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魚達人”與“捕魚達人”之爭見分曉
2010年前后,國內多家公司開發、宣傳並推廣“捕魚達人”網絡游戲,這款游戲一度風靡全國。而“捕魚達人”商標,曾引發上海、廣州、濟南、桂林等地的多家企業展開激烈的權屬爭奪。作為最早在與游戲相關的商品及服務類別上提交“捕魚達人”商標注冊申請的企業,繼今年初化解“捕魚達人”商標在關鍵商品及服務類別上被宣告無效的“危機”后,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波克公司)日前又贏得了“獵魚達人”游戲的商標權屬“保衛戰”。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的4份判決書顯示,針對廣州市希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希力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所作對波克公司的4件“獵魚達人”商標在與游戲及計算機軟件等相關商品與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最終被撤銷。
一字之差招致紛爭
記者了解到,波克公司前身為上海波克城市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於2010年4月8日成立,2019年5月20日變更為現在的企業名稱,專注於以在線休閑游戲為主的互聯網游戲研發、發行以及平台運營。2017年2月13日,波克公司開發的休閑手游“獵魚達人”由騰訊互動娛樂發行。
中國商標網顯示,2011年3月,波克公司先后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交第9262824號與第9274646號“捕魚達人”商標的注冊申請,2012年分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計算機游戲軟件、光盤等商品與(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上。在提交上述商標注冊申請的同時,波克公司於2011年3月先后提出第9262832號、第9270209號、第9274951號、第9274696號“獵魚達人”商標(下統稱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2012 年分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計算機游戲軟件、游戲機等商品與計算機軟件設計、(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上。
2017年1月22日,希力公司針對涉案商標向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波克公司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在涉案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希力公司已將“捕魚達人”商標使用在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游戲軟件、光盤、游戲機商品與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軟件更新、(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娛樂服務(下統稱涉案商品與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游戲軟件、游戲機等商品上並具有一定知名度,波克公司在涉案商品與服務上注冊涉案商標,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希力公司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據此,原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在涉案商品與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他核定商品與服務上予以維持。
波克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希力公司提交的証據不足以証明其所使用的“捕魚達人”商標於涉案商標申請注冊日前使用在游戲軟件等商品上已成為“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且希力公司將“捕魚達人”商標使用在賭博機等商品上不屬於合法的在先使用﹔波克公司於2010年7月便開始使用“捕魚達人”商標提供在線游戲服務,原商評委認定波克公司以不正當手段搶注沒有事實依據﹔涉案商標“獵魚達人”與“捕魚達人”商標標識不構成近似,希力公司使用的游戲機商品與涉案商品及服務也不類似。
是否搶注得以厘清
希力公司是否在先使用“捕魚達人”商標並具有一定影響,成為左右雙方糾紛走向的關鍵所在。為此,希力公司與波克公司在商標評審階段和訴訟階段提交了大量的証據材料。
根據雙方所提交証據材料及法院所查明的事實顯示,希力公司於2009年9月27日開發完成並發表“希力捕魚達人游戲軟件V1.0”,同年12月1日取得相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証書﹔波克公司於2011年3月1日開發完成“捕魚達人網頁版游戲系統軟件V1.0”,同年8月16日取得相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証書。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希力公司提交的証據不足以証明其於涉案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游戲機、游戲軟件等商品上使用“捕魚達人”商標並已具有一定影響,波克公司在涉案商品與服務上注冊涉案商標,不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希力公司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原商評委撤銷所作裁定,並判令原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波克公司與希力公司均表示服從一審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標局與原商評委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希力公司提交的証據或不能証明其在經營中將“捕魚達人”作為商標使用,或不能直接証明希力公司使用“捕魚達人”商標在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情況,或不足以証明希力公司使用的“捕魚達人”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同時,游戲機在我國受到嚴格的市場監管即實行市場准入制度,娛樂場所應當根據《游戲游藝機市場准入機型機種指導目錄》選擇游戲產品,而希力公司銷售的“捕魚達人”游戲機並不在上述指導目錄中。此外,“捕魚達人”作為游戲名稱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對游戲內容的描述,弱化了相關公眾將“捕魚達人”與希力公司相關聯的程度。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綜合考慮上述因素,認為希力公司提交的証據不足以証明其於涉案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游戲機、游戲軟件等商品上使用“捕魚達人”商標並已具有一定影響,波克公司在涉案商品與服務上注冊涉案商標,不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希力公司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據此,法院終審駁回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報記者 王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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