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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涉奧標志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據有哪些?

楊晉
2019年10月22日08:5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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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標志是奧林匹克運動的象征,根據《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奧林匹克標志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下稱國際奧委會)的專用標志,未經國際奧委會許可,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將其用於廣告或其他商業性活動。國際奧委會還要求各國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奧林匹克標志,以確保奧林匹克運動的權威性,避免奧林匹克標志被濫用。在我國,市場監管部門是維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和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重要力量,同時,多部法律法規嚴厲打擊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和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以對涉奧標志進行保護,具體為以下幾項:

第一,《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明確對未經許可的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行為進行禁止,規定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該條例是我國保護奧林匹克相關標志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法規依據。新修訂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自2018年7月31日正式實施以來,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下稱北京冬奧組委)已將多件奧林匹克標志提交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並由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告。

第二,商標法。北京冬奧組委對“北京2022”字樣、北京冬奧會會徽和冬殘奧會會徽、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和冬殘奧會吉祥物等重要的涉奧標志都提交了商標注冊申請。在授權后,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商標法第七章有關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條款對侵犯涉奧商標專用權行為進行處理。

第三,專利法。北京冬奧組委對北京冬奧會會徽和冬殘奧會會徽以及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和冬殘奧會吉祥物進行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授權后,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條規定,對侵犯涉奧專利權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利用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開展活動,足以引人誤認為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關於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理,並根據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廣告法。對於未經授權使用涉奧標志做廣告的,市場監管部門還可依據廣告法進行處理。市場監管部門可按照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未經授權使用涉奧標志做廣告的行為認定為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並按照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電子商務法。對於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未經授權使用涉奧標志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如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接到涉奧標志權利人的通知后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平台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涉奧標志相關知識產權或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情況下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以及平台內經營者的行為已被有關機關認定為是侵犯涉奧標志相關知識產權或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四條對平台經營者進行處理。

第七,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北京冬奧組委在新修訂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出台前以及針對測試賽的系列標志,已經或將要對部分涉奧標志提交特殊標志登記申請。在登記核准后,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對涉奧特殊標志侵權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作者:楊晉,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法律事務部)

(責編:趙春曉、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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