訂補充協議,將合作業務拓展至輪胎模具(花紋圈)加工業務。雙方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原‘協議’合作10年后乙方同意將該品牌免費轉讓給甲方,經雙方協商同意調整為合作6年(2015年4月14日),ROADSHINE品牌將由乙方轉讓給甲方。”

2012年1月31日,成山公司(甲方)與宏輪公司(乙方)再次簽訂補充協議,協商同意增加“GOLDPARTNER”品牌在成山公司委托加工,將產品范圍擴大至半鋼胎,並約定:“GOLDPARTNER為乙方注冊的商標,乙方擁有GOLDPARTNER品牌的所有權及專用權……乙方承諾自2015年4月14日起,GOLDPARTNER品牌將由乙方無償轉讓給甲方。”

雙方合作進行到2013年,由於出口退稅政策變化的原因,宏輪公司僅從事輪胎等保稅貨物的倉儲業務,不再經營出口業務,其與成山公司的實際合作至同年10月結束。

2013年10月20日,宏輪公司為馭神全球有限公司(下稱馭神公司)在青島保稅區儲運輪胎產品,宏輪公司向成山公司出具擔保承諾書,為馭神公司從成山公司購買“ROADSHINE”和“GOLDPARTNER”品牌輪胎提供全額擔保,擔保期為6年(2013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

2015年11月18日,宏輪公司與青島依天通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依天通公司)簽訂關於“ROADSHINE”“GOLDPARTNER”“金GO合 GOLDPARTNER”3件商標的轉讓協議,后於2016年11月17日經核准轉讓予依天通公司。

一紙民事訴狀

簽訂商標轉讓協議一年后,宏輪公司與依天通公司收到了來自成山公司的一紙訴狀。

2016年12月26日,成山公司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威海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宏輪公司將“ROADSHINE”和“GOLDPARTNER”商標轉讓給依天通公司的行為無效,判令宏輪公司履行協議約定,將其國內及國際注冊的“ROADSHINE”和“GOLDPARTNER”商標免費轉讓給成山公司,並判令宏輪公司賠償因拒不履行商標轉讓義務給成山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6000萬元。

成山公司表示,根據雙方簽訂的委托加工協議及兩份補充協議,2015年4月14日協議約定期限屆滿后,成山公司要求宏輪公司辦理“ROADSHINE”和“GOLDPARTNER”商標轉讓事宜,宏輪公司拒絕辦理。而且在雙方協商過程中,宏輪公司惡意將其“ROADSHINE”與“GOLDPARTNER”商標轉讓至依天通公司名下,試圖逃避履行合同義務。

成山公司提起訴訟的當天,還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宏輪公司銀行存款6200萬元或查封其價值相當的財產。威海中院當日出具了保全裁定書,裁定凍結宏輪公司銀行存款6200萬元或查封其價值相當的財產,並查封登記在依天通公司名下的“ROADSHINE”和“GOLDPARTNER”商標,查封期限為3年。

據悉,法院實際凍結了宏輪公司名下兩個銀行賬戶的存款2000多萬元,查封宏輪公司的房產土地價值近1億元,系宏輪公司名下擁有的全部廠房、土地及銀行賬戶。宏輪公司不服上述財產保全結果,隨后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執行行為異議,主張其正常經營、有足夠的履行能力,成山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依據明顯不足,而且法院查封的房產估價遠遠超過訴訟標的額,應當解除超標的額部分的查封。

威海中院認為,宏輪公司被凍結的兩個銀行賬戶的存款折算總額不足2000萬元,不足部分仍需查封其價值相當的房產。據此,威海中院裁定駁回了宏輪公司對超標的額保全的異議。

案件審理過程中,成山公司將請求判令轉讓的商標確定為宏輪公司轉讓給依天通公司在國內注冊的3件商標,分別為第1394322號“ROADSHINE”商標、第1451462號“金GO合 GOLDPARTNER”商標、第13123197號“GOLDPARTNER”商標(下統稱涉案商標)。

多位專家之言

包含在委托加工協議利的商標轉讓條款,其法律效力應如何確定?若涉案委托加工協議及補充協議中關於商標轉讓的約定有效,成山公司將涉案商標轉讓給依天通公司的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民事判決是否當然影響涉案商標權移轉的法律效力?這些問題,是解決雙方糾紛的關鍵所在。

“雙方簽訂的委托加工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系若干類型合同組成的非典型性合同。合同的主干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裡面涉及商標專用權的約定。對於其中個別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需將不同條款拆分后分別進行判斷,還要衡量雙方履行合同所獲利益是否顯失公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資深合同法專家崔建遠表示,合同的效力和有效性是該案的關鍵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合同是否成立的三要素,即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數量,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而上述三要素不能確定,則相關合同不成立。

“涉案委托加工協議中對於商標轉讓的約定,並未形成一個獨立的商標轉讓合同,只是其中一個條款,應當理解為委托加工協議全部履行完畢后商標權才能夠予以轉讓。”中國科學院大學教授李順德指出,涉案委托加工協議及兩份補充協議雖然約定了明確的合同履行期限,但對於商標轉讓事宜並未約定具體的注冊商標或商標轉讓數量,而且相關條款中提到的“品牌”與“商標”並非相同的法律概念,品牌轉讓是否意指涉案商標轉讓並不明確。

“雙方對於免費轉讓商標的約定可以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在合同標的不明確且實際合作結束早於約定期限的情況下,贈與合同難以履行。”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劉春田分析指出,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而言,由於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出現,實際履行完畢日期早於合同約定日期,宏輪公司在后的商標轉讓行為並不構成惡意。“涉案委托協議中約定的商標轉讓的履行系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雙方的實際合作期限是否達到合同約定期限是判斷違約與否的關鍵因素之一,需要成山公司加以舉証証明。即便合作期限已滿約定的6年,涉案商標已被依法核准轉讓,法院無權直接要求依天通公司過戶給成山公司。”

“商標權轉讓不僅需要雙方合意,且須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核准登記方能生效,涉案商標權利的歸屬並不依協議的簽訂而發生移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來小鵬認為,成山公司將涉案商標轉讓給依天通公司的行為系正當行使商標權,依天通公司已合法取得涉案商標權,民事判決不能當然影響涉案商標權轉讓的法律效力。(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林露、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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