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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授權遭遇真索賠

2019年10月28日09:1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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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假授權遭遇真索賠

【案情簡介】

上海大潤發有限公司是第5091186號“大潤發”商標的注冊人,該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包括貨物展出、商業櫥窗布置、廣告宣傳版本的出版、廣告空間出租、商業管理咨詢、商業調查、進出口代理、推銷(替他人)、組織商業或廣告展覽、自動售貨機出租等。據了解,該商標注冊申請日期為2005年12月29日,並於2009年12月28日獲得授權,目前該商標仍處於有效期內。2013年11月27日,“大潤發”商標被轉讓給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康成公司)。

2014年5月15日,於都喜晨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喜晨公司)成立,經營超市。

2018年,康成公司發現喜晨公司經營的“喜晨大潤發購物廣場”超市中,店招牌、指示牌、店內裝潢、客服台、價格牌、員工制服、購物袋等突出使用了“大潤發”標識。2018年12月,康成公司又發現喜晨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使用“大潤發”標識。

隨后,康成公司以喜晨公司在其經營的超市中多處使用有“大潤發”標識的店招牌、廣告牌等行為,侵犯商標權為由,請求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贛州中院)判令喜晨公司停止侵犯“大潤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拆除含有“大潤發”字樣的店招牌、廣告牌,停止在店內購物車、價格牌、購物袋等服務用品上使用“大潤發”標識等﹔喜晨公司賠償康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喜晨公司一審辯稱:第三人大潤發投資有限公司授權其加盟使用“大潤發”標識,其擁有大潤發投資有限公司的授權協議書和加盟費收據,其行為未侵犯康成公司商標權。

贛州中院經審理認定,喜晨公司與康成公司均經營超市,喜晨公司在其店招牌、廣告牌、購物車等突出使用“大潤發”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喜晨公司與康成公司具有許可使用等特定聯系,其行為侵犯了康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同時,法院確認,大潤發投資有限公司侵犯了康成公司的“大潤發”注冊商標專用權,故喜晨公司辯解其獲得了授權無事實依據。

據此,贛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喜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大潤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拆除含有“大潤發”字樣的店招牌、廣告牌,停止在店內購物車、價格牌、購物袋等服務用品上使用“大潤發”字樣﹔同時,喜晨公司賠償康成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喜晨公司不服,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西高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江西高院認定,喜晨公司與康成公司均經營超市,喜晨公司未經康成公司許可,在其店招牌、廣告牌、購物車、價格牌、購物袋等突出使用“大潤發”字樣,屬於在推銷服務上使用與第5091186號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之情形,容易使相關公眾將喜晨公司的推銷服務誤認為康成公司的推銷服務,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喜晨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康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証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見,投資加盟某一品牌,商標使用人應審慎查明許可人的注冊商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如果商標使用人不清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條款,則可以請專業人員審查商標許可人的商標注冊証、商標備案等材料,以此防止假授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鄒征優)

(責編:林露、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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