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刷機“刷”出侵權風險
刷機作為一種技術手段,在為手機用戶解決手機卡頓、死機、系統崩潰等故障時有著積極作用,應運而生的刷機平台也日益增多。如果刷機平台改寫官方系統包,其行為是否侵犯手機廠家的利益?刷機是技術創新還是構成不正當競爭?此類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近日,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下稱OPPO公司)、東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刷機”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50萬元。
該案主審法官王江橋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刷機作為一種技術手段,本身並非違法,法律所禁止的是非法刷機行為。刷機服務提供商應當以公開、公用的系統為基礎,通過技術創新、智力創造獨立開發出符合用戶需求、能夠吸引手機用戶的手機操作系統,而通過對他人具有智力成果和技術保護的操作系統進行破解、刪除、修改而實施的刷機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刷機平台引發糾紛
原告訴稱,OPPO公司是OPPO品牌手機制造商、ColorOS手機操作系統產品的著作權人和所有權人,為手機用戶提供軟件產品和服務。東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是OPPO品牌手機移動互聯業務的經營者,通過ColorOS手機操作系統對軟件商店、游戲中心、OPPO+、閱讀、OPPO瀏覽器等移動應用程序進行移動互聯業務經營。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是線刷寶網站及涉案刷機軟件的開發者、經營者,為用戶提供針對OPPO品牌手機系統ROM的開發、定制、下載及安裝服務。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則通過線刷寶網站,實際向用戶收取費用。
原告認為,二被告妨礙、破壞了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並損害了原告以及用戶的合法權益,相關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溝通無果后,原告將被告訴至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487萬余元。
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其與OPPO公司分屬不同市場,不存在競爭關系,手機用戶使用線刷寶軟件對OPPO手機刷機,並未導致OPPO公司利益受損。OPPO公司未經個人用戶同意,在其售出的手機中預裝自營軟件和第三方軟件,惡意推送廣告信息,侵犯了用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該行為屬於非正當行為。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其僅將收款賬戶借與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以償還應收賬款,並非線刷寶的所有權人,未參與任何與該網站及軟件經營相關事務,且原被告服務於不同市場,不存在競爭關系。
一審認定構成侵權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此問題上,法院經審理認為,OPPO公司基於其用戶對手機的使用所形成的流量優勢和移動互聯網入口優勢,通過在手機操作系統中預裝自主研發或第三方合作應用等應用分發模式提供增值服務,獲取收益,該種商業模式需要手機生產商投入大量成本和資源,研發用戶體驗度高、適配性好的硬件和操作系統軟件,進行大規模市場拓展和宣傳,並提供良好的售后支持和維護才能獲得,作為手機生廠商應享有其后續流量變現的權益。故OPPO公司通過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商業模式以實現盈利需求,獲得的是合法競爭利益和商業優勢,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同時,東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是該種增值服務的實際運營者,故其亦享有相關權益。
法院認為,該案原被告之間的用戶群體均是手機用戶尤其是安卓系統的手機用戶,具有重疊性,經營模式上均有通過應用分發服務獲取利益的方式,具有同質性,故原被告雙方在移動互聯網用戶流量領域和內容服務領域高度重合﹔二被告作為提供刷機服務的公司,主要是通過手機品牌和類型吸引用戶,該種針對性的用戶引流方式事實上擴大了線刷寶網站的用戶資源,故該案當事人之間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競爭關系。
法院同時指出,案涉刷機使用的操作系統直接對原告各種機型操作系統ROM包進行破解、修改和添加,破壞了原操作系統的完整性,減損系統適配性、影響用戶體驗、破壞操作影響手機用戶個人數據安全,最終損害了手機廠商和用戶的合法權益。該案中,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刷機服務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屬於非法刷機,實質性替代了原告基於OPPO手機操作系統所帶來的競爭優勢和商業利益,擾亂了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這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手機行業所公認的商業道德。
綜上,法院認為,二被告主觀上存在共同故意,客觀上通過分工合作,以共同提供刷機工具、共享品牌、共同分享收益等方式共同實施提供非法刷機服務、提供非法刷機服務並獲利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損害了原告利益,應承當包括停止侵權等法律責任,並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發生的范圍、侵權所造成的影響、持續時間、市場范圍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后酌情確定50萬元的賠償數額。
合理規范促進發展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該案系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首例涉“刷機”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涉及較多技術及法律認定難點。
王江橋對本報記者表示:“該案技術難點主要表現在如何准確把握刷機技術原理,如何從技術上界定刷機和非法刷機的邊界等,法律難點主要體現在刷機以及非法刷機行為的法律定性、如何判斷案涉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或可責性以及二被告是否屬於共同侵權等。”
王江橋指出,原被告直接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原告基於其開發的手機操作系統而形成的商業模式受法律保護,該商業模式所形成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權益﹔涉案刷機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屬於非法刷機,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也擾亂手機行業的競爭秩序,且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在互聯網環境下,網絡經營者應當通過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獲得競爭優勢,尊重他人的經營模式和正當利益,不應該利用技術手段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商業模式的正常運行。
原告OPPO公司的代理人、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越來越多的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中,被訴侵權的一方通常會選擇將“提升用戶體驗”作為抗辯理由,抗辯其是一種業務創新,法院不應該制止。“用戶體驗一定是建立在產業根基、行業大勢的基礎之上,用戶體驗不是‘遮羞布’,不是行業‘灰產’滋生並賴以生存的空間。尊重產業規律、尊重行業已有的商業模式、尊重從業者,同樣也是尊重用戶的體現。隻有產業不斷蓬勃發展,正當從業者的合法利益被予以最大化的尊重和保護,才能創造出更多造福社會、造福用戶的優質產品,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尊重用戶體驗。”
本報記者多次電話聯系二被告,但截至發稿時,尚未獲得回復。目前,該案還處於上訴期內。(本報記者 孫芳華 實習記者 趙瑞科)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